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對青海省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壟斷行為立案調查。2020年5月,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本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同時,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海省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拒絕、阻礙反壟斷調查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公告。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行政處罰決定書(青市監壟斷字〔2020〕01號).doc
2.行政處罰決定書(青市監壟斷字〔2020〕02號).doc
青 海 省 市 場 監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青市監壟斷字〔2020〕01號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青海省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32122710483086C
經營范圍:石油天然氣管道工程安裝、天然氣銷售、天然氣爐具及配件、天然氣熱水器用具及配件,絕緣材料、防腐材料銷售(依法必須經批準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法定代表人:羅啟澤
住所:青海省民和縣川垣新區南路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17年11月,舉報反映當事人在米拉灣村民申請安裝天然氣時,要求村民必須購買其指定的燃氣壁掛鍋爐和灶具,否則以村民自行購買的燃氣壁掛鍋爐、灶具不合格為由,不予辦理天然氣使用申請手續,拒絕提供天然氣供氣服務。經前期核查,情況屬實。2018年5月23日,本機關依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授權,對當事人涉嫌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立案調查。調查期間,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現場檢查、詢問調查了相關單位和人員,提取了書證、電子數據等材料。
2020年3月31日,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依據,以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2020年4月17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的申辯、質證和陳述意見。
三、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本機關在長達一年半的調查期間,調查人員多次要求當事人及民和燃氣設備服務部提供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但當事人拒不配合調查,隱瞞事實真相,轉移、藏匿并銷毀與本案相關的資料,而且在調查期間變換手段繼續從事違法活動,嚴重妨礙了本案的調查。
經查,2019年5月,當事人客戶服務中心主任(兼民和燃氣設備服務部負責人)祁玉梅將其負責的民和燃氣設備服務部所有壁掛鍋爐銷售合同、財務賬目、原始憑證及其它相關資料轉移家中藏匿以逃避本機關的調查。2019年6月11日,祁玉梅唯恐轉移、藏匿資料的行為敗露,便將轉移、藏匿在家中的所有資料交給當事人保管員劉玉蘭,當晚劉玉蘭、張迎龍等人在甘肅省海石灣王家口將所有資料焚毀,焚燒時間長達三個小時。根據現場勘察提取的部分資料殘片和尚未焚毀的資料顯示,所焚毀的資料均是民和燃氣設備服務部歷年來《壁掛鍋爐銷售合同》、《天然氣管道施工協議》、《報警器和切斷閥安裝協議》、壁掛鍋爐銷售數量登記冊、當事人實際控制人黃秋華個人銀行卡與壁掛鍋爐經銷商以及房地產公司資金往來賬目、房地產公司(用戶)轉款記錄、壁掛鍋爐用戶登記冊和當事人《管道施工單》等原始資料(因銷毀證據祁玉梅、劉玉蘭、張迎龍等三人已被移送司法機關)。
以上事實,有本機關向當事人及其相關負責人發出的詢問通知書、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當事人提交的情況說明、甘肅省海石灣王家口銷毀證據現場照片及視頻、調查人員在銷毀現場提取焚毀殘留物和遺漏賬冊、劉玉蘭等人指認銷毀現場照片、祁玉梅2018年11月—2019年6月數份調查詢問筆錄、劉玉蘭和張應龍等人詢問筆錄、祁玉梅等人移送公安機關函等證據為證。
