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出入境檢疫處理管理工作規定》(質檢總局2017年第115號公告,以下簡稱《規定》)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確保相關政策規定落實到位,質檢總局現將有關工作要求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檢疫處理單證及流程管理要求
(一)對涉及“附件1”中檢疫處理對象為“運輸工具”、檢疫處理指征為“3、進境汽車”和“4、裝載動物的出境汽車”的檢疫處理業務,檢驗檢疫機構可以依據便利通關的原則,在做好告知行政相對人并對檢疫處理單位監督管理的基礎上,簡化檢疫處理流程,免于簽發《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檢疫處理單位免于逐車提交檢疫處理結果報告單。
除《規定》第八條“除外”的情況和上款所列情況外,對其他檢疫處理業務檢驗檢疫部門均應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包括按照法律法規和檢疫處理指征,在查驗前就明確需要實施檢疫處理的貨物(如廢舊物品等)。
(二)檢驗檢疫人員應嚴格按照規范擬制《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做到內容完整、用詞準確。《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抬頭應填寫交通工具負責人、貨主或代理人;處理對象應具體明確,涉及集裝箱的應備注需要處理的集裝箱號;處理原因應對應檢疫處理指征;處理方法應由檢驗檢疫部門明確指定。
(三)檢驗檢疫人員可以現場簽發《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但應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簽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完成空白證單領用、核銷等手續。
(四)對于《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通過計算機系統電子化推送,且符合業務過程無紙化和簽證電子化管理要求的,檢驗檢疫部門可以不再出具紙質《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
(五)在實施審單放行過程中,符合檢疫處理指征的,應該按規定實施檢疫處理。
二、《規定》附件1動植物檢疫處理指征有關說明及實施要求
(一)附件1中的“動植物疫區”同質檢總局網站發布的“禁止從動物疫病流行國家/地區輸入的動物及其產品一覽表(動態更新)”中的疫區。
(二)動物產品的定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四十六條“動物產品是指來源于動物未經加工或者雖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疫病的產品,如生皮張、毛類、肉類、臟器、油脂、動物水產品、奶制品、蛋類、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的定義執行。
(三)進境動物產品的有關檢疫處理按下列要求實施:
1. 對裝載非食用動物產品的容器(含集裝箱,下同)、外表包裝、鋪墊材料進行消毒處理。
2. 對裝載動物源性飼料(餌料用活動物、飼料用(含餌料用)冰鮮冷凍動物產品及水產品、生的寵物食品)的容器實施消毒處理;現場發現包裝破損的,應當對所污染的場地、物品、器具進行消毒處理。
3. 對進口動物源性食品(肉類、臟器、油脂、動物水產品、奶制品、蛋類、腸衣等),如發現貨物出現腐敗變質,或集裝箱內發現禁止進境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媒介生物,存在疫情傳播風險的,應當對運輸工具及裝載容器,外表包裝、鋪墊材料、被污染場地等進行消毒處理。
4. 上述檢疫處理工作由具備資質的檢疫處理單位按規定在口岸或目的地實施。
(四)對進口中藥材,如發現貨物出現腐敗變質,或集裝箱內發現禁止進境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媒介生物,存在疫情傳播風險的,應當對運輸工具及裝載容器,外表包裝、鋪墊材料、被污染場地等進行消毒處理。
(五)檢疫處理對象“運輸工具”的檢疫處理指征“5、發現檢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具有檢疫風險的活體有害生物,且可能造成擴散的”和檢疫處理對象“容器”的檢疫處理指征“2、發現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及其他具有檢疫風險的活體有害生物,且可能造成擴散的”,其中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是指活體檢疫性有害生物。
(六)進境供拆解的廢舊船舶對應的檢疫處理指征和處理方式如下:
檢疫處理對象 | 動植物檢疫處理指征 | 處理方式 |
進境供拆解的廢舊船舶 | 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檢疫疫病名錄》所列一、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的 | 動物、動物產品:化制、焚燒或深埋(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方式) 廢舊船舶:熏蒸或噴灑消毒 |
發現活體檢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具有檢疫風險的活體有害生物的, | 有害生物:熏蒸、熱處理、噴灑消毒或粉碎處理 廢舊船舶:熏蒸或噴灑消毒 | |
