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自全省開展長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以來,江蘇省市場監管系統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主動擔當作為,迅速動員部署、組建專班、摸清底數、發布通告、細化方案、創新機制,緊緊圍繞“生產企業無加工,線上線下無銷售,餐飲單位無供應,所有環節無廣告”的“四無”目標,按照“五個嚴格”要求(嚴格市場準入、嚴格市場檢查、嚴格網絡監管、嚴格廣告監管、嚴格稽查執法),緊扣需求方和供給側的買賣“兩端”,全省“一盤棋”,有聲有色開展專項行動,迅速斬斷銷售產業鏈,有效實現不買、不食、不捕、不售的“四不效果”。
亮點一:大力宣傳引導,查辦特色個案
第一時間組織發動,在全省農(集)貿市場、商超、餐飲服務單位等重點場所顯著位置張貼《關于禁售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的通告》。同時,多渠道開展宣傳,強化對市場主體和消費者的引導。
案例 南京市溧水區自動售貨機里有“長江大白魚”
根據舉報,南京市溧水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永陽街道榮昌花園小區內的食品自動售貨機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自動售貨機存放有標識為“長江大白魚”的魚類制品5袋。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立即停止銷售,并扣押5袋涉案產品。目前,因該自動售貨機的經營者注冊地在南京市建鄴區,“長江大白魚”產品的生產企業在淮安市金湖縣,鑒于以上情況,執法人員已將該案件線索分別移送至屬地市場監管局,進行進一步調查。
亮點二:線上線下結合,立體網絡監管
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印發《關于加強對電子商務平臺禁售長江非法捕撈漁獲物監管的函》,要求各地大力開展網絡監測,落實電商平臺經營者主體責任,加強違法行為查處。同時,以網絡監管引導執法辦案,以“互聯網+監管”模式,線上監管與線下核查密切結合,強化線上餐飲類APP排查,對發現問題的商家組織線下現場檢查,全面凈化市場環境,提升違法線索發現、收集、甄別、追溯及處置能力,推進線上線下立體式排查整治。開展專項行動以來,全省共監測網絡經營主體26.39萬家,其中監測電商平臺2112個次,對電商平臺開展行政指導113個次,督促下架(刪除、屏蔽)非法交易信息545條。
案例 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管局網絡監測發現某餐館售賣“江團魚”案
8月14日,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管局通過網絡平臺監測發現蘇州工業園區某餐館在大眾點評上有“江團魚”菜品,立即對該餐館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核實,現場菜單不僅有“江團魚”字樣,后廚也有江團魚活體,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管局立即對其進行立案調查,目前此案正在查辦中。
亮點三:全面細致排查,嚴打違法廣告
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印發《關于開展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違法廣告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以更嚴要求、更高標準做好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違法廣告的監測,嚴厲打擊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違法廣告,全面凈化水產品廣告市場環境。開展專項行動以來,全省累計監測廣告1441163條次,其中傳統媒體廣告712546條次,戶外廣告38128條次,互聯網廣告690489條次,共發現相關違法廣告459條次,立案調查處理62件。
案例 揚州市江都區某酒店發布虛假“江鮮”廣告案
2020年8月7日,揚州市江都區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轄區內某酒店在“美團APP”上發布的“八菜一湯”套餐中某個具體菜名涉及“紅燒江鮮”字樣,該菜名夾雜在“八菜一湯”中并不顯眼,容易被忽略。執法人員隨即對酒店后廚進行檢查,現場未發現“江鮮”類食材。經核查,當事人為招攬顧客,通過微信支付200元委托朋友制作了菜單相關內容,但其實際使用的是農貿市場采購的養殖水產品。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揚州市江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亮點四:善用電子取證,高效查處案件
江蘇省市場監管局通過電子數據采集、財務數據分析,不斷探索將大數據技術運用到案源篩查、數據比對、區域研判等方面,運用到證據固定、信息追溯等環節,切實提高執法辦案的科技含量,不斷提升市場監管的綜合效能。
案例 無錫市市場監管局利用電子取證手段查獲特大“涉漁”虛假宣傳案
2020年7月14日,無錫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稽查處根據掌握的涉案線索,對某商業綜合體內餐飲商戶進行突擊檢查。在該經營場所魚槽內現場查獲標稱“中華鱘”的淡水魚6條,標稱“長江鮰魚”的淡水魚72條,另有2個空魚槽分別標有“長江白鮰魚”“野生鮰魚”字樣。執法人員通過電子數據采集固定并對財務銷售數據進行分析,初步查實當事人自2019年以來銷售上述4種淡水魚的經營額達384萬余元。經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淡水漁業研究中心鑒定確認,標稱“中華鱘”的淡水魚實為“西伯利亞鱘(或其雜交種)”、標稱“長江鮰魚”的淡水魚實為“斑點叉尾鮰(又稱美洲鲇)”。無錫市梁溪區市場監管局已依法對當事人以“西伯利亞鱘(或其雜交種)”冒充“中華鱘”、以“斑點叉尾鮰(又稱美洲鲇)”冒充“長江鮰魚”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江蘇省市場監管局、無錫市市場監管局已對該案掛牌督辦,案件目前正在調查處理。
亮點五:借助部門合力,深挖案源線索
加強與公檢法機關、漁政、商務等職能部門的橫向聯系、交流協作、協同聯動,建立、健全涉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兩法銜接”長效機制,完善信息共享、情報互通等制度,健全非法漁獲物、禁用工具和方法等違法犯罪證據鑒定體系,建立疑難案件會商研究機制,做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共同‘禁’退,保護長江。”
案例 常州市鐘樓區市場監管局加強行政與司法合作,依據檢察院建議書發掘銷售“長江白魚”案
