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進一步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激發市場主體競爭活力,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經廣東省政府同意,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9部門近日聯合印發《廣東省深化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部門對地方政府職責的有關工作部署,從完善企業注銷退出制度、加強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銜接、完善國有企業退出機制、做好市場主體退出預警及風險防控等方面提出了改革的具體安排與要求,并針對市場主體退不出、懶于退和行政部門清不掉等堵點現象,立足先行先試,提出改革措施。一是明確吊銷條件,規范操作程序,依法清除失聯、“死亡”“僵尸”企業,同時拓寬企業退出渠道,引導公司債權人等通過司法途徑強制清算,解決政府部門想清“清不掉”的問題。二是統一規范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的注銷流程、條件、時限等,實現“一門通辦”“陽光操作”,平衡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權利義務,解決企業想退“退不出”的問題。三是強化信用約束,對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有關人員實施信用聯合懲戒,增強清算義務人的積極性,解決企業應退“懶于退”的問題。四是加大支持國有“僵尸企業”退出力度,將未換發“一照一碼”營業執照企業注銷時免于提交清稅證明的政策,由省屬國有“僵尸企業”擴展到廣東省所有的國有“僵尸企業”,更體現合理公平。五是探索在深圳試點開展企業除名制度,積極對接港澳規則,發揮深圳先行示范區作用。
據悉,廣東此次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遵循三個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堅持放管并重,寬嚴相濟,發揮政府部門及司法部門的職能優勢,推進注銷便利化,加快市場出清。二是堅持守正創新,積極穩妥。依法改革,遵從立法本意,規范自愿退出,推進強制退出,落實企業、投資人的法定清算義務。三是堅持公平合理,兼顧效率。平衡保護企業職工、各類債權人、股東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權益,暢通退出權利救濟途徑,切實防范逃廢債風險。
該《實施方案》堅持問題導向,聚焦企業注銷中的“痛點”“堵點”,強化企業退出的主體責任。同時加強政府職能部門與司法部門聯動,暢通退出渠道,提高市場主體退出效率,進一步加快出清失聯、“僵尸”“死亡”企業,促進優勝劣汰,結構優化,去除無效供給,更大限度釋放創業創新活力,為構建市場機制有效、微觀主體有活力、宏觀調控有度的經濟體制提供有力支撐。(通訊員 粵市監)
附:廣東省深化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十三部委《關于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發改財金〔2019〕1104號)有關部署要求,構建便捷高效、公平有序、風險可控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促進資源優化配置,服務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建立行政渠道和司法渠道互為補充、各有側重、有效銜接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完善市場主體退出預警及風險防范機制,在市場主體退出過程中維護社會穩定,維護利益各方合法權益。
二、重點任務
(一)完善企業注銷退出制度
1.爭取市場監管總局等有關部委支持,在廣東省開展企業注銷退出綜合改革試點。落實企業注銷義務、簡化企業注銷程序和材料,暢通企業主動退出渠道。推動失聯企業吊銷出清、完善政府依職權出清機制,健全企業被動退出渠道。具體辦法由省市場監管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省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
(二)加強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銜接
2.明確行政與司法邊界,各有側重有序銜接。落實企業投資人等清算義務人的法定責任。企業主動清算的,通過行政程序辦理。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導致無法清算、造成債權人損失等情形時,投資人、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或破產清算,依法界定清算義務人對企業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和賠償責任。人民法院完成案件審理后,清算組、破產管理人憑終結強制清算程序或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企業注銷登記。通過破產重整存續的企業,憑人民法院有關裁定,向司法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稅務部門、人民銀行申請移出“黑名單”,實現信用修復。(省市場監管局,省法院按職責分工負責)
3.加強破產審判機制建設,提升破產審判能力。深化破產審判機制改革,推進破產案件相對集中管轄,原則上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破產案件較多的中級人民法院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指定部分基層人民法院負責本轄區破產案件的管轄。中級人民法院未成立破產審判庭的,須指定固定合議庭負責破產案件審判工作。培育破產管理人隊伍,提升破產管理專業化水平。編制全省統一的破產管理人名冊,成立省破產管理人協會,負責破產管理人自治、業務培訓等工作;鼓勵各地級以上市成立破產管理人協會。(省法院牽頭負責)
4.加強司法與行政協調,完善破產行政管理職能。鼓勵各地在總結破產管理“府院聯動”有關做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承擔破產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負責破產預防及統籌工作,對破產管理人進行監督管理,協調相關部門配合破產管理人開展財產查找、調查取證、資產處置等合法履職行為,管理破產經費預算,打擊虛假破產等惡意逃廢債行為。各地根據工作實際通過部門間聯席會議等方式,建立常態化的司法與行政協調機制。(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三)完善國有企業退出機制
