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2008年11月20日消息 (《中國檢驗檢疫》□ 諸乃彤 王 媛周 磊 )近年來,國外對我國貿易進行限制的手段和規則日趨嚴厲。世界發達國家正積極采取更加嚴厲的技術壁壘即綠色非關稅貿易壁壘手法對我國產品實施打壓,且有擴大之勢,在生態環保等方面提出苛刻的要求。在2007年發生了大批產品召回后,美國政府對消費產品施加更加嚴格的安全管理法規。
2008年8月14日美國總統布什簽署了《2008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這個讓我國關注近一年之久、將對我出口消費品產生重大影響的法案終于塵埃落定。此次出臺的改進法案主要針對兒童產品,設定了新的安全標準和更加嚴格的監管措施,再次體現了美國是“兒童的天堂”。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成立于1972年,它的責任是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通過減少消費品存在的傷害及死亡的危險來維護人身及家庭安全。CPSC的主要功能表現為:制定生產者自律標準,對于那些沒有標準可依的消費品,制定強制性標準或禁令;對具有潛在危險的產品執行檢查,通過各種渠道包括媒體、州、當地政府、個人團體組織等將意見反饋給消費者。CPSC現在負責對超過15000種用于家庭、體育、娛樂及學校的消費品的安全監控。
CPSA是《消費產品安全法案》的簡稱,這個法案于1972年頒布,它是CPSC的保護條例。它建立了代理機構,闡釋了它的基本權力,并規定當CPSC發現了任何與消費產品有關的能夠帶來傷害過分危險時,制定能夠減輕或消除這種危險的標準。它還允許CPSC在其管轄范圍內對有缺陷產品發布召回。
美國總統布什剛剛簽署的《2008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將進一步授權加強消費品特別是兒童產品的安全管理。該法案從提出到最終簽署,經歷了多次修訂和審議。此次簽署生效后,意義深遠、影響巨大。
該法案授權給CPSC,并擴展該委員會職責,以確保消費產品的安全性,特別是為兒童設計的產品。該法案的新條款用于強制要求制造商制造出更加安全的兒童玩具和其他產品,對違法者加重處罰,并且當制裁此法案保護權益的破壞者時,給予了CPSC更大的權利,以強化此法案的執行力。
與既往法案相比較,此次更新的法規內容值得關注的有以下幾點:兒童用品中鉛含量和鄰苯二甲酸酯的限量要求;第三方檢測要求;全地形車(沙灘車)強制性標準;違反法案的罰則加重。
一、基本內容
1.關于兒童用品的要求。對兒童產品中鉛及鄰苯二甲酸鹽含量提出明確要求,詳情如上表所列:其中,“兒童護理產品”是指專門為3歲及以下兒童設計用以促進睡眠、喂食、吸吮及出牙的產品。
“可放入口中玩具”是指任一部分可放入嘴巴被兒童吸吮、咀嚼的玩具(如僅被舔到不屬此列),如果玩具的任一尺寸小于5厘米,則視為可放入口中。
鄰苯二甲酸酯類有六種,包括:DEHP鄰苯二甲酸(2-乙基己)酯;DB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BBP鄰苯二甲酸丁基芐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D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
新法案的實施,將是世界上最嚴格的含鉛量標準,法案涉及所有目標群體為12歲以下兒童的玩具。而且該法案還將永久或根據進一步研究結果來禁止兒童玩具中含有6種酯類化學成分。
在兒童產品可追溯性標識中規定,法案生效1年后兒童產品制造商生產的產品及包裝上都需有永久、清晰可辨的標識。
在耐用幼兒產品標準及消費者登記中規定,耐用幼兒產品都需要符合相關安全標準,生產者還需提供一份郵資已付的登記表給消費者,登記消費者名字、地址和Email等聯系信息后保存,供以后可能的召回用。耐用幼兒產品是指預計供5歲以下幼兒使用的產品,包括標準尺寸和非標準尺寸的嬰兒床,幼兒床,高腳椅、升高椅、懸掛椅,沐浴椅,圍護兒童用的門和其他圍欄,游樂園,固定活動區,嬰兒背帶,嬰兒車,學步車,秋千以及搖籃車和搖籃等。
在強制玩具安全標準法案生效180天后,ASTMF963(除條款4.2及附錄4外),將成為強制玩具安全標準。法案生效1年內,委員會將同消費者代表、兒童產品制造商及中立的兒童產品專家調查評估ASTMF963在安全要求、標識要求及測試方法方面關于以下情形的效力:
誤吸磁鐵后造成的內部傷害。有毒物質。球形末端玩具。半球形物。繩子、帶子及彈性繩。電池操作玩具。
在防止少數兒童與消費品相關的傷害和死亡研究法案生效90天內,委員會將調查美國不同種族兒童因使用嬰兒床、床墊、床上用品、游泳池、溫泉、玩具及其他兒童產品而引起的窒息、中毒及溺死事件,研究如何有效防止此類事件的發生。
2.第三方檢測要求。法案中規定兒童產品需強制通過第三方測試,CPSC將于法案生效后相繼發布通告要求兒童產品通過第三方檢測。需要提供第三方檢測的產品有:標準及非標準尺寸嬰兒床、小物品、兒童金屬配飾、嬰兒跳床、學步車及蹦床等其他兒童產品。同時也預計在法案生效10個月內設立對第三方測試機構進行定期審核的要求。
