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7月9日,江西省撫州市南城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南豐縣李氏珠寶店訴江西省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賠償一案。該局副局長尤立成依法出庭參加庭審,并就解決涉訴爭議提出合理性建議。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后,該局負責人出庭應訴的第一個行政訴訟案件。
2014年修訂的《行政訴訟法》第三條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202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作出詳細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成為當前行政訴訟制度的一個亮點,也是社會公眾關注的焦點問題。
近年來,該局始終把貫徹落實“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作為高質量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采取切實舉措予以貫徹落實。
突出“變”字,增強出庭應訴意識。該局把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擺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一把手切實履行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第一責任人責任,帶頭研究部署、推動工作落實,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同時,充分發揮“關鍵少數”作用,通過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發現行政執法中的問題短板,把法治理念貫徹到依法行政的各方面、全過程,推動行政負責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行政爭議,推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不斷提高市場監管法治化水平。
突出“學”字,提升出庭應訴能力。該局將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納入局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年度學習計劃,以“關鍵少數”帶動“最大多數”,推動全局干部職工爭做遵法、學法、守法、用法模范。同時,該局與法院加強聯系,積極參與旁聽庭審和案例研討等活動,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應訴能力。
突出“規”字,規范出庭應訴流程。該局制定了《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則》,規定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承辦機構分管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規則》同時規定,在收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后,法制工作機構應及時進行案件登記,通知應訴承辦機構并報告相關負責人。負責人應當第一時間組織、協調應訴承辦機構和相關機構做好答辯狀擬訂工作。負責人要熟悉案情,審核被訴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如無特殊事由,必須出庭應訴。對確實無法出庭應訴的,該局及時調整其他負責人代為出庭。
突出“實”字,提升出庭應訴效果。“出庭且出聲”確保出庭應訴的質量。庭審過程中,該局負責人積極參與質證、辯論等環節,針對原告提出的問題予以正面回應。庭審結束后,該局負責人還結合庭審情況,提出具體解決行政爭議的方案,努力化解矛盾。特別是面對今年嚴峻疫情形勢,該局堅持疫情防控與市場監管執法工作兩手抓、兩不誤的工作主線,創新工作方式,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支持符合條件的行政訴訟原告復工復產,全面提升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質效。僅今年年初以來,該局共收到4起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負責人出庭應訴達100%,進一步實現“官”民面對面處理糾紛,有力推進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高瑋 洪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