針對上述事實和證據,當事人提出轉移、藏匿并銷毀資料是祁玉梅、劉玉蘭等人的個人行為,當事人并未授意或指使,不應承擔法律后果,而且所銷毀的資料也無法確定與本案有關。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提出的上述意見不能成立,主要理由有三點:一是祁玉梅身為當事人客戶服務中心主任兼民和燃氣設備服務負責人對本部門歷年來所記載、保存的資料完全知曉,但卻在本機關調查時謊稱沒有資料,而是采取轉移、藏匿的方法積極對抗本機關的調查,而劉玉蘭則是為了幫助其丈夫黃某某(系黃秋華之弟,任當事人部門負責人)開脫責任故意將祁玉梅交其保管的資料銷毀;二是祁玉梅、劉玉蘭等人均為當事人的正式員工并且在相關部門擔任職務,主觀上明知被轉移、藏匿和銷毀的資料是本機關多次要求提供的與本案有直接關系的重要證據,非但不主動提供,反而轉移、藏匿并銷毀,導致當事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行為牟取違法所得的主要證據全部滅失。祁玉梅、劉玉蘭等人轉移、藏匿并銷毀相關資料目的是為了掩蓋當事人的違法事實,阻礙本案的調查,應當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三是根據銷毀現場提取的部分焚毀殘留資料和尚未焚毀等資料,并經劉玉蘭、祁玉梅確認,被焚毀的資料全部是當事人、民和燃氣設備服務部歷年來《壁掛鍋爐銷售合同》、《天然氣管道施工協議》、《報警器和切斷閥安裝協議》、《管道施工單》、壁掛鍋爐銷售數量及用戶登記冊、銀行資金往來明細賬目、房地產公司(用戶)轉款記錄等與本案密切相關的原始資料。
四、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本機關認為,對涉嫌壟斷企業依法開展反壟斷調查,是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措施。當事人對本機關依法開展的調查不予配合,嚴重阻礙了反壟斷執法工作。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構成了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違法行為。當事人蔑視國家法律權威,積極對抗執法調查,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影響極壞,應當依法從重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70萬元(大寫:人民幣柒拾萬元整)。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本機關財務處(西寧市昆侖中路79號)開具繳款書后將罰沒款上繳國庫專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西寧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4日
青 海 省 市 場 監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青市監壟斷字〔2020〕02號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當事人:青海省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32122710483086C
經營范圍:石油天然氣管道工程安裝、天然氣銷售、天然氣爐具及配件、天然氣熱水器用具及配件,絕緣材料、防腐材料銷售(依法必須經批準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法定代表人:羅啟澤
住所:青海省民和縣川垣新區南路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17年11月,舉報反映當事人在米拉灣村民申請安裝天然氣時,要求村民必須購買其指定的燃氣壁掛鍋爐和灶具,否則以村民自行購買的燃氣壁掛鍋爐、灶具不合格為由,不予辦理天然氣使用申請手續,拒絕提供天然氣供氣服務。經前期核查,情況屬實。2018年5月23日,本機關依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授權,對當事人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立案調查。調查期間,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現場檢查,詢問調查了相關單位和人員,提取了書證、電子數據等材料。當事人在本機關調查中拒不配合調查,轉移、藏匿并銷毀相關資料,而且在調查期間變換手段繼續從事違法活動,嚴重妨礙了本案的調查。
2020年3月31日,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依據,以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2020年4月17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的申辯、質證和陳述意見。
三、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經查,當事人于2009年至2018年期間,作為民和地區唯一的城鎮民用管道天然氣供氣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了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的行為,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一)本案相關市場界定
本案相關商品市場為城鎮民用管道天然氣市場,相關地域市場為民和縣主城區(包括老城區、川垣新區、馬場垣及周邊農村地區)。