發現禁止進境物的 | 禁止進境物:銷毀處理 廢舊船舶:熏蒸或噴灑消毒 |
(七)附件1中的部分處理方式如:銷毀、焚燒、化制、深埋、脫毒等,不在《出入境檢疫處理單位和人員管理辦法》(質檢總局2016年第181號令)規定的檢疫處理單位A類、B類、C類、D類、E類、F類和G類業務范圍內。上述檢疫處理業務根據相應產品的管理辦法或工作規范實施,檢驗檢疫機構按要求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三、《規定》附件2衛生檢疫處理指征有關說明及實施要求
(一)檢疫處理對象“交通工具”的檢疫處理指征“船舶壓艙水病原微生物超過國際公約的要求”,其中的“國際公約”是指《國際航行船舶壓載水及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對裝自霍亂疫區的壓艙水,未經消毒,不得排放。
(二)檢疫處理對象“集裝箱”的檢疫處理指征“裝載廢舊物品”的處理方式為“根據衛生狀況確定除蟲、滅鼠、消毒”,“衛生狀況”包括公共衛生風險評估結果。
(三)檢疫處理對象“集裝箱”的檢疫處理指征“發現病媒昆蟲”:一是指發現活的病媒昆蟲,包括活的成蟲或若蟲以及蛹和卵,進行除蟲處理;二是指發現蟑螂、蒼蠅等可攜帶病原體的死昆蟲,且懷疑造成病原體污染的可消毒處理。
(四)附件2中“可疑病例”是指具有下列一種或多種癥狀和/或體征的人員:包括發熱、咳嗽、惡心、嘔吐、腹瀉、嘔血、便血、頭痛、肌肉痛、關節痛等;皮疹、黃疸、粘膜出血、不正常的顏面、頸部、胸部潮紅、出血點或面色蒼白、淋巴結(腺)腫大、無輔助設備狀態下無力行走等。經初步醫學排查措施后,不能排除傳染病的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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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檢疫處理管理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出入境檢疫處理(以下簡稱檢疫處理)管理工作,提高檢疫處理質量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出入境檢疫處理單位和人員管理辦法》,制定本工作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檢驗檢疫機構對所轄區域檢疫處理業務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質檢總局主管全國檢疫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直屬檢驗檢疫局的通關業務管理部門組織所轄區域檢疫處理監督管理工作,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業務管理部門負責檢疫處理業務的指導、檢查;分支機構負責所轄區域檢疫處理業務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檢疫處理單位應當落實檢疫處理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規范內部管理,按照規定和要求實施檢疫處理,確保出入境檢疫處理工作質量安全。
第二章 檢疫處理過程
第五條 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實施檢疫處理:
(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當實施檢疫處理的情況。動植物檢疫處理具體指征見附件1。衛生檢疫處理具體指征見附件2。
(二)質檢總局發布或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公告、警示通報等規范性文件有明確規定需要實施檢疫處理的。
(三)雙邊協議、議定書、備忘錄以及其他協定要求實施檢疫處理的。
(四)因輸入國家(地區)官方需要,由貨主或代理人申請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熏蒸/消毒證書》(檢驗檢疫證單格式7-1)的。
第六條 對擬實施檢疫處理的對象,應遵循以下原則確定檢疫處理技術措施:
(一)我國有明確處理技術標準、規范或指標的,按照相應的要求實施。
(二)我國無明確處理技術標準、規范或指標的,按照質檢總局業務主管部門評估認可的技術措施實施。
(三)輸入國家(地區)官方有具體檢疫處理要求的,按照相應的要求實施。
檢疫處理操作技術規范目錄見附件3,各種檢疫對象的處理方式見附件4。
第七條 檢驗檢疫部門在現場查驗過程中發現符合檢疫處理指征的,應詳細記錄檢出情況,確定實施檢疫處理的原因,并向交通工具負責人、貨主或代理人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檢驗檢疫證單格式4-2)。
第八條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我國與輸入、輸出國家(地區)簽訂的強制性檢疫處理協議,需要實施檢疫處理的,檢驗檢疫機構向交通工具負責人、貨主或代理人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其他因輸入國家(地區)官方需要,由貨主或代理人主動申請出具《熏蒸/消毒證書》(檢驗檢疫證單格式7-1)的除外。
《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應當明確標注檢疫處理的對象、原因、方法等。檢驗檢疫機構不得將《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直接交給檢疫處理單位。
