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指導提升商標辦案質量與效率,有力震懾侵權假冒行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近日組織開展了2019年度廣西商標行政保護典型案例評選,并將評選出來的十大典型案件向社會公布。
此次評選經過全區各市局推薦、專家評審和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審定等環節,最終從2019年查處的商標違法案件中確定商標行政保護典型案例10個。這些案例涉及服裝、建材、燃油、化妝品等領域,辦案質量較高,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關注度和影響力,從一個側面展示了廣西在加大商標專用權保護力度、嚴厲打擊侵權假冒違法行為、強化法治意識和品牌意識,積極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取得顯著成果。
據統計,2019年,廣西市場監管部門全面加強商標行政保護,嚴厲打擊侵權假冒違法行為,共查處商標違法案件698件,案件總值1510.67萬元,罰沒金額843.47萬元。
《2019年度廣西商標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寧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等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19年4月24日,南寧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工作安排,依法對南寧市朝陽路38號新朝陽商業廣場一層A1036號鋪面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標注有“”“”“”“”“”“”“”等標識的衣服褲子176件,襪子113雙,鞋子238雙,店鋪內未見相關營業執照且當事人未能提供商品注冊商標授權許可證明文件。經查,當事人黃某從他人處購進一批特價處理的標注有“”“”“”“”“”“”“”等標識的服裝鞋襪,在南寧市朝陽路38號新朝陽商業廣場一層A1036號鋪面擺放銷售。經注冊商標權利人鑒定,確認該批服裝鞋襪均為侵權商品,違法經營總額50797.6元。當事人黃某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侵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南寧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50797.6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目前商標侵權案件很大程度集中在規模較小的個體銷售商,由于知識產權法律意識淡薄,往往為了賺取小額利潤,通過不正當途徑進貨,實施知假售假的侵權行為。本案涉及的是廣大消費者所熟知的多個國際知名運動名牌,并在人員流動較大的商業廣場鋪面進行銷售,侵權主觀惡劣,影響面極廣,執法機關對本案查處及時有力,根據已銷售侵權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所查獲侵權商品的違法經營額進行處罰,處罰適當。此類侵權行為的查處既保護了商標權人的品牌商譽,亦保護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二】
原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北區分局查處侵犯“TAISHAN·泰山”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19年1月14日,原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北區分局根據泰山石膏有限公司投訴,對柳州市白沙路2號柳州保利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柳州保利國際中心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柳州保利國際中心三樓、四樓、五樓的吊頂上安裝有標注“TAISHAN·泰山”標識的輕鋼龍骨。經查,當事人深圳龍馬遠創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從他人處購進標注“TAISHAN·泰山”標識的輕鋼龍骨共300條(主骨100條;副骨200條,總貨值3400元)在柳州市白沙路2號保利國際中心三樓、四樓、五樓的吊頂上進行安裝,已安裝160條,未安裝140條(已遺失)。經“TAISHAN·泰山”注冊商標權利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鑒定確認,上述輕鋼龍骨商品并非泰山石膏有限公司生產或授權生產,當事人亦無法證明上述標注“TAISHAN·泰山”標識的輕鋼龍骨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侵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原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北區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該案屬于典型的建筑領域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當事人在其承包的裝修工程中使用的裝修建筑材料侵犯了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形式上雖然當事人僅是勞務分包方,但因其未能提供合法來源證據,未能說明建筑材料的提供者或購買方,將其推定為建筑材料的提供者符合建筑行業中包工包料的一種承包模式。執法機關以該案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規定情形,認定構成侵權,定性準確,處罰適當。此類侵權形式在建筑工程中時有發生,由于發生在建筑承包環節,一般不易發現,查處和公布此類案件,對建筑行業起到宣教和警醒作用,對案件辦理具有很強指導意義。
【案例三】
