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日前,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一市民來電聲稱其家人因腸胃不適在轄區某醫院配了兩盒腸胃康顆粒,發現藥品上寫的生產日期為200302,保質期至202302,產品批號為200301,且服用后出現了更嚴重的腹痛情況。懷疑上述藥品為過期藥品,要求相關職能部門核實該藥品是否有質量問題。
接到投訴后,局執法人員立即前往上述醫院對投訴人所說的腸胃康顆粒進行突擊檢查,對藥品的供貨單位資質證明、進貨票據、驗收記錄等進行了現場核查,發現該藥品的進貨渠道、驗收、儲存養護等方面均無異常。
那到底是哪里出了問題?根據投訴人表示,該藥品生產日期標注的是200302,應該是2003年2月的藥,到現在為止已經17年了,藥品質量可能難以保證。
針對該藥品的生產日期標注情況,執法人員立即向院方和藥品的生產單位進行了解,原來藥品外包裝上標注的生產日期200302,指的是2020年03月02日生產,而非2003年02月。執法人員將檢查情況馬上反饋給投訴人,投訴人終于解了惑、安了心。
據了解,目前國內法規未對藥品生產日期和批號的書寫進行詳細規定。通常由6位或8位數字組成。而《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對有效期的標注方式有明確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藥品標簽中的有效期應當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注,年份用四位數字表示,月、日用兩位數表示。其具體標注格式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數字和其他符號表示為“有效期至XXXX.XX.”或“有效期至XXXX/XX/XX”等。因此,消費者如對藥品生產日期有疑惑時,可以多看藥品的有效期。(魯利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