常州市鐘樓區市場監管局在開展長江“禁售”專項行動中,接到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稱鐘樓區某冷凍食品批發部在淘寶某網店銷售“長江白魚”。據核查,該淘寶網店“長江白魚”產品上架時間為2020年3月,但該店從未采購過“長江白魚”,網店的銷售記錄也為0,“長江白魚”的照片是在常州某批發市場內拍攝。執法人員隨即對該批發市場進行現場檢查,對該公司“長江白魚”的進貨記錄及銷售記錄詳細核查,現場未發現“長江白魚”。目前,該案已立案調查,并向涉案“長江白魚”的生產廠家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發出了《協助調查函》,做進一步調查。
亮點六:精準突襲夜查,持續高壓打擊
部署開展夜查行動,對通過初步摸排確定的重點檢查區域和對象精準突襲,突擊檢查餐飲場所江鮮禁售情況。截至9月11日,全省市場監管系統累計開展執法聯動2908次,檢查生產、經營主體數量20.04萬家次。
案例 無錫江陰突擊檢查發現涉嫌長江非法捕撈漁獲物及問題菜單
無錫市江陰市市場監管局在對轄區內餐飲商戶進行突擊檢查時,在某菜館內現場查獲白魚段20斤、小鯽魚1盆、雜魚1盆、小刀魚1盆;同時,現場發現寫有“清蒸長江白魚”“清蒸長江鱸魚”字樣的菜單一本。該商戶無法提供相關魚類的人工繁育證明、銷售專用標識、進貨采購憑證及票據,執法人員對涉案魚類采取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后續,江陰市市場監管局將聯系相關職能部門,對查獲的涉案魚類進行品種鑒定,并根據鑒定結論采取進一步處置措施;同時,對餐飲商戶冒充“長江白魚”“長江鱸魚”的虛假宣傳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亮點七:講求執法實效,彰顯江蘇智慧
江蘇在開展全面禁售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行動中,探索出了一條獨具江蘇“智慧”的執法方式,對活體涉案漁獲物以“放生”的中性方式處理,成本低、效果好。
案例 南通如皋市聯合檢查發現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長江胭脂魚
2020年6月3日,在市局與公安局的聯合檢查中,發現如皋市下原鎮鄒某經營的酒店內魚缸內發現一條活魚,經辨認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長江胭脂魚。如皋局及時立案調查,迅速查清違法事實,查明案涉胭脂魚系該酒店經營者鄒某自南通某市場以170元的價格購進,用于餐飲食材供顧客挑選食用。2020年6月19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360元的行政處罰。案涉胭脂魚及時交由南通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實施保護并放生。
亮點八:暗訪督查問效,鞏固行動成果
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切實加強對禁捕退捕工作的指導,在案件定性、處罰尺度、經驗復制等方面為基層提供政策依據和溝通平臺。同時,將督查考核與問效問責貫穿禁捕退捕工作全過程,適時釆取“四不兩直”方式對基層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明查暗訪,及時發現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實,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省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同志帶隊對無錫、泰州等4個市開展現場督查,省市兩級市場監管部門共開展督查37次,有效推動各項措施落實。
案例 南通某土菜館涉嫌虛假宣傳案
2020年7月23日,南通市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暗訪發現,轄區竹行街道某土菜館的門頭招牌上含有“江海鮮”字樣,且三份《點菜單》中含有名為“江雜”的菜品。當事人表示,該土菜館并無長江漁獲物銷售,也不提供“江鮮”“江雜”菜品。當事人從事虛假廣告宣傳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南通市開發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虛假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罰款人民幣1200元整的行政處罰。
亮點九:區域聯動共享,創新協作機制
8月12日,江蘇省市場監管局攜手上海、浙江、安徽市場監管局召開執法協作會議,建立了長江禁捕打非斷鏈專項行動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信息互通、線索互享、疑難互商、協查互助的聯動執法工作機制。
案例 長三角地區三省一市共享網絡監測案件線索
江蘇省市場監管局收到上海市市場監管部門監測發現的使用“長江魚”字樣的商品信息數據,江蘇省局第一時間安排人員對數據內容進行了核查檢查。經查看,6條商品信息數據中1條數據鏈接已失效,2條數據涉及商品已下架,3條數據涉及商品信息“鰣魚”暫無明顯違法行為。
亮點十:暢通投舉渠道,構建長效機制
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印發《關于在省12315熱線平臺對“長江禁漁”投訴舉報進行標注的通知》,進一步細化舉報受理工作。明確在省12315平臺中增設“長江禁漁”關鍵詞,要求各地在收到反映市場主體加工、銷售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或以“野生長江魚”“野生江鮮”作為噱頭進行虛假宣傳、發布有關違法違規廣告等方面投訴舉報后,做好信息登記,采集詳細信息,強化跟蹤督辦和數據統計查詢,及時受理涉及長江非法捕撈漁獲物交易違法線索,優先處理、迅速處置。
案例 揚州市廣陵區某水產行涉嫌虛假宣傳案
2020年7月4日,揚州市廣陵區市場監管局12315投訴舉報平臺接到線索稱市場內有人兜售江蟹。揚州市廣陵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立即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螃蟹區兜售螃蟹,其在制作的產品信息牌上標注了“正宗江蟹”字樣。經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該螃蟹系當事人于當日凌晨從揚州大橋水產品批發購進32元(6元/斤)的高郵湖蟹,平均分裝于9個網兜內在經營場所內銷售,并在湖蟹待售區宣傳產品信息為“正宗江蟹”,售價5元/袋。截至當日案發時,當事人經營的螃蟹尚未形成銷售。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屬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行為。廣陵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市局迅速處置涉及“禁漁令”案件線索工作要求,立案進行調查,并于7月28日依法作出了罰款3000元的處罰決定。
(供稿:江蘇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