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商品條碼印刷資格認定工作,保證商品條碼印刷質量,加快商品條碼推廣應用,促進商業自動化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條碼印刷資格認定,是指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印刷企業的申請,依照商品條碼國家標準及有關規定,對印刷企業的商品條碼印刷質量保證能力進行評審,并對評審合格的印刷企業通過頒發《商品條碼印刷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確定其商品條碼印刷資格的活動。
第三條 商品條碼印刷資格認定的申請、評審、核準、發證、注銷及復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所屬中國物品編碼中心(以下簡稱“編碼中心”)統一負責全國商品條碼印刷資格認定工作,負責核準印刷企業商品條碼印刷資格并頒發《資格證書》。
第五條 編碼中心分支機構負責受理當地印刷企業的商品條碼印刷資格申請,負責組織評審和抽樣檢驗。
第六條 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印刷企業,可以申請商品條碼印刷資格認定。
第七條 申請商品條碼印刷資格認定的印刷企業,應當到當地編碼中心分支機構辦理商品條碼印刷資格認定申請手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條碼印刷資格申請書(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
(三)商品條碼印刷質量保證手冊。
第八條 編碼中心分支機構自收到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七日內完成書面審查。對書面審查合格的,編碼中心分支機構應當在完成書面審查之日起一個月內,組織完成對申請企業的現場評審和抽樣檢驗;對書面審查不合格的,編碼中心分支機構應退回并說明理由。
編碼中心分支機構對現場評審和抽樣檢驗合格的,應簽署意見,并連同申請材料、評審資格及抽樣檢驗報告等報編碼中心核準;對現場評審或抽樣檢驗不合格的,編碼中心分支機構應退回并指出不合格項。
第九條 編碼中心自收到編碼中心分支機構報送的資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核準。對通過核準的,頒發《資格證書》并予以通報;對未通過核準的,編碼中心應退回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獲得《資格證書》的印刷企業可以承攬商品條碼印刷業務,接受系統成員或者商品條碼合法使用者的委托,印刷商品條碼。
第十一條 印刷企業承攬商品條碼印刷業務時,應當查驗印刷委托人的《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條碼的證明文件,并登記證書號碼或文件批號。
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印刷商品條碼,保證商品條碼印刷質量。
第十二條 《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三條 獲得《資格證書》的印刷企業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后需要繼續保留商品條碼印刷資格的,應當在《資格證書》有效期滿前兩個月申請復認;編碼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復審及復核。
第十四條 對已取得《資格證書》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及時改正;未改正的,由編碼中心注銷其商品條碼印刷資格,收回《資格證書》并予以通報。
(一)承攬未取得《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或合法使用商品條碼證明文件委托人的委托印刷商品條碼;
(二)商品條碼印刷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