桂林市象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立邦”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19年7月14日,桂林市象山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廣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投訴,對個體工商戶趙某某經營的象山區夢航裝飾材料經營部進行檢查,現場查獲34桶標注“立邦”標識的涂料。經查,自2019年07月12日起,當事人從某推銷員處分別以每桶240元至440元不等的價格購進標注“立邦”標識的涂料40桶在其店內進行銷售,至查獲時止已銷售6桶,剩余34桶。經“立邦”注冊商標權利人廣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對現場查獲的標注“立邦”標識的涂料進行鑒定,確認為侵犯“立邦”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對“立邦”注冊商標權利人出具的鑒定證明無異議。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權行為。鑒于當事人具有被誘騙進貨、已停止經營、經濟困難及配合調查處理等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處罰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桂林市象山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該案執法機關現場查獲并扣押侵權的“立邦”涂料產品,因侵權人無法提供銷售臺賬等資料,執法機關根據權利人出具的市場價格證明計算侵權人的違法經營額,侵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案件典型意義在于,執法機關在已確定違法經營額的基礎上,不是機械適用法律處以罰款,而是充分聽取當事人的申辯意見,結合當事人具體實際情況,綜合考慮案件的前因后果及雙方當事人利益,依法作出處罰決定。本案處罰適當,當事人也無異議,既保護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法律及市場監管的權威性,又起到了關注民生的良好社會效果。
【案例四】
梧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美孚”“Mobil”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19年9月3日,梧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埃克森美孚(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委托的上海鴻方知識產權咨詢事務所投訴,對梧州市龍圩區鑫元達潤滑油經營部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經營部擺放銷售一批注有“美孚”“Mobil”的潤滑油,經商標權利人鑒定確認其中20桶(罐、瓶)屬于侵權假冒商品。經查,當事人是“美孚”“Mobil”等潤滑油品牌的合法授權批發零售商,其于2019年7月份從第三方購進假冒“美孚”“Mobil”商標的潤滑油,并將假冒潤滑油與正品潤滑油混合一起在門店進行銷售。至案發日,執法人員共查獲假冒“美孚”“Mobil”商標的潤滑油20桶(罐、瓶),貨值金額共3235元;已售出2罐,獲利115元。辦案機關認為,當事人明知是假冒商品而將其混搭在正牌商品中銷售,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侵權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梧州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該案的特殊性在于,“美孚”“Mobil”商標在潤滑油行業內享有廣泛的知名度,當事人是合法取得銷售該品牌潤滑油授權的批發零售商,但卻存在惡意銷售假冒商品的主觀故意,其銷售的潤滑油真假參半,欺騙性很強,對正規商標品牌以及消費者權益的損害都是巨大的,對執法人員認定其侵權產品也造成很大的阻礙。該案的查處,對查處類似案件提供了經驗,真假產品混合售賣情況很容易造成消費者的錯誤認知,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大對品牌合法批發零售商店的檢查力度,商標權利人也應對授權銷售商的經營行為加強管理。
【案例五】
北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強生”“大寶”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19年10月9日,北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對位于北海市體育路的北海市海城區華發化妝品商店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有36瓶標注“強生”標識的商品以及204瓶標注“大寶”標識的商品。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10月初購進36瓶標注“強生”標識的商品以及204瓶標注“大寶”標識的商品進行銷售,至2019年10月9日止尚未銷售出上述商品,貨值共計3561元。經“強生”“大寶”商標權利人鑒定,確認上述涉案商品屬于假冒“強生”“大寶”商標的商品。辦案機關認為,當事人銷售侵犯“強生”“大寶”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北海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犯“強生”“大寶”商標注冊專用權商品、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強生”“大寶”等品牌,在國內市場占有率較大,屬于護膚產品的常見品牌,假冒護膚商品不僅侵犯商標權人利益也給廣大消費者人身安全帶來極大風險。本案為專項檢查中查處系列案中的個案,從接到舉報到部署多個執法中隊同步突擊多個涉嫌侵權銷售地點進行現場檢查,各執法中隊信息共享、高效合作,取證及時、全面,有效凈化了日用品行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及時維護了“大寶”“強生”等商標品牌合法權益。執法機關對案件科學研判、周密部署、高效查處,辦案經驗值得借鑒。
【案例六】
