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對音像出版的標準化管理,規范音像制品的經營活動,實施音像制品條碼制度,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音像制品條碼由13位數字組成,共分4段,第一段為出版物前綴(共3位),第2段為出版者前綴(共6位),第3段為出版物序號(共3位),第4段為校驗碼(共1位)。
第三條音像出版單位的出版者前綴由新聞出版署分配,并向出版單位頒發《出版者前綴證書》。
第四條出版物序號自實行條碼之日開始計算,不分年度,按出版單位的音像制品出版順序依次累加。出版物序號使用完后,需重新申請出版者前綴。
第五條音像制版單位申請版號時,須提交《音像制品條碼(版號)使用目錄》(附件一)一式兩份;申請出版者前綴時須填報《申請出版者前綴數據單》(附件二)。
第六條音像制品條碼與中國標準音像制品編碼(版號)是相互對應的,對于同一品種、不同載體的音像制品,將使用不同版號和條碼,以保證條碼的唯一性。
第七條條碼軟片由新聞出版署條碼中心統一制作,其他單位不得從事此項業務。條碼軟片制作費用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每個條碼收取人民幣48 元。
第八條各音像出版單位在接到新聞出版署分配的版號額度后,持批文和《音像制品條碼申請單》(附件三)到新聞出版署條碼中心申辦條碼。新聞出版署條碼中心收到條碼申請單后,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條碼軟片的制作。
第九條 條碼須印制在彩封、封套背面的顯著位置。條碼軟片的尺寸為38╳13mm。印制單位應當按規定印制條碼,不得隨意縮小。
第十條音像制品條碼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自實施之日起,所有的音像制品均須使用音像制品條碼。對不按規定使用條碼者將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出版物條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在實施條碼的過程中,有關技術問題,可向新聞出版署條碼中心咨詢。
本細則由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