本報訊 (記者王惜純)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對西安隆基氫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基氫能”)與深圳市禾望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禾望電氣”)設立合營企業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這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施行后,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第3例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的處罰決定。本案當事人因具備從輕處罰和多項罰款下調因素,處罰金額較此前公布的上海海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青島海爾空調器有限總公司設立合營企業案、茂名市城鄉建設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收購廣東眾源投資有限公司股權案有大幅下降。
反壟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該案的處罰決定書顯示,隆基氫能、禾望電氣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在市場監管總局發現前主動報告違法事實,雙方此前未因未依法申報受到過行政處罰,建立并有效實施反壟斷合規制度,因此分別給予隆基氫能和禾望電氣各7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