1、相關商品市場界定。本案違法行為實施期間,民和地區有兩家天然氣供氣企業。一家是本案當事人,其主要提供城鎮民用管道天然氣服務;另一家是青海川垣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川垣公司),主要提供工業管道天然氣,不涉及民用管道天然氣服務。民和地區城鎮居民冬季取暖和日常生活能源主要依賴民用管道天然氣,而灌裝液化氣、電能等在價格和便利性上都無法與管道天然氣相比,其可替代性較弱。同時,城鎮民用管道天然氣供應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能夠銷售其商品房的必備條件,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當事人最大依賴所在。民用管道天然氣供應缺乏其他有效替代,構成單獨的商品市場。因此,本案的相關商品市場界定為城鎮民用管道天然氣市場。
2、相關地域市場界定。本案中,當事人提供城鎮民用管道天然氣供氣服務地域范圍為民和縣城(包括老城區、東垣新區、馬場垣及周邊農村),當事人為該區域內唯一的民用管道天然氣供氣企業。由于管道天然氣是通過城鎮管網統一輸送,其建設周期長,管網施工對公共設施及環境影響大,加之管道天然氣資源及城鎮居民使用增量有限等特點,重復建設管道天然氣管網的可能性較小。因此,當事人在民和地區具備民用管道天然氣唯一經營者地位,用戶在所屬地域內只能選擇當事人提供的城鎮民用管道天然氣供氣相關服務,不存在同類經營的競爭關系,也不存在可替代的其他地域市場。因此,本案的相關地域市場界定為民和縣主城區(包括老城區、川垣新區、馬場垣及周邊農村地區)。
以上事實,有民和縣發改委《關于青海省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石油天然氣管網建設立項報告的批復》復印件、民和縣石油天然氣管道分布規劃復印件、民和縣人民政府民《關于對民和縣城地區天然氣經營權限劃分的函》(政函[2010]24號)復印件、當事人提供的2009年至2018年民和地區居民天然氣用戶統計表、川垣公司相關人員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證。
針對上述事實和證據,當事人主要提出了兩方面的意見:一是目前民和縣人口約五十萬,使用民用管道天然氣用戶只有二萬五千戶,所占比例不足百分之五,以此界定本案的相關商品市場為城鎮民用管道天然氣市場過窄;二是在民和地區還有一家經營管道天然氣的企業,當事人在相關地域市場不具備唯一經營者地位。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提出的上述意見不能成立,主要理由是:本案違法行為期間,民和地區城鎮管道天然氣規劃覆蓋范圍僅限于民和縣主城區(包括老城區、川垣新區、馬場垣及周邊農村),其它地區管道天然氣尚未納入城鎮規劃之中,無法提供管道天然氣供氣服務,而且民和縣主城區內居民日常生活能源主要依靠管道天然氣。《反壟斷法》第十二條規定,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當事人在本案相關市場所占份額為百分之百,而川垣公司從事的是工業管道天然氣供氣服務,不從事民用管道天然氣供氣服務。
(二)當事人在民和縣主城區民用管道天然氣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1、當事人在本案相關市場占有100%的市場份額。根據調查,本案違法行為期間,在民和縣主城區內提供城鎮居民民用管道天然氣供氣服務只有當事人一家,當事人在民和縣主城區(包括老城區、川垣新區、馬場垣及周邊農村)民用管道天然氣市場所占份額為100%。
2、當事人在本案相關市場具有控制能力。本案違法行為期間,當事人是民和地區唯一一家提供民用管道天然氣服務的企業。管道天然氣既是城鎮居民日常生活所依賴的主要能源,又是房地產公司銷售商品房的必備條件。因此當事人具有控制城鎮居民供氣與否、如何供應以及其他相關交易條件的能力。
3、用戶對當事人依賴性程度較高。民和地區城鎮居民冬季取暖和日常生活能源主要依賴管道天然氣,而灌裝液化氣、電能等在價格和便利性上都無法與管道天然氣相比,其可替代性較弱。同時,城鎮民用管道天然氣供應既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能夠銷售其商品房的必備條件,也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當事人最大依賴所在。
4、其他經營者進入本案相關市場難度較大。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經營城市供氣有著嚴格的主體資格要求。城市天然氣供氣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具有投資大、成本回收周期長、管網建設審批嚴格的特點,加之管道天然氣上游資源和城鎮民用管道石油天然氣用戶增量有限,決定了其他同類經營者難以進入本案相關市場。
以上事實,有民和縣發改委《關于青海省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石油天然氣管網建設立項報告的批復》復印件、民和縣石油天然氣管道分布規劃復印件、民和縣人民政府《關于對民和縣城地區天然氣經營權限劃分的函》(民政函[2010]24號)復印件、當事人提供的2009年至2018年民和地區居民天然氣用戶統計表、當事人提供的2014年至2019年“小松鼠”等品牌壁掛鍋爐在民和地區銷售量統計表、民和地區三十二家燃氣器具經銷商舉報材料、米拉灣村村民壁掛鍋爐安裝現場照片及筆錄、川垣公司相關人員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證。
