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檢驗檢疫局收到市場監管部門轉來的消費者舉報,懷疑某電商企業銷售的進口干紅葡萄酒,其入境檢驗檢疫證明為經過篡改的假證。該局經過立案調查,確認證書系在原證書基礎上變造。檢驗檢疫人員依法給予這家紅酒進口企業罰款5萬余元的行政處罰。
據了解,經天津檢驗檢疫局調查發現,該電商企業銷售紅酒系天津某進口商企業售賣給天津某中間商企業,該中間商企業又將紅酒轉賣該電商企業,同時提供給電商企業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系在天津檢驗檢疫局出具的入境檢驗檢疫證明的基礎上,通過PS修改了生產日期、合同號、簽證日期等內容,與天津檢驗檢疫局存檔信息不一致,該證書系在原證書基礎上變造。檢驗檢疫人員依法對這家紅酒進口企業進行了行政處罰
據天津檢驗檢疫局工作人員介紹,根據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檢驗證單、印章、標志、封識、貨物通關單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證單、印章、標志、封識、貨物通關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罰款。
天津檢驗檢疫局提醒廣大進口企業,檢驗證單是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涉及安全、衛生、健康、環保和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出入境貨物進行檢驗或者監督管理后簽發的結果證明文件,其法律效力由檢驗檢疫機構的法律地位決定。任何偽造或變造檢驗證單的違法行為都應當受到嚴懲。從事進出口食品業務,一定要遵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確保食品安全,行為合法,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不僅會受到行政處罰,還有可能觸犯刑法。(李曉莉 霍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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