法案要求加緊第三方檢測和認證要求。某些兒童用品須接受經過授權的第三方檢測和認證。包括這些兒童用品的所有制造商在出口或銷售用品之前,需提交樣品并委托獨立的第三方合格測試機構測試是否含鉛,最后出具第三方認可證書;出口貨物須隨附每批適用證書,并發送證書副本至任何接收該用品的經銷商或零售商;每本證書至少須包括產品制造、測試的日期和地址、檢測機構聯絡資料等信息。
3.全地形車(沙灘車)強制性標準。法案中發布了全地形車標準和三輪全地形車的禁令,即在CPSC采用相關標準來規范三輪全地形車之前,美國將禁止三輪全地形車產品進口和銷售,并將四輪全地形車從自愿性標準轉化為強制性標準AN?鄄SI/SVIA-2007,并禁止三輪全地形車的進口和銷售。換言之,今后在美國除了銷售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四輪全地形車之外,進口或銷售三輪全地形車將被視為非法。
4.違反法案的罰則加重。法案中規定違反此《消費品安全法》、《聯邦易燃織物法》及《聯邦危險物質法》的一系列民事罰款總額上限,將大幅增至1500萬美元。違反單個《消費品安全法》處于最高10萬美元罰款。違反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任何法規的刑事懲罰,將面臨5年以下的監禁或罰金,或兩者并罰,甚至包括資產沒收。
二、國內外反響及應對
該法案在7月31日,在參議院以89票對3票的絕對優勢通過。之前一天該議案以424票對1票在眾議院獲得通過。參議員馬克·普賴爾表示:“我們將使美國市場出現巨大改變。”
白宮發言人南希·派樂斯就此發表評論說,“這個具有標志性的法律,將增強執法力度,防止不安全玩具銷售、更快地把有害產品從貨架中去除并且增加了產品安全法違法者的罰款和懲罰力度。”還講到,“新的法律將確保我們的兒童不再成為玩具的測試人,應當為兒童玩具及其他產品,進行強制的預測試并且還要符合更高標準的要求。在相當長的時間內,CPSC一直受困于資金和人手不足,造成不能有效的阻止具有危險性的產品進入我們國家。在新法律框架下,CPSC將有資金和人手,來保護我們的孩子遠離危險性的玩具和相關產品。”
CPSC執行主席南希·諾德表示,“新的法律將提供新的授權和保障手段,以更利于CPSC發現并召回不安全產品。”
國家質檢總局各口岸檢驗檢疫部門已發出相關出口產品的紅色警報,相關外貿主管部門及各出口企業將認真研究美國《2008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和“四輪全地形車設備配置和性能的要求”這一強制標準,及時調整產品設計以滿足進口國標準的要求,避免出口受損。
美國《2008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被視為美國產品安全的一次重要變革,由于美國市場上銷售的兒童用品80%以上是中國制造的,可以看出中國的兒童用品出口將遇到前所未有的沖擊。上述要求由于事先有過宣傳,我國出口企業多少都有所了解,只是等待其對限量值和期限的最后確定。
去年以來,受歐盟對兒童用品一系列嚴格要求的影響,我國兒童用品對該地區的出口增幅已明顯放緩。美國此次通過的新法無疑會使相關產品出口雪上加霜。因此,為確保出口兒童用品的質量安全,減少出口風險,各相關企業要嚴格按法案要求進行生產和出口,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同時加大對其他發達國家的技術法規、標準的收集和研究,不斷提高質量安全自控能力,尤其是安全、環保等方面的要求,提高主動應對能力。其次,要通過自主開發,改進生產工藝,不斷調整產品配方,使用新型環保替代原料,生產技術含量高的兒童用品,確保產品順利出口。
本法案對沙灘車,越野車(ATV)標準做了強制要求,還對CPSC的權力、違反者處罰、舉報者保護、進口安全管理及國內代理商合作等方面進行了闡述。我國相關國家標準《四輪全地形車裝備、配置和性能要求》尚在制訂過程中。美國該新法案的實施,全面禁止了三輪全地形車在美國市場的銷售使用,還對四輪全地形車強制標準在安全配置、性能、速度要求及操作培訓等方面進行了強制規定,這無疑使全地形車出口門檻提得更高。
歐美等國家和地區在清醒地意識到無法阻止WTO瓦解配額制度,無法應用貿易壁壘限制中國產品出口的時候,早在10余年前就已經著手制定新的標準設置技術壁壘采用新的技術手段來達到限制中國產品出口的目的。今年中期開始實施歐盟的REACH法規,以及美國剛剛簽署的《2008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其目標都是加強本國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同時也大大加高了中國產品的門檻。相信在今后會有更多的限定法規出臺,為此我們中國政府和企業要緊跟國際形勢,合理規避風險,避免不必要的損失。(本欄責任編輯 呂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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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消費品安全法案簡介