5.拓展簡易注銷適用范圍,提升退出便利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國有“僵尸企業”(下文簡稱國有“僵尸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的、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適用企業簡易注銷程序,免于提交清算報告等材料。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國有“僵尸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經出資人(主管部門)出具文件予以確認并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適用簡易注銷程序。在省內登記注冊并且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為國有“僵尸企業”的,可享受登記注冊地出臺的相關支持政策。國有“僵尸企業”合并后,被合并企業無法清產核資的,可由合并企業承接被合并企業的所有債權、債務(含稅費)和人員等,被合并企業辦理稅務注銷及企業注銷手續。國有企業股權被人民法院凍結且未設定期限,自登記機關公示之日起滿兩年,人民法院未續行凍結的,企業提出解除凍結申請,登記機關解除股權凍結后可辦理注銷登記。(省國資委及其他國資監管部門、省市場監管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6.完善行政救濟措施,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簡化注銷登記材料,對符合解散、破產等退出條件的國有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無需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產權登記證。國有“僵尸企業”因部分投資人停業、解散、注銷等(下文統稱為失聯)無法對清算報告進行確認的,由失聯投資人的出資人(主管部門)代為履行清算義務。因管辦脫鉤、企業改制等原因導致企業實際投資人和登記在冊的投資人不一致的,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由實際投資人履行清算義務。企業公章遺失的,由清算組或破產管理人出具書面說明,憑清算組或破產管理人公章辦理注銷登記。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時企業投資人未按章程規定完成出資的,由投資人出具承諾函,在債權人主張權利時繼續履行出資義務。(省國資委及其他國資監管部門、省市場監管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7.完善司法救濟措施,依法破產清算退出。因部分企業投資人不予配合,怠于履行清算義務,通過行政程序無法解決的,其債權人、其他投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企業自身或債權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其進行破產清算,屬地政府不得違規向企業提供補貼、貸款。人民法院完成相關案件審理后,清算組、破產管理人可以憑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申請辦理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省國資委及其他國資監管部門、省市場監管局,省法院,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8.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降低兼并重組成本。對通過兼并重組激活的國有“僵尸企業”,存在未清繳稅款的,按照國家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存在未申報稅款,但不屬于偷稅、抗稅、騙稅且超過追征期的,不再追繳。兼并重組涉及土地等資產變更,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處理。(省稅務局、深圳市稅務局牽頭負責)
(四)做好市場主體退出預警及風險防控
9.推動涉企信息共享,建立退出預警機制。依托省政務資源共享平臺,推動市場監管部門和發展改革、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間信息互通及數據共享,探索建立企業存續情況分析模型。對特定時段、特定區域、特定領域企業密集退出市場的現象進行預警,及時通報屬地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現系統性區域性風險。鼓勵企業在報送年度報告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公眾披露財務、經營信息,并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企業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省市場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省稅務局、深圳市稅務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10.做好勞動關系處理,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指導企業在退出過程中理順職工勞動關系,積極穩妥解決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督促企業依法完成支付工資義務;建立重點企業勞資糾紛監測機制,將矛盾隱患化解在萌芽狀態;對涉及企業職工勞動爭議案件,暢通投訴渠道,就近就地、高效快捷調處,加強跨地域重大集體爭議案件處理指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鼓勵用人單位吸納失業職工,支持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按規定給予就業創業補貼。組織開展失業職工職業技能培訓,提升轉崗就業能力。加強用工對接服務,提升組織化轉移就業水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負責)
11.防范國有資產流失,完善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健全完善國有資產流失責任認定及追究制度。在國有企業市場退出過程中,相關人員存在違反規定程序或超越權限決定、批準和組織清算,故意轉移、隱匿國有資產,提供虛假信息、出具虛假清算報告,變相套取、私分國有資產等情形的,對資產損失認定、責任認定、追究處理,參照《廣東省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粵國資審計〔2019〕1號)有關規定執行;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的,移送紀檢監察機構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省國資委及其他國資監管部門牽頭負責)
