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冬季校服產品的質量監督,2009年4季度,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本市生產的冬季校服產品質量進行了專項監督抽查。
本次共計抽查冬季校服產品20批次,經檢驗,有18批次產品的抽樣合格,有2批次產品的抽樣不合格。其中所抽產品的安全性項目均合格,有2批次產品的抽樣因纖維含量不符合要求而被判不合格。
本次抽查依據GB 18401-2003《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相關產品標準、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對甲醛含量、pH值、耐水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耐汗漬色牢度、異味、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等安全性指標項目,和纖維含量、耐洗色牢度、耐光色牢度、主要部位縫子紕裂程度等基礎性項目進行了檢驗。
纖維含量:纖維含量的明示是企業向消費者傳達產品原料成份的最直接的方式。作為企業向消費者做出的承諾和明示擔保,使用說明中必須有纖維含量的標識。本次抽查中發現的問題在于,企業明示的纖維含量存在名實不符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