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記者秦海峰)為進一步規范金融廣告發布行為,引導廣告發布主體加強金融廣告審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6月5日,山西省市場監管局對金融廣告發布提示。
1.不得出現涉及導向問題、政治敏感性問題、損害國家利益的違法廣告。
2.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從業機構,不得開展與該金融業務相關的公司形象廣告宣傳。
3.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從業機構,不得以投資理財、投資咨詢、貸款中介、信用擔保、典當等名義發布吸收存款、發放貸款、銷售保險、開展證券期貨等活動內容的廣告。
4.廣告中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
5.廣告中不得含有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6.廣告中不得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7.廣告中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傳金融服務或者金融產品,對過往業績作虛假或夸大表述。
8.廣告中使用數據、統計資料等引證內容應當真實、準確。
9.廣告中不得隱瞞限制條件。
10.廣告中不得使用偷換概念、不當類比、隱去假設等不當營銷宣傳手段。
11.廣告中不得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手段惡意詆毀競爭對手,損害同業信譽。
12.廣告中不得對投資理財類產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況進行虛假宣傳,冒用、擅自使用與他人相同或相近的注冊商標、字號、宣傳冊頁等方式,欺騙、誤導金融消費者。
13.廣告中不得利用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審核或者備案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金融管理部門已對該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保證。
14.廣告中不得對未經金融管理部門審核或備案的金融產品或服務進行預先宣傳或促銷。
15.廣告中不得片面利用國家或地方黨委政府出臺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扶持政策等,借機宣傳、推介特定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
16.廣告中不得宣傳突破住房信貸政策的金融產品,加大購房杠桿。
17.廣告中不得以促成交易為目的,宣傳、推介境外保險產品,或者有意安排投保境外保險產品客戶赴境外投保。
18.廣告中不得假借“一帶一路”“共享經濟”“軍民融合”“慈善”等名義,從事資金融通活動宣傳。
19.廣告中不得打著幫助金融消費者維權的幌子,以牟取不當利益為目的,宣傳代理投訴、代理全額退保等內容。
20.廣告中不得含有其他違法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