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于2019年12月28日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公眾留言系統咨詢關于AGV機器人是否為叉車,納入監管范圍的問題,2020年1月2日,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給予了答復。
問:有一企業使用型號為NDC-L16-1600D的AGV機器人設備搬運貨物。經查,該型號的AGV機器人設備采用林德L16叉車主體,移載方式為:落地后叉式;最大搬運貨物1600KG;提升高度1.9米;提升方式:液壓;驅動動力:鉛酸電池。制造廠家:廣東嘉騰機器人自動化有限公司。據該企業介紹,此類AGV機器人設備利用激光導航和軟件技術使得叉車主體行進、避障和作業,是機器人范疇,不屬于特種設備。但是,執法人員覺得該設備雖然起名為機器人,但設備主體為叉車,有貨叉和門架,符合叉車功能,只是自動化和信息化水平更高罷了,依然屬于特種設備。請問類似機器人設備是否屬于場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叉車,納入特種設備監管范圍?
答:按照《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中有關定義和范圍,應納入監管。
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擬訂特種設備目錄和安全技術規范;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按規定權限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并進行統計分析;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廣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