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于2020年8月19日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公眾留言系統咨詢用于旅游景區觀光的“電動小火車”是否屬于特種設備監管范圍,8月24日,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給予了答復。
問:我市某旅游景區使用一種名為“電動小火車”的設施載運乘客用于旅游觀光,該“電動小火車”沒有地面軌道,牽引車頭為3個車輪,牽引車廂為4節,滿載最大運行速度為6km/h,乘員為16人。對于該“電動小火車”我們存在兩種觀點:(1)該“電動小火車”在旅游景區觀光使用,應屬于特種設備監管范圍,同時其技術性能應滿足旅游觀光列車的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2)該“電動小火車”雖然在旅游景區觀光使用,但其產品屬于游樂設施的范疇,因其最大運行速度未達到特種設備目錄中大型游樂設施定義(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的要求,所以不屬于特種設備監管的范圍。
請問:上述兩種觀點哪個正確?
答:上述第(1)種觀點正確。
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擬訂特種設備目錄和安全技術規范;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按規定權限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并進行統計分析;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廣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