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
中文:中國設備監理協會
英文:CHINA ASSOCIATION OF PLANT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縮寫:CAPEC)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設備監理的單位、注冊設備監理師及設備監理人員,設備相關的設計、研究、制造、咨詢等單位和人員自愿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及有關各方與設備監理單位間發揮橋梁紐帶和服務作用,維護會員權益,組織全體會員認真貫徹實施國家設備監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自律,促進設備監理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和平里西街甲2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設備監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相關技術規范,跟蹤相關政策實施效果以及行業發展動向,對重大問題組織調研并提出措施建議,通過各種渠道反映會員建議和訴求。
(二)接受國家有關部門授權或委托,參與設備監理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發展規劃等制度研究工作;組織開展設備監理單位資格專家評審,協助開展設備監理單位監督檢查;組織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組織開展設備監理行業調查研究和綜合統計工作。
(三)建立并完善行業自律和約束機制。制訂設備監理行業自律公約,制訂執業單位和執業人員服務規范、行為規范,建立執業人員登記管理制
度;開展單位和人員執業情況檢查,并向社會公開。
(四)組織開展注冊設備監理師和各類設備監理人員培訓及繼續教育工作,提高行業隊伍整體素質。
(五)承擔全國設備監理工程咨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組織制修訂、宣傳貫徹設備監理國家標準。組織開展相關課題研究。
(六)開展行業宣傳和信息咨詢服務。收集、發布相關信息,辦好協會網站,編輯出版《設備監理》雜志、設備監理信息和書籍等;組織開展優秀設備工程監理單位和優秀設備監理工程師評選活動。
(七)組織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開拓國際市場,加強與國際組織和國外機構的溝通與聯絡,爭取國際項目,培養國際人才,提升行業國際化水平。
(八)承擔有關部門和組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熱心于設備監理事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參與行業內有關標準、規范和規則的制定;
(五)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由單位會員、理事個人和部分注冊設備監理師組成。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協會工作計劃;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理事會制定促進設備監理健康有序發展的有關工作方針,并監督實施落實;
(四)處理其它與本團體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同意,并報民政部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年6月26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