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于2020年9月15日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公眾留言系統咨詢民用機場用于叉運航材的叉車是否屬于廠車監管范圍,9月18日,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給予了答復。
問:根據特設法,民用機場專用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不列入特種設備監管范圍。但《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管理規定》中目錄不包含叉車,請問民用機場是否算三區范圍,用于叉運航材的叉車應列入監管嗎?
答: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民用機場的專用設備安全監管由民航管理部門負責,具體請咨詢民航管理部門。
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擬訂特種設備目錄和安全技術規范;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按規定權限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并進行統計分析;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廣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