為了提高進口產品的質量,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人生安全,美國眾議員和參議員在2007年提出了消費品安全法案來修訂美國消費品安全法規的不足之處。眾議院的第H.R.4040號法案是由眾議院能源及商務委員會主席丁格爾和商貿及消費者保障小組委員會主席拉什等于2007年11月1日提出的。2008年3月6日,參議院通過第H.R.4040-EAS號法案。本文介紹第H.R.4040-EAS號法案與第H.R.4040號法案的主要內容及區別。
一、第H.R.4040-EAS號法案的主要內容
1.建議從2009年1月1日起禁止銷售、制造及進口含有若干類鄰苯二甲酸鹽的兒童產品及護理用品。具體來說,這項條文禁止該產品含有濃度超過0.1%的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可放進兒童口中的兒童產品及護理用品不得含有濃度超過0.1%的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或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生產商須使用毒性最低的物質來取代其產品中的鄰苯二甲酸鹽。若干類致癌物和影響生殖的毒物也被禁止作替代品使用。
2.禁止進口由下列公司制造的協制編號9503至9505類玩具:(1)長期制造有重大產品風險玩具的公司;(2)曾經制造對公眾構成危險玩具的公司,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永久禁止該公司制造玩具。
3.在2009財政年度,對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撥款將增加至8850萬美元;到2010和2011財政年度,將分別增加至9680萬美元及1064億美元。這些款額略高于眾議院同類法案(H.R.4040)所定的水平。法案建議于2009及2010財政年度期間增撥4000萬美元,供更新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實驗室所用,并于2013年前把委員會人員增至最少500名。
4.法案規定每件輸入美國的兒童產品必須附有獨立的第三方安全認證。經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同意,生產商可委托屬下實驗室測試產品。
5.兒童產品生產商須在產品上貼加印有追溯資料的標簽,以便回收。
6.違反《消費品安全法》、《聯邦危險物質法》及《聯邦易燃織物法》的民事罰款總額上限,將提高至每件事故最高250000美元,總額上限為2000萬美元。
7.取消法規議案預先通知的規定,以簡化產品安全法規的制訂程序。
8.為揭發供應鏈上任何問題的生產商、零售商、進口商及政府雇員提供保障。
9.兒童產品不得含有超過微量的鉛。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1年后,若產品任何部分含有濃度超過重量0.03%的鉛,將被視為含鉛。3年內,這標準將降低至0.01%。
10.對于不能觸及的零部件及含鉛水晶,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可豁免含鉛量標準規定,并允許某些電子設備(包括電池)在符合規定上享有若干彈性。
11.家具、玩具及其他兒童產品的面漆含鉛量上限,按重量計將由目前的0.06%降低至0.009%,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1年后生效。
12.法規制定當日起計60天后,美國測試及材料學會標準F963-07將成為一項消費品安全規定。
13.12種嬰幼兒耐用品(如有圍欄的兒童床、幼兒床、高腳椅、沐浴椅等)的生產商必須對每件產品為消費者提供已付郵費的消費者登記表格,以便于采取回收行動時直接通知消費者。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可采用方便回收嬰幼兒耐用品的技術,并以該技術取代登記表格。
14.設立資料庫,儲存由消費者、政府部門、兒童護理服務提供者、醫生、醫院、法醫、答辯人及傳媒等提交的與傷病死亡及風險有關的報告。為保障公眾健康及安全,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可加快披露業界提供的資料。
二、第H.R.4040號法案的主要內容
1.禁止向12歲以下的兒童銷售鉛含量超標的產品。含鉛量上限最初定為百萬分之六百(600ppm),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180日后生效,但將在2年內將降低至百萬分之三百(300ppm),在4年內將降低至百萬分之一百(100ppm)。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有權修訂任何類別的兒童產品的含鉛標準。