第九條 交通工具負責人、貨主或代理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疫處理單位實施檢疫處理。
第十條 檢疫處理單位應當根據不同類型的檢疫處理任務制定相應的檢疫處理方案,明確檢疫處理人員、藥品、器械以及防護用品等配置要求,報當地檢驗檢疫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檢疫處理單位應當按照檢疫處理方案安排具有相應資質的檢疫處理人員實施檢疫處理,現場處理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第十二條 檢疫處理完成后,檢疫處理單位應當填寫檢疫處理工作記錄,按要求出具檢疫處理結果報告單,并提交委托方和有關檢驗檢疫機構。檢疫處理工作記錄基本內容見附件5,檢疫處理結果報告單推薦格式見附件6。
第十三條 檢疫處理單位應妥善保存檢疫處理工作記錄、檢疫處理結果報告單、檢疫處理方案及效果評價等相關資料,保存期限為3年。
第三章 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檢疫處理日常管理工作按照風險評估、分類管理的原則,根據業務類型、處理指征、處理方式等特點,分為高風險和一般風險兩個級別動態管理。
高風險檢疫處理業務由質檢總局發布并動態調整。高風險檢疫處理業務內容見附件7。
第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高風險的檢疫處理業務每批均應實施全過程監管。全過程監管包括以下內容:
(一)檢疫處理方案審核。審核有關檢疫處理單位和人員資質、檢疫處理場所、設施設備、處理措施、使用藥劑、技術指標及安全防護措施等。
(二)現場操作檢查。檢查檢疫處理對象和檢疫處理現場條件與檢疫處理技術規范等要求的符合性,檢查檢疫處理操作過程的規范性。對實施數據監控的,重點檢查過程數據有無異常。
(三)安全防范監督。檢查檢疫處理現場安全防護設施設備配備情況,檢疫處理工作人員個人防護措施,警示標志設置情況。檢疫處理操作現場應與工作區、生活區保持安全距離或有效隔離。
第十六條 對一般風險的檢疫處理業務,檢驗檢疫機構應結合既往監管情況和檢疫處理單位質量自控情況等確定監管頻次,每月至少實施1次監管,相關監管工作按照第十五條全過程監管要求實施。
第十七條 對實施全過程監管的檢疫處理批次,檢驗檢疫機構應依據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結合檢疫處理單位提交的檢疫處理方案、現場監管情況及檢疫處理結果報告單,對檢疫處理效果進行評價。現場監管應填寫檢疫處理現場監管記錄表。檢疫處理現場監管記錄表推薦格式見附件8。
第十八條 對未實施現場監管的檢疫處理批次,檢驗檢疫機構應依據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結合檢疫處理方案及檢疫處理單位提交的檢疫處理結果報告單,對檢疫處理效果的符合性進行審核確認。
第十九條 監管中發現檢疫處理條件不符合要求、現場操作不規范、安全防范工作不到位的,應責令檢疫處理單位現場整改。檢疫處理技術指標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責令檢疫處理單位按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采取補救措施或重新實施處理。監管中發現問題需追究法律責任的,按照《出入境檢疫處理單位和人員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妥善保存《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留存聯)、檢疫處理結果報告單、檢疫處理現場監管記錄表,隨報檢資料存檔;無報檢資料的單獨存檔。建立檢疫處理監管工作檔案,保存效果評價、專項督查、年度監督檢查等資料和檢疫處理單位報備的檢疫處理方案。
第二十一條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每年至少組織1次現場檢驗檢疫機構檢疫處理監管工作檢查,并形成工作檢查報告。
第四章 年度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組織年度檢疫處理單位監督檢查,并針對各檢疫處理單位分別形成年度監督檢查報告。年度監督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核準范圍內經營情況,持證上崗執行情況。
(二)檢疫處理制度、監督管理制度等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
(三)檢疫處理設施設備配備,包括檢疫處理場地、藥劑器械庫房/存放點、器械設備情況。
(四)檢疫處理業務單證和工作記錄。
(五)檢疫處理藥劑使用、質量保障和效果評價。
(六)檢疫處理安全管理,包括人員、設施的安全管理,防護用品配備等情況。
(七)檢疫處理單位變更情況。
第二十三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檢驗檢疫有關要求的,按照規定進行處置;存在違法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出境木質包裝標識企業對出境木質包裝的檢疫處理及進出境貨物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進行的檢疫處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國境口岸衛生處理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2013年第143號公告)同時廢止,其他已發文件與本規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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