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 海關總署
關于發布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產品
與2020年商品編號對應參考表的公告
(2020年第21號)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便利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產品的進口貿易,提高監管效率,市場監管總局、海關總署編制完成《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產品與2020年商品編號對應參考表》(以下簡稱《參考表》),現予發布。
有關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產品的具體描述與界定,以市場監管總局(認監委)發布的相關產品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公告為準。《參考表》中的商品編號僅供參考,辦理進口報關手續時,相關產品的商品編號應以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定為準。
什么是強制性產品認證
“強制性產品認證”即“CCC認證”,也稱“3C”認證,是英文翻譯“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三個首字母縮寫。“強制性產品認證”是世界各國通用的安全認證手段之一,服務于各國政府為保護消費者人身安全和國家安全、加強產品質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實施的一種產品合格評定制度。
為什么要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
依據我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條之規定:為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的相關產品必須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21號公告”作用
強制性產品認證范圍主要集中在涉及民生的機電、消費品類產品,“21號公告”幫助指導進出口企業精準掌握進出口商品認證信息,避免由于申報原因影響貨物通關。
如某一企業擬進口一批避難逃生產品,包括防毒面具、信號裝置、繩索、防火毯等產品。按照我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規范要求,該企業擬進口產品屬于“消防產品”項下“避難逃生產品”,必須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證方予進口。按照以往慣例模式,企業需分別辦理上述4類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21號公告”出臺后,企業根據產品對應的10位HS編碼可以得知,防毒面具、信號裝置需要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而繩索、防火毯則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
哪些特殊情況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
以下產品在進口時無需提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1未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及“21號公告”內產品
2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及“21號公告”內產品,但屬于以下用途的,提供《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即可。
(一)為科研、測試和認證檢測所需的產品和樣品。
(二)直接為最終用戶維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產品。
(三)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設備零部件(不含辦公用品)。
(四)僅用于商業展示但不銷售的產品。
(五)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進口的零部件。
(六)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情形。
3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但屬于以下用途的,入境時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或者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大陸官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員隨身從境外帶入境內的自用物品;
(四)外國政府援助、贈送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情形。
4保稅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入保稅區的倉儲物流貨物以及自用的辦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于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