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丘市某調味品企業收到了商丘檢驗檢疫局對其開出的罰單。該企業于2016年3月份向臺灣地區出口的一批“保鮮青花椒”因農藥殘留超標被通報,出口產品被銷毀。商丘檢驗檢疫局經調查核實,被通報的產品系該企業未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擅自夾帶在已檢驗檢疫合格的貨物中出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的發貨人應當在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持合同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準文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準出口。”“保鮮青花椒”屬于國家納入《檢驗檢疫法檢目錄》管理的產品,必須接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口。該企業違規出口未經檢驗檢疫的產品,并且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受到進口市場官方的通報,其行為已構成違法,其產生的后果損害了中國產品的質量信譽。商丘檢驗檢疫局經過立案調查,依據《實施條例》對其下達了行政處罰通知書。
經過批評教育,該企業對其違法行為進行了檢討,對違法行為造成的影響深表后悔,企業負責人表示今后要加強對進出口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履行企業作為產品質量第一責任人的義務,做懂法、守法的企業。 (李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