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努力構建和諧社會的新形勢下,重新審勢質監行政執法工作,總結經驗教訓,其中感觸最深的一點就是質監行政執法工作只有堅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思想觀念,改革工作模式,強化監督機制,才能始終保持生機和活力。而要做到這一點,當前一個重要問題,就是推進質量技術監督和諧執法。
確立和諧執法理念
和諧執法是堅持以人為本,在執法過程中構建行政執法與行政相對人、行政監管、技術檢測之間關系協調、相互支持、彼此促進的執法工作模式和執法監督機制的執法實踐活動。和諧執法理念與過去以打假為特征的執法理念相比,主要有四點不同:
一是目的有差異。以打假為特征的執法理念強調的是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的不法行為,落腳點放在“打”上。而以和諧為特征的執法新理念則強調如何通過“打”建立起和諧的社會經濟關系。
二是重點有區別。以打假為特征的執法理念強調的是以打擊為重點,以處罰為主。而以和諧為特征的執法新理念則強調打不是目的,要通過打把重點放在幫助整改上,與行政相對人建立起和諧的工作關系。
三是范圍有不同。以打假為特征的執法理念往往把執法放在單個案件上。而以和諧為特征的執法新理念則強調執法的整體協調,包括執法與監管、執法與檢測的整體合力。
四是結果不一樣。以打假為特征的執法理念執法查處的是個案,個案查完了,執法工作也就停止了,結果僅僅是個案的效應。而以和諧為特征的執法新理念則強調查案不是目的,處罰更不是結果,而是通過執法,達到查處一個案件,整頓一個企業,帶動一個行業的目的。
堅持和諧執法原則
以民為本。執法宗旨要為民,執法理念要安民,執法作風要親民。以民為本是質監部門履行黨的宗旨,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行動,也是是否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標志。在執法過程中,要把切實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廣大群眾的利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轉變執法就是罰款、就是收費的觀念;改變職權不法定、程序不合法、權責不統一的做法,堅決禁止以收代罰,只收費、不執法,亂收費、亂執法,重收費、輕執法的做法,緊緊圍繞政府希望的、企業需要的、群眾要求的重點、熱點和難點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合理合法。行政執法的主體必須合法;行政執法行為的內容必須合法,必須有事實根據,證據確鑿,正確適用依據,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并須事先公布,執法的目的、動機要合乎立法目的;行政執法行為的對象必須合法;行政執法的程序必須合法,手續必須完備,不能隨心所欲,程序合法是實體合法的保障;行政執法行為的形式必須合法,執法行為必須統一,不能忽松忽嚴,畸輕畸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公正,必須尊重事實,不能受不相干因素的影響。
準確高效。準確是確保案件正確的關鍵。適用法律必須準確,不能張冠李戴;認定事實必須準確,證據必須確鑿充分;行政執法文書的敘述必須準確,明確易懂,不能產生歧義;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必須緊緊圍繞實際執法需要進行,不能無限制地濫用強制措施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必須及時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創建和諧執法模式
整合執法要素,形成執法大格局。目前質監行政執法內部有兩個層面,存在兩種關系:一是橫向層面表現為行政監管、專職執法和為執法提供技術支撐之間的關系。二是縱向層面表現為專職執法機構上下之間的關系。由于這兩個層面和兩種關系中存在經濟利益的牽掛,導致執法各要素之間多頭執法,多頭進企業,造成不和諧執法。必須按照和諧執法理念的要求,完善現有的執法模式。首先科學界定兩個層面的職責,合理劃分各自在行政執法中的權力和義務;其次建立以執法為龍頭、監管為基礎、檢測為支撐的三位一體和諧執法體制,形成和諧執法的大格局;再次堅持綜合執法,一個窗口對外,體現質監執法的和諧有序和統一協調。在目前情況下,要十分重視各執法要素之間的利益分配問題,在堅持執法社會效果第一的同時,合理分配執法經費,使執法各要素之間有和諧執法的經費保證。
堅持執法重心下移,強化區域監管。按照行政區域劃分,設立基層監管機構,對轄區內所有生產企業進行無間隙監管,構建行政執法與區域監管互相支持、相互協調,源頭抓質量的工作機制。
以幫扶為主,寓執法于服務之中。行政執法從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以查打為主,轉為促其整改為主,除個別嚴重造假者應予嚴懲外,對絕大部分企業或行政相對人的一般違法行為,應把查處作為輔助手段,而把幫扶作為根本目的,贏得政府支持、群眾理解、企業歡迎。
注重社會效果,體現和諧目標。執法中不僅要有法律意識,維護法律權威,更要有政治頭腦、大局觀念,注重社會效果。尤其是查處一些在當地有較大影響的生產企業或當地政府重點扶植的企業的違法案件時,如果僅僅是標識標注或不影響人身安全及財產安全的一般質量問題,就要慎用財產罰,確需財產罰的,也要慎用自由裁量權;而對一些中小企業,尤其是一些十分困難的小企業存在的輕微質量問題,只要企業能改正的,原則上就不要進行財產罰。只有這樣,才能把法律規范與執法的客觀條件相結合,把司法理論與司法實踐相統一,真正體現以人為本的基本要求,使行政執法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提高和諧執法能力
加強隊伍建設。加強和諧執法教育,重點解決為誰執法和怎樣執法這個根本問題。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專業常識以及規范化執法行為的培訓,提高執法質量。
要通過教育,轉變執法觀念,樹立行政相對人既是執法對象又是服務對象的理念,把執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放在構建和諧社會和努力實現和諧執法上。
規范執法行為。實行稽查機構統一執法,完善落實案審工作機制和程序;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杜絕對同一企業進行重復檢查或執法;建立和完善辦案機制,實行“查、辦、審、定、結”五環制約辦案法,嚴格監督自由裁量權;建立健全對案件管轄、案件受理、案件調查、案件審理、處罰決定、案件的執行、罰沒物品管理、案卷管理、文書送達、現場處罰備案等制度;建立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推行行政問責制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
抓好法制宣傳。傳播質量、計量、標準化、特種設備監察等質監法律法規知識,增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守法意識、法制觀念,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執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加強內外協調。加強與各政府部門之間的溝通配合,實行“陽光政務”;開展“和諧執法下企業、進商戶”活動,改進工作,打造執法品牌。建立質監稽查協作和技術機構合作機制,提高執法整體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