12.探索籌措破產經費,拓展破產給付渠道。鼓勵有條件的地市參照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欠薪保障金制度等,以市場化運作方式為主,探索建立破產應急周轉金制度和破產保障金制度,分領域、分情形,明確破產扶助標準以及支付程序。符合條件的破產企業可依程序申請使用破產應急周轉金、破產保障金,優先支付破產案件訴訟費用、管理債務人財產費用、破產管理人執行職務費用、聘用工作人員費用等破產費用。(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
13.倡導積極重建的破產重整理念,充分利用破產重整制度促進企業重組重生。加強稅務與司法協作,對債權依法受償后仍然欠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可憑法院裁定書予以核銷。對已經認定為非正常戶的民營企業破產重整的,在獲取法院裁定后解除非正常戶認定。完善重整企業納稅信用修復機制,應企業申請,稅務部門可參照“新設立企業”進行重新評定,保障重整企業正常經營和后續發展。制定企業破產稅費操作指南,幫助企業解決破產涉稅難題。鼓勵兼并重組。對產品有市場,但經營不善的企業,積極引導上市公司、行業龍頭企業或擔保企業,實施企業兼并重組。引導重整和解。對生產經營良好但受擔保牽累的企業,引導其主動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或和解,提高債務清償率,切斷擔保鏈風險。協調金融機構債權人、債務企業出資人等利害關系人幫助有挽救價值的債務企業擺脫債務困境,推動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銜接,提高破產重整效率和成功率。(省司法廳、省法院、省稅務局、深圳市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有關要求
各地、各部門要狠抓落實,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地生效。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提請省推進企業注銷便利化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協調解決。
廣東省企業注銷退出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為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十三部委《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暢通市場退出,激發市場活力,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現就我省企業注銷退出制度改革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學習借鑒國內外市場退出制度安排,對接港澳規則,總結商事制度改革經驗做法,進一步健全企業清算注銷退出機制。堅持問題導向,聚焦企業注銷中的“痛點”“堵點”,強化企業退出的主體責任,加強政府職能部門與司法部門聯動,暢通退出渠道,提高市場主體退出效率。加快出清失聯、“僵尸”“死亡”企業,促進優勝劣汰,結構優化,去除無效供給,更大限度釋放創業創新活力。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放管并重,寬嚴相濟。發揮政府部門及司法部門的職能優勢,推進注銷便利化,加快市場出清。督促企業履行清算義務,對怠于或拒不履行清算義務的責任人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實施信用懲戒。
——堅持守正創新,積極穩妥。依法改革,遵從立法本意,規范自愿退出,推進強制退出,落實企業、投資人的法定清算義務。強化頂層設計,為改革創新措施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撐,涉及調整執行法律法規的,按法定程序提請授權。
——堅持公平合理,兼顧效率。平衡保護企業職工、各類債權人、股東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權益,暢通退出權利救濟途徑,切實防范逃廢債風險。著眼全局和長期利益,提高退出效率,防止因利益糾葛久拖不決導致多輸局面。
二、主要任務
(一)加快失聯企業等吊銷出清
簡化調查取證程序,明確企業吊銷條件。公司及個人獨資企業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通過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且最近六個月沒有納稅申報記錄或因沒有開展生產經營或者自行停業導致的經營收入為零的(已向稅務機關報告停業的除外),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認定為屬于“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之情形,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市場監管部門作出吊銷處罰決定前,公司及個人獨資企業有權依法提出陳述或申辯,陳述申辯理由成立的,不予吊銷。
市場監管部門和稅務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通過數據互認等方式簡化調查取證工作。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將年報系統記錄、納稅記錄、執法人員檢查筆錄等材料作為立案的證據。(省市場監管局、省稅務局、深圳市稅務局牽頭負責)
(二)強化司法清算與注銷登記相銜接
加強宣傳,積極引導投資人或債權人通過強制清算、破產清算等司法途徑實現失聯、“僵尸”“死亡”企業市場出清。企業無法就自行清算達成一致或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債權人或者投資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企業達到法定破產條件的,應及時通過破產程序實現市場出清。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破產案件后,應當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破產管理人。經法定程序仍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的,人民法院應在民事裁定書中載明,債權人可依法向有關責任人主張權利。
規范清算程序結束后企業注銷登記程序。清算組、破產管理人持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或破產管理人決定書、終結強制清算程序或破產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書,可直接申請辦理企業注銷登記,不再提交清算報告、清稅證明。(省法院、地方各級法院,省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
(三)規范稅務注銷程序