2.家具、玩具及其他兒童產品的面漆含鉛量上限,按重量計將由目前的0.06%降低至0.009%,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180日后生效。若可行,消費品安全委員會須于3年內采納更嚴格的標準。
3.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有權把上述兩點所列的生效日期再延期180天,條件是委員會認為此舉不會影響公眾健康或安全,且生產商不可能在原限期前全面實施新標準、實施成本過高或需要額外時間實施該標準及決定合適的測試方法。
4.所有以12歲或以下兒童為對象的本土或進口產品須接受獨立的第三方測試和具有獨立的第三方認證,這項規定將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1年后生效。
5.兒童產品生產商須于產品及其包裝上加貼清晰標記,明確產品的生產地點和日期。這項規定將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1年后生效。
6.12種嬰幼兒耐用品(如有圍欄的童床、幼兒床、高腳椅、沐浴椅等)的生產商必須就每件產品為消費者提供已付郵資及私隱保密的消費者登記表格,以便于采取回收行動時直接通知消費者。此外,消費品安全委員會須就該12種產品頒布強制性安全標準,并須于1年內展開規則制定程序,其后每6個月頒布至少2類嬰幼兒耐用品的規定。
7.消費品安全委員會須評估玩具安全標準(美國測試及材料學會標準F963-07)的效果,以決定標準涵蓋的范圍、該標準對兒童的保障是否足夠等。
8.在2009財政年度,對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撥款將增加至8000萬美元;到2010和2011財政年度,將分別增加至9000萬美元及1億美元;并將于2009至2011財政年度期間增撥2000萬美元,用來維護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測試實驗室。
9.簡化產品安全認證及回收程序。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有權發出強制回收令。
10.進口商、零售商及分銷商須在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要求下,提供產品生產商的名稱、地址或其他身份辨認資料,以辨認生產商的身份。每家生產商也須提供資料,以供辨認接收其消費品的每家零售商或分銷商及參與生產過程的分包商的身份。
11.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可禁止不得在美國銷售的消費品出口。除非進口國獲事先通知,否則生產商不得出口下列產品:(1)不符合消費品安全法規的產品;(2)被強制或自愿回收的產品;(3)對公眾健康和安全構成即時危險的產品;(4)被列為禁售有害物質的產品。
12.禁止銷售、轉售、生產或進口任何曾被回收、屬禁售有害物質或違反安全標準的消費品。
13.違反《消費品安全法》、《聯邦易燃織物法》及《聯邦危險物質法》的民事罰款總額上限,將提高至1000萬美元。
14.違反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任何法規的刑事懲罰,可以包括資產沒收。
15.授權各州的司法部長提出訴訟,以強制執行消費品安全法規。
16.鼓勵聯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和外國政府部門共享資料。
三、兩種法案的主要區別
1.二者對法案中兒童的定義不一致。第H.R.4040號法案把兒童定義為12歲及以下的小孩,而第H.R.4040-EAS號法案則認為這個年齡應該為7歲。
2.二者對賠償的上限要求不一樣。第H.R.4040-EAS號法案的總額上限為2000萬美元,第H.R.4040號法案的總額上限為1000萬美元。
3.二者對消費品中的含鉛量要求差別較大。第H.R.4040號法案規定,含鉛量上限最初定為百萬分之六百(600ppm),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180日后生效,但將在2年內將降低至百萬分之三百(300ppm),在4年內將降低至百萬分之一百(100ppm);第H.R.4040-EAS號法案含鉛量上限最初定為百萬分之三百(300ppm),于法規制定當日起計一年后生效,在3年內將降低至百萬分之一百(100ppm)。
此外,第H.R.4040-EAS號法案中允許對檢舉者加以保護,而第H.R.4040號法案則沒有提到。
(作者單位:國家質檢總局標準法規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