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河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官網獲悉,今年9月1日,印度商業和工業部對外貿易總局發布了DGFT第26/2015-2020號通知,該通告旨在修改2017印度貿易分類協調系統中的玩具進口管理政策。據悉,新規主要涉及兩項重大修改,對我國玩具出口企業造成較大影響。
貨物必須隨附合格證書。證明產品符合印度國家玩具標準清單對應的條款要求,包括印度玩具安全標準IS:9873 第1、2、3、4、7、9部分以及IS:15644玩具的電安全等要求;貨物必須隨附由制造商出具的符合性聲明。該聲明必須標明已提交代表性樣品到印度國家測試和校準實驗室認可委員會(NABL)認可的獨立實驗室進行測試且結果符合印度標準,該聲明僅對證書中注明的生產期限內的玩具有效。
根據修訂前的進口規定,出口印度的玩具產品只需要滿足美國標準(ASTM F963)、國際標準(ISO 8124)、印度標準(IS 9873)或歐盟標準(EN 71)中的任意一項即可。同時,檢測報告也可以由各國獲得ILAC-MRA(國際實驗室認證大會-國際間互認協議)認可的獨立實驗室檢驗出具。據了解,由于美國標準和歐盟標準的國際認可度高,而印度標準企業知曉度較低且具備條件的檢測機構較少,通常情況下,玩具出口企業都會選擇按照美國或歐盟標準檢測,上述新規實施后,大部分出口印度的玩具企業將因無法提供符合新規要求的檢測報告而遭遇出口難和清關難等困境。據業內企業和檢測機構反映,目前國內還沒有機構可出具印度國家測試和校準實驗室認可委員會認可的檢測報告,今后企業只能通過中介或印度進口商等途徑送樣至印度國內檢測,不僅程序更加繁瑣,出貨周期延長,也必將大大增加出口企業的貿易風險。
為此,河北檢驗檢疫局提醒相關企業,一是要密切關注新政策的內容和實施進度,及時與國外進口商進行聯系,確保信息渠道的暢通。二是加強與檢驗檢疫部門及相關行業協會的溝通,及時將此事對相關企業造成的影響通報檢驗檢疫部門及行業協會。三是涉及對印出口貿易,要注意對客戶的甄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