規范稅務注銷辦理程序、辦理時限、辦理依據和所需材料,并向社會公開。凡申請稅務注銷的,稅務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及時將結果告知申請人。核查過程中發現涉嫌偷、逃、騙、抗稅或虛開發票以及其他需中止辦理的情形,依法中止辦理,并向申請人說明依據和理由;符合即辦條件且申請資料齊全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證明;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納稅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注銷。涉稅違法行為被稅務機關按簡易程序處罰的可通過網上辦理。(省稅務局、深圳市稅務局牽頭負責)
(四)簡化企業普通注銷程序
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清算并提交清算報告、清稅證明等文件。企業申請稅務注銷后,稅務機關未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或者未將結果告知企業,企業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企業債務及稅收清繳承擔清償責任的,免于提交清稅證明。企業注銷后,如存在未清繳的稅款或未清償的債務,登記機關依法做出撤銷注銷登記等處理,在恢復企業主體資格的同時將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稅務機關或有關債權人可依法向企業投資人及實際控制人追償。拒不清償的,稅務機關或人民法院可依據生效法律文書依法強制執行。(省市場監管局,省稅務局,深圳市稅務局,省法院牽頭負責)
(五)推動國有“僵尸企業”退出
國有“僵尸企業”的股東為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且股東因注銷、被吊銷等原因無法簽署有關注銷登記文件,導致表決權達不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可由該股東的主管部門(出資人)代表其履行股東權利。
國有“僵尸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未換發“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免于提交清稅證明;清算組或破產管理人未接管到企業公章且無法查詢到公章的,可由清算組或破產管理人出具書面說明,并加蓋清算組或破產管理人公章。國有“僵尸企業”的非法人分支機構與所屬企業在同一登記機關的,可以一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上述國有“僵尸企業”名單由同級國資監管部門認定。(省國資委及其他國資監管部門、省市場監管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強化直接責任人員信用約束
建立直接責任人員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滿三年后,仍未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相關單位可以參照《關于印發<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5〕2045號),對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股東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等直接責任人員實施信用聯合懲戒。(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
(七)強化公司清算義務人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應依法履行審判職能,對公司解散后,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虛假清算、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以及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的清算義務人、實際控制人,依法追究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將犯罪線索移送偵查機關處理。(省法院牽頭負責)
(八)推行企業注銷“一門通辦”
統一規范社保、市場監管、稅務、海關等相關單位的注銷流程、條件、時限以及材料規范等,依托企業注銷網上服務專區,通過“一門受理、信息共享、并行辦理、全程監督”,實現企業注銷“一門通辦”。通過注銷專區集中填報相關內容,即時并行分送給相關單位,實現信息一次采集,避免企業重復填報。各單位通過注銷專區對企業進行同步指引,及時公示辦理進度,并將辦理結果告知企業,實現公開透明可預期。(省市場監管局、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省稅務局、深圳市稅務局牽頭負責)
(九)試點實行強制退出制度
借鑒香港的公司除名制度,通過特區立法,在深圳試點開展企業除名制度。商事登記機關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失聯企業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僵尸企業”,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將其予以除名。(深圳市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企業注銷退出制度改革涉及部門多、政策性強,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安排行政資源,建立健全推進改革的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改革任務落實到位。
(二)加強信息化建設。各地區、各部門要在“數字政府”建設框架下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為改革配套信息化服務提供必要資金、設備保障。要優化完善業務信息系統,加強部門之間的信息互聯互通,建立協同辦理的工作機制和技術環境,為推進企業注銷退出制度改革提供重要支撐。
(三)加強宣傳培訓。各地區、各部門要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傳解讀工作,擴大各項改革政策的知曉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圍。要進一步加強業務培訓,提升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服務意識,確保改革順利推進,確保改革前后各項工作平穩過渡。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東省深化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政策解讀
2020年4月15日,《廣東省深化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正式印發。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實施方案》出臺的背景和依據是什么?