(三)當事人與黃秋華及民和燃氣設備服務部的關系
2001年12月3日,當事人注冊成立時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股東出資比例羅啟澤(60%)、羅建林(20%)、岳銀燕(20%),法定代表人羅啟澤。2001年至2017年當事人進行過七次變更登記。其中,在2007年12月變更登記時原股東變更為羅啟澤、黃秋華、羅林(羅啟澤與黃秋華系夫妻關系,羅林系二人之子);2017年4月變更登記時股東變更為羅啟澤、黃秋華,出資比例為羅啟澤(60%)、黃秋華(40%)。
當事人自成立以來,雖然沒有設置公司總經理一職,但黃秋華作為當事人股東在實際經營管理該公司,對內行使當事人最高決策權,簽署以當事人名義的各種文件,對外以當事人總經理身份參加各種活動和政府部門召開的會議。
2009年3月,黃秋華以個人名義在原民和縣工商局登記注冊了民和燃氣設備服務部(以下簡稱燃氣服務部),主營燃氣灶具、壁掛鍋爐等。經營地點設在當事人辦公大樓內,燃氣服務部負責人由當事人客戶服務中心主任祁玉梅兼任。
2009年至2018年,燃氣服務部多次將壁掛鍋爐銷貨款轉給當事人無償使用,同時燃氣服務部也收取本應由當事人收取的天然氣管道施工款、用戶購買天然氣款等。
綜上所述,黃秋華與當事人、燃氣服務部兩者之間財務混同、人員混同、業務混同的關系,充分說明了黃秋華既是當事人實際控制人,又是燃氣服務部的經營者,燃氣服務部事實上成為當事人的一個內設機構。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當事人企業登記及變更情況復印件;2009年至2018年期間當事人各種會議記錄、員工工資表、員工差旅費報銷審批單等復印件;2009年至2018年期間民和縣政府、縣住建局等相關部門召開會議記錄等復印件;燃氣服務部營業執照復印件、黃秋華身份證復印件;黃秋華與壁掛鍋爐經銷商資金往來付款憑據及銀行卡流水記錄;黃秋華與天然氣用戶資金往來付款憑據及銀行卡流水記錄、青海大正會計事務所對當事人及涉案房地產公司審計報告;涉案房地產公司等單位自述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民和地區居民用戶天然氣安裝統計表;燃氣服務部與用戶簽訂的《壁掛鍋爐銷售合同》、《天然氣管道施工協議》、《切斷閥和報警器安裝協議》及《管道施工單》;祁玉梅記錄的壁掛鍋爐銷售財務明細賬;燃氣服務部收取管道施工款、用戶天然氣購氣款等銀行卡流水記錄;當事人支付經銷商壁掛鍋爐貨款財務明細賬及銀行轉款憑證;當事人提供的與燃氣服務部(黃秋華)財務資金往來賬目;相關涉案人員、知情人等詢問筆錄證據為證。
針對上述事實和證據,當事人提出黃秋華并沒有得到公司股東會議或法定代表人任命和授權,其行為是個人所為,不應由當事人承擔其后果;其次當事人、燃氣服務部、壁掛鍋爐經銷商都是具有獨立經營資格的主體,三者之間是正常的生意往來并無不當。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意見不能成立,主要理由是:首先黃秋華雖然沒有經過當事人股東會議或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或授權,但是該公司開展經營活動已長達十八年之久,期間即沒有召開過董事會議也沒有召開過股東會議,實際是由黃秋華一直掌控著公司的經營決策、人事任免、財務審批等重要權利,維持著公司正常的經營。因此,當事人未對黃秋華任命或授權是其在經營管理中自身存在的問題,并不影響本案對黃秋華當事人實際控制人身份的認定;其次當事人、燃氣服務部、壁掛鍋爐經銷商雖然都是具有獨立經營資格的主體,但是在本案中黃秋華正是利用了當事人控制民和地區民用管道天然氣供氣服務的權利,在房地產公司及居民用戶辦理用氣申請時,要求必須在其設立的燃氣服務部購買指定的產品,否則就以不正當的理由,拒絕用氣申請,使得房地產公司及居民用戶喪失了自由選擇的權利。當事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限制了民和地區燃氣器具市場的公平競爭,損害了其它燃氣器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益。
(四)當事人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2009年至2018年期間,當事人濫用在民和縣主城區(包括老城區、川垣新區、馬場垣及周邊農村)城鎮居民民用管道天然氣服務市場上的支配地位,實施了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行為。
1、當事人實施了搭售行為。經查,當事人要求房地產公司或居民用戶在辦理天然氣用氣申請時,必須在燃氣服務部購買壁掛鍋爐并簽訂《壁掛鍋爐銷售合同》,否則就以房地產公司或居民用戶自行購置的壁掛鍋爐未在當事人備案、產品安裝不符合要求等理由拒絕接受用氣申請。該行為屬于搭售行為。具體操作方式如下:房地產公司或居民用戶在辦理天然氣用氣申請時,必須在燃氣服務部選定一個或幾個品牌的壁掛鍋爐并簽訂《壁掛鍋爐銷售合同》,才能與當事人簽訂《管道天然氣安裝協議》和《切斷閥和報警器安裝協議》。房地產公司或居民用戶在簽訂了上述三份合同(協議)并繳納相關費用后,開具《管道施工單》才能進行施工。燃氣服務部(黃秋華個人銀行卡)收到房地產公司或居民用戶支付的壁掛鍋爐貨款后,通知壁掛鍋爐經銷商入戶進行安裝。
