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記者 朱文達)為維護網絡交易市場秩序,保護網購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青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從今年以來受理的網絡消費投訴、舉報中,圍繞消費者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篩選出十件較為典型的案例,現予聯合發布,以案析法,引導消費者科學消費。
【案例一】網鋪超許可范圍銷售食品案
青島市市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信,舉報人張某發現當事人在某電商平臺超范圍銷售“小館自制香辣牛板筋”、“日式裙帶菜”等冷食類食品。經執法人員核查,當事人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熱食類食品制售,沒有“冷食類食品制售”項目。而當事人2019年5月開始在電商平臺上銷售“日式裙帶菜(30g)”和“韓式辣白菜(40g)”2個涼菜品種,構成在網絡上超過許可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觀上沒有惡意,未對消費者造成傷害,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屬于初次違法,并主動聯系外賣平臺下架退市超過許可范圍的“涼菜”,執法部門最終對其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沒收違法所得1995.57元,罰款5000元的處理。
【案例二】理療儀7天無理由退貨糾紛
黑龍江消費者趙先生購買了青島某科技生物有限公司生產的理療儀,因感覺使用效果不佳,遂請求市場監管部門協調退貨。青島市市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分別與消費者和生產廠家負責人取得聯系。經調查調解,最終生產廠家責令代理商退還消費者已繳貨款,并承諾將加強對代理商 “七天無理由退貨”“售后三包”等法律知識的培訓,對消費者履行好使用無效可以辦理退款的承諾。
【案例三】網購二手事故車退款糾紛
即墨消費者蘭先生通過某二手車網購平臺購買了一輛二手車,簽訂完購車手續提車后,第二天就發現車輛為事故車,其要求退款,但近40天一直未得到銷售商和提車點的回復。嶗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第一時間與消費者取得聯系,因該網絡平臺沒有固定辦公地點,工作人員多次走訪提車點,輾轉聯系到平臺負責人,并迅速組織平臺二手車負責人、消費者蘭先生、提車點負責人三方進行調解,最終平臺方同意了消費者的退車要求,為消費者全額退款近6萬元。
【案例四】網購食品條形碼過期案
黃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舉報函,舉報人稱其通過某農業(青島)有限公司在電商平臺開設的旗艦店購買的藍莓干產品條形碼已注銷。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被舉報公司委托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藍莓果干”(凈含量100克(10包))的條形碼已過期。根據《商品條形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黃島局對該單位使用已經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行為給予1000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某農業(青島)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注冊了條形碼,并對庫存問題包材加貼了新的條形碼進行改正。
【案例五】網絡銷售未標注生產日期的口罩案
城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消費者的舉報進行檢查,發現仇某通過微信銷售的口罩未標注生產日期,貨值金額66960元,涉嫌違反《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執法人員對仇某通過微信銷售未標注生產日期的口罩行為,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作出罰款13392元并沒收違法所得2021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六】網絡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手提包案
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信息,對位于該區服裝市場某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在店內發現與“GB DAVID”品牌手提包款式、外觀相似的待售手提包,當事人提供不出相關注冊商標、授權使用證明及法律文書。經查, 2020年3月,當事人從廣州服裝市場購入上述手提包20個,無法提供詳細的進貨來源及進貨單據,購進后以“GB DAVID”品牌手提包在抖音上宣傳、銷售。經依法認定,當事人未經商標權利人的許可,在抖音銷售箱包的廣告宣傳中使用了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執法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責令其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決定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手提包11個,罰款2萬元整。
【案例七】不合格商品退貨產生的運費糾紛
施女士通過某電商平臺購買兒童鞋,花費589元,其中運費10元。收到鞋后,發現兩只鞋大小不一致,聯系商家退貨遭拒絕,經申請平臺介入調解后,商家同意退貨但不承擔運費。施女士認為不合理,要求商家承擔運費并盡快退款。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相關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案例八】網購口罩遭遇虛假宣傳糾紛
王女士通過某電商平臺購買口罩,商家宣稱可以防甲醛,但實際并無此功效,王女士認為商家欺騙消費者,遂要求賠償500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經調解,商家給予消費者500元的懲罰性賠償。
【案例九】受疫情影響網購食品禮盒券過期糾紛
李女士通過某電商平臺購買海鮮禮盒,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因疫情一直無法取貨,其在有效期前聯系商家,希望能延長取貨時間,但商家不予處理,李女士要求商家盡快發貨或者退款。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疫情期間,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造成損失的,消費者和經營者雙方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合理分擔實際損失。
【案例十】網絡銷售夸大療效的食品糾紛
胡女士通過網絡購買荷葉茶,購買時商家對外宣傳,該飲品可去脂減肥和瘦身,但實際使用后無效果,消費者認為屬于虛假宣傳,要求退貨。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