為解決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中的突出問題,實現從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根據省委深改委安排,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推進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支持未開業和無債權債務企業快速退出市場,探索失聯、“死亡”企業強制出清制度,擬定“關于深化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2019年3月以來,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實地調研、集中研討等,擬定了《廣東省企業注銷退出制度改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2019年7月,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門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發改財金〔2019〕1104號),明確了退出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提出規范市場主體退出方式,健全清算注銷制度,完善破產法律制度,完善國有、金融企業等特殊類型特定領域退出制度等政策性要求。根據文件精神特別是涉及地方政府職責的9項工作任務,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起草了《實施方案》,提出貫徹落實意見,明確了任務分工。經商省委改革辦、省發展改革委,將《實施辦法》作為其附件。2019年11月,廣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了《實施方案》。2019年12月,廣東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實施方案》。
二、《實施方案》《實施辦法》主要內容是什么?
《實施方案》圍繞中央部門對地方政府職責的有關工作部署,提出貫徹落實意見,細化改革措施。一是完善企業注銷退出制度,加強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銜接,建立常態化的司法與行政協調機制,健全以行政程序為主、以司法程序為保障的市場退出制度體系。二是完善國有企業退出機制,特別是針對國有“僵尸企業”退出時遇到的歷史遺留問題、破產清算問題、稅收優惠問題和注銷登記問題等提出改革措施,大力推進國有“僵尸企業”出清。三是做好市場主體退出預警及風險防控,建立市場主體退出風險預警機制,完善勞動關系處理、破產經費籌措、資產流失責任追究、企業破產重整等保障制度,維護經濟社會運行秩序。
《實施辦法》針對市場主體退不出、懶于退和行政部門清不掉等堵點現象,立足先行先試,提出改革措施。一是明確吊銷條件,規范操作程序,依法清除失聯、“死亡”“僵尸”企業,同時拓寬企業退出渠道,引導公司債權人等通過司法途徑強制清算,解決政府部門想清“清不掉”的問題。二是統一規范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的注銷流程、條件、時限等,實現“一門通辦”“陽光操作”,平衡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權利義務,解決企業想退“退不出”的問題。三是強化信用約束,對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有關人員實施信用聯合懲戒,增強清算義務人的積極性,解決企業應退“懶于退”的問題。四是加大支持國有“僵尸企業”退出力度,將未換發“一照一碼”營業執照企業注銷時免于提交清稅證明的政策,由省屬國有“僵尸企業”擴展到我省所有的國有“僵尸企業”,更體現合理公平。五是探索在深圳試點開展企業除名制度,積極對接港澳規則,發揮深圳先行示范區作用。
三、關于“加快失聯企業等吊銷出清”有何條件和要求?
一是有關企業被吊銷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公司及個人獨資企業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通過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最近六個月沒有納稅申報記錄或因沒有開展生產經營或者自行停業導致的經營收入為零(已向稅務機關報告停業的除外)的企業,市場監管部門方可認定為屬于“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之情形,啟動有關吊銷程序。二是吊銷有嚴格的程序規定,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法律規定,做好立案、調查、取證、審核、決定等工作。三是設置了救濟條款,給予被吊銷企業陳訴申辯的機會。陳述申辯理由成立的,不予吊銷。當事人對吊銷決定不服,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關于簡化企業注銷程序有何具體措施?
目前企業退出難,根本原因是清算(含清稅)難,部分企業反映稅務注銷程序比較復雜,耗時較長,有必要進一步優化稅務注銷和企業注銷等環節。我們按照公平合理、兼顧效率的思路,平衡各方權益,既約束和引導企業履行繳稅義務,又要求稅務機關限期核查企業清繳稅收情況。稅務機關在收到企業申請后,未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將結果告知企業的,企業作出相關承諾后辦理注銷手續,可免于提交清稅證明。同時,如果企業依此辦理注銷手續存在欠稅的,稅務機關仍可依法追繳稅款。該條措施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探索實行承諾制,強化企業和投資者的主體責任,政府部門各司其職,提高稅務注銷和企業注銷的工作效率,實現雙贏。該條措施保障了國家稅收,也充分體現中央文件的有關要求,防止因利益糾葛久拖不決導致多輸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