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的檢測數據、公正的檢測結果和恰當的檢測結論是技術機構賴以生存的根本,法定檢測機構的所有工作程序和檢測方法都必須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規范和相關的標準來進行,否則就失去了其公正性和權威性。
2008年7月份國家質檢總局頒布了包括括食品、日用消費品、建筑和裝飾裝修材料、農業生產資料等52大類160種產品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的各環節和過程都作了很詳盡的規定。
通過學習和實際操作,我認為很多產品質量等級并非只有一個級別,而部分產品規范對此類產品的判定原則并不十分準確。如依據GB1536-2004《菜籽油》和CCGF102.1-2008《食用植物油》標準菜籽油可分為一、二、三、四級四個級別,而每個級別中的各項指標是各不相同的。假若所檢樣品標注為一級,而檢驗后發現不符合一級,而符合二級(或三級、四級)時,如果直接判定該產品實物質量不合格,我認為是不妥當的。因為“實物質量不合格”(暫且不論屬于哪類項目不合格)在此有多種理解(甚至可能是誤解):一是該產品基本無食用價值,應該進行銷毀或作為化工原料;二是認為該產品甚至是有毒有害的,基本無實用價值,應進行銷毀;還有一種理解就是該產品尚可食用,但達不到相應標準的質量等級要求而已。以上三種理解的后果是截然不同的,作為權威檢測機構的檢驗結論應該公正,同時更應該準確無誤,不至于產生歧義。
鑒于此,我建議在實物質量判定中能否判定為“該樣品實物質量不符合GB1536-2004一級菜籽油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屬于××不合格”,或者借鑒CCGF103.1-2008《白酒》中第8章中的判定原則。 (作者單位:湖北省竹山縣質量計量檢驗檢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