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桂靄桐陰坐舉觴,長安涎口盼重陽。雖說今年的大閘蟹來得似乎更晚一些,但大閘蟹禮品券、提貨券等“紙螃蟹”卻早已是“未捕先紅”。紙螃蟹雖然便利,可卻有不法商家“眼前道路無經緯”,在提蟹時隨意設置一些條件或以小充大等,讓消費者勞神費力,最后被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落得“皮里春秋空黑黃”。
案情簡介
市民董先生遇到了一件煩心事:拿著“XX大閘蟹禮券,2888型”提貨券,卻被告知需要額外填寫購買時預留手機號方可提貨,后來根據約定快遞寄送,卻被商家擅自更換快遞方式,當日達成了五日到,而蟹券標注為公4兩,母3兩共8只大閘蟹,到手后,凈蟹只有1.6斤,繩子卻重1斤,遂舉報至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管局。
經查,某公司印發大量大閘蟹券,后由于階段性提貨量偏大,無法及時供應,故臨時要求客戶需提供購買時預留手機號方可提貨,且由于人手不足、螃蟹供應量不足,部分訂單綁繩后稱重導致偶有以小充大等現象,并出于成本考慮而變更了快遞合作伙伴。最終,該公司因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被該局依法立案處理。
法律分析
近年來,月餅券、提蟹卡等因便于攜帶、易于饋贈、隨時消費、避免實物囤積等優點,迎合了消費需求,得到長足發展,但部分企業未能誠信經營,導致出現大量關于提貨難、貨券不符等投訴舉報。
此外,常見的提貨券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還有不以真實名稱提供商品,如提蟹卡標注企業簡稱或別稱,無其真實名稱及聯系方式,導致消費者無法提蟹時投訴無門,無法維權;或提蟹卡標注“1888型”“2888型”而未明示該提蟹卡所含螃蟹數量及大小;亦有標注“陽澄湖大閘蟹”而實際用其他區域大閘蟹替代發貨。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本案中某甲公司在其印制的提蟹卡上標明了提貨須知,本應依約服務,卻因其自身業務問題而臨時單方面變更其提貨方式及運輸方式,給消費者提蟹消費帶來額外不便。且由于其自身貨源等問題,通過綁繩稱重從而以小充大,已構成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違法行為。該局依法對其責令改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區市場監管局在此提醒
1.經營者應當以真實名稱對外經營,依約提供商品或服務,如遇特殊情況,應及時與消費者溝通協商,切莫短斤缺兩、以次充好。
2.消費者在通過網購、預付費卡等方式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首選正規平臺,并妥善保管好消費憑證、聊天記錄等,依法維權。(來源: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