欽州市浦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朝陽”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19年3月7日,欽州市浦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廣西欽州浦北石油分公司投訴,對浦北縣寨圩鎮康某某經營的大江口加油站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加油站矗立在公路邊的廣告牌的正反兩側,以及加油站東側、西側、靠近公路邊的罩棚上共有五處標注“朝陽”圖案,與商標權利人已注冊的“朝陽”商標圖案極為相似。經查,當事人自2019年2月26日重新裝修開業至2019年3月28日期間,未經“朝陽”商標權利人的許可,擅自在其加油站的廣告牌及罩棚上使用與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注冊的“朝陽”商標圖案極為相似的標識圖案,當事人在上述經營期間的營業額為4.65萬元。辦案機關認為,當事人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擅自在其加油站的廣告牌及罩棚上使用了與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注冊的“朝陽”商標極為相似的標識圖案,容易導致混淆,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權行為。鑒于當事人經營額不大,在社會上尚未造成較大負面影響,并且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主動消除其加油站廣告牌及罩棚上侵權“朝陽”圖形圖案,確有認錯和悔改表現,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處罰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浦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1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商標是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該案侵權人擅自在其加油站的廣告牌及罩棚上使用與中國石化銷售公司注冊商標“朝陽”相似的圖案標識,屬于商標性使用,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混淆,誤導消費者。盡管本案當事人不屬于直接冒用他人注冊商標的情形,但辦案機關充分考慮當事人的行為存在混淆、誤導消費者的可能性,從商標基礎功能的發揮進行考量,認定該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商標專用權情形,定性準確。本案的查處,不僅有利于保護商標專用權人和消費者的利益,而且有利于維護商標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和價值。
【案例七】
玉林市玉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阿詩瑪”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19年4月22日,“阿詩瑪”注冊商標權利人根據重慶市大足區公安局提供的案件線索向玉林市玉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投訴舉報,該局執法人員聯合公安機關對案件線索進行核查,在玉林市玉州區工業品小學附近倉庫現場查獲當事人丘某某銷售的標注“阿詩瑪”“阿詩瑪農具”字樣的鐮刀960把。經“阿詩瑪”注冊商標權利人鑒定,確認該960把鐮刀為假冒“阿詩瑪”注冊商標商品。經查,當事人于2018年4月份通過微信聯系,購進960把假冒“阿詩瑪”注冊商標的鐮刀進行銷售,貨值4416元。辦案機關認為,“阿詩瑪”商標是施紅廣在第8類“鐮刀”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第5584035號),當事人銷售的涉案鐮刀標注“阿詩瑪”“阿詩瑪農具”字樣,與注冊商標“阿詩瑪”高度相似,且當事人無法提供注冊商標持有人相關授權證明,其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侵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玉林市玉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76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本案是公安機關和市場監管部門落實“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查處商標侵權違法行為的典型案例。玉林市玉州區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機關,認真核查案件線索,信息共享,聯合執法,形成打擊合力,有效開展市場安全監管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協作,及時高效打擊商標侵權行為,增強了安全保障力和執法威懾力,為深化知識產權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提供了有益實踐,積累了寶貴經驗。
【案例八】
玉林市興業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德高”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5日,玉林市興業縣市場監管局根據德高(廣州)建材有限公司的投訴,對馬某某經營的興業縣蒲塘鎮萬家陶瓷店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店內擺放有外包裝標注“德高”字樣的TTPⅠ易貼瓷磚膠77包、K11超柔防水槳料2桶,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兩種產品的合格證明、供貨商相關資質材料和購進票據。經查,當事人通過微信朋友圈廣告獲得商品信息并與供貨人聯系,于2019年11月4日通過別人送貨上門的方式購進標注“德高”字樣的TTPⅠ易貼瓷磚膠77包和K11超柔防水槳料2桶放在店面銷售,未能提供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進貨合同、發票等能夠證明商品來源的進貨憑證,貨值2750元。經德高(廣州)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員鑒定,確認上述產品不是德高(廣州)建材有限公司及其授權單位生產的產品。當事人銷售假冒“德高”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玉林市興業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微信平臺銷售侵權假冒商品案件。本案當事人通過微信朋友圈獲悉貨源,并向該微