2、當事人實施的搭售行為沒有正當理由。本案調查中,房地產公司、居民用戶反映,壁掛鍋爐作為普通商品用戶可自行選擇購買,況且民和地區經營壁掛鍋爐的經銷商有二十多家,可供選擇的幾十種壁掛鍋爐均取得國家強制認證標準,但當事人卻要求房地產公司或居民用戶在申請天然氣用氣時,必須先在燃氣服務部購買壁掛鍋爐并簽訂《壁掛鍋爐銷售合同》,才能與當事人簽訂《天然氣管道施工協議》、《報警器和切斷閥安裝協議》,否則就無法辦理天然氣用氣的相關手續,也無法獲得天然氣供氣服務。《壁掛鍋爐銷售合同》、《天然氣管道施工協議》、《報警器和切斷閥安裝協議》是當事人自己制定的格式條款,并非雙方自愿協商的結果,同樣接受指定的壁掛鍋爐也非雙方自愿協商的結果。
3、當事人實施的行為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壁掛鍋爐等燃氣器具市場本應是開放競爭的市場,只要符合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規范的產品都可以進入該市場公平競爭。但當事人卻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在房地產公司和居民用戶申請用氣時,要求必須購買其指定的壁掛鍋爐、報警器等商品,否則以各種不正當的理由拒絕用氣申請,迫使房地產公司或居民用戶只能被動接受其提出的搭售要求,導致民和地區其他二十三家從事壁掛鍋爐、燃氣灶具、報警器等燃氣器具的經營者無法參與公平競爭,同時也限制了其它地區燃氣器具經營者及其產品進入本地區參與公平競爭。當事人的行為實質上是借助其在民和地區民用管道天然氣市場上的支配地位,將支配地位的影響力不當延伸到民和地區燃氣器具市場,限制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當事人實施的行為導致消費者無法購買自己偏好的壁掛鍋爐等商品,被迫選擇當事人指定的品牌和型號,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與明達房地產公司等十三家企業簽訂的《天然氣管道施工協議》復印件、燃氣服務部與明達房地產公司等十三家企業簽訂的《壁掛鍋爐銷售合同》復印件、明達房地產公司等十三家企業代收用戶壁掛鍋爐款收據復印件、明達房地產公司等十三家企業向燃氣服務部(黃秋華銀行卡)支付壁掛鍋爐款憑證、明達房地產公司等十三家企業負責人和財務人員持有的銀行卡與黃秋華持有的銀行卡之間壁掛鍋爐轉款銀行流水單、青海大正會計事務所對明達房地產公司等十三家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物業公司審計報告、民和縣二十三家燃氣灶具經營者聯名舉報材料、民和縣米拉灣村部分村民舉報材料和現場照片、本案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為證。
針對上述事實和證據,當事人提出用戶自己購買的壁掛鍋爐等產品無法提供“八證”,不符合用氣申請要求。另外要求用戶購買其推薦的產品也是確保用戶用氣安全。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意見不能成立,主要理由是:首先當事人在房地產公司或居民用戶申請用氣時,要求必須提交的產品合格證、安裝許可證等“八證”沒有法定事由和依據,況且其指定的“小松鼠”等品牌壁掛鍋爐經銷商同樣也不具備當事人所設定的“八證”;其次當事人不是法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不具備對用戶所購買的產品判定是否合格的資格,況且用戶所購買的產品均是取得了國家強制認證的合格產品。當事人設定“八證”的真正目的就是迫使用戶接受其搭售的要求,將沒有入駐燃氣服務部的其他壁掛鍋爐經營者排除在公平競爭之外。
另經核實,當事人2017年度銷售額為49577271.45元。
本案調查中,當事人拒不配合調查并將所有壁掛鍋爐銷售合同、財務賬目、原始憑證及其它相關資料轉移銷毀,導致認定其牟取違法所得的直接證據滅失。對當事人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行為,本機關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作出處罰。
四、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本機關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本機關認為當事人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性質惡劣且持續時間較長,排除、限制了市場的競爭,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利益。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二)對當事人處2017年度銷售額49577271.45元的百分之九罰款,計4461954.43元(大寫:肆佰肆拾陸萬壹仟玖佰伍拾肆元肆角叁分)。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本機關財務處(西寧市昆侖中路79號)開具繳款書后將罰沒款上繳國庫專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西寧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