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期,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國網上海電力等七部門在《關于限時將國家降低工商業電價優惠政策紅利傳導至終端用戶的告知書》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傳導國家降電價政策紅利及進一步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收費問題的通知》,確保國家降電價政策紅利落到實處。
市市場監管局 市發展改革委 市經濟信息化委 市商務委 市國資委 市房屋管理局 國網上海電力
《關于傳導國家降電價政策紅利及進一步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收費問題的通知》
本市各轉供電主體: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政府工作報告》關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要求,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做好近期價格收費監管工作的要求》、本市《關于階段性降低本市企業用電成本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復市的通知》以及市市場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國網上海電力等七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限時將國家降低工商業電價優惠政策紅利傳導至終端用戶的告知書》的工作要求,現將國家降電價政策紅利傳導到位,及進一步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降價紅利落實原則
根據《上海市物價局關于清理規范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滬價管〔2018〕29號)轉供電主體2018年以來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均應向終端用戶清退多收電費,確保降價紅利傳導:
1. 向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公共設施用電和損耗分攤費用總額加上轉供電主體自身承擔電費總額超過向電力企業繳納的總電費;
2. 以固定價格方式多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的;
3. 將自身用電向終端用戶分攤收費的;
4. 已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收取電費,重復向終端用戶分攤收費的;
5. 向終端用戶收取公用設施和損耗費用,未合理分攤的。
在確保降價紅利足額傳導到位的前提下,轉供電主體應同終端用戶協商確定退費方式,可以將應退的優惠電費抵付今后應繳電費,或者直接退還用戶。
二、降價紅利傳導方式
(一)降價標準
2018年至2020年本市共降價7次,分別為:
2018年4月1日,降低一般工商業及其他平均電價、大工業平均電價0.96分錢/千瓦時;
2018年5月1日,降低一般工商業及其他平均電價、大工業平均電價0.77分錢/千瓦時;
2018年7月1日,降低一般工商業及其他單一制平均電價7.18分錢/千瓦時;
2018年9月1日,降低一般工商業及其他兩部制平均電價7.8分錢/千瓦時;
2019年5月1日,降低一般工商業及其他平均電價2.3分錢/千瓦時;
2019年7月1日,降低一般工商業及其他平均電價5.8分錢/千瓦時;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階段性降低一般工商業及其他、大工業用戶到戶電價5%。
(二)操作方式
1. 2018年、2019年傳導降價紅利具體操作方式
考慮到2018年與2019年降價次數較多,時間跨度較長,情況較為復雜,轉供電主體可結合自身情況,自行選擇下列兩種計算方式中的一種來計算需傳導降價政策紅利:
第一種方式:各轉供電主體按照2018年至2019年上述降價標準情況,乘以當月終端用戶實際電表電量,計算出需傳導的降價政策紅利金額。
第二種方式:如按第一種方式計算電費確有困難的,各轉供電主體可將2017年12月單月平均電價(總表電費÷總表電量)減去2018全年的平均電價得出電價降幅,以電價降幅乘以各終端用戶的電量計算出2018年的需傳導的降價政策紅利金額。2019年退費計算方法參照2018年。
2. 2020年傳導降價紅利具體操作方式
針對2020年降低電費5%優惠,國網上海電力已在電費賬單上標明當月優惠金額,轉供電主體應按照所標示優惠金額,向各終端用戶退還。
向各終端用戶退還金額=電力公司優惠總金額/∑分表電量×終端用戶的分表電量
三、轉供電環節電費收取及公共設施用電和損耗分攤方式
轉供電主體應按本市目錄銷售電價和總表電量向國網上海電力繳納電費,并按以下方式計算向用戶收取的分表電費、分攤公共設施用電和損耗費用:
1. 分表電費
分表電費=到戶平均電價×終端用戶的分表電量
其中,到戶平均電價=轉供電主體每月向電網企業繳納的總表電費/總表電量
2. 公共設施用電和損耗費用
轉供電主體總表電費與分表電費的差額部分為公共設施用電和損耗。轉供電主體可按照合同、協議的約定向終端用戶收取公共設施和損耗等電量分攤費用(以下簡稱“電量分攤費用”)。
電量分攤費用應當公平合理,不得向未使用公共設施的終端用戶分攤公共設施費用。
雙方既可以約定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收取電量分攤費用,也可以約定按照終端用戶分表電量公平分攤,但不得重復分攤。
電量分攤費用=總表電費——∑分表電費
單個終端用戶需分攤的電量分攤費用=電量分攤費用×分表電量/∑分表電量
四、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1. 關于合同約定。轉供電主體應當通過合同、協議等與終端用戶約定收取分表電費和電量分攤費用。其中,分表電費應嚴格執行政府定價,公共設施用電和損耗應明確按照用戶分表電量分攤,或者納入物業費、服務費、租金等收取。現行合同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盡快重新簽訂合同。
2. 關于費用結算。轉供電主體應基本固定抄表日期,并按月同用戶結算分表電費和電量分攤費用。
五、關于信息報送
各轉供電主體應于2020年11月15日前分別向屬地市場監管局、供電公司報送傳導國家降低電價政策紅利情況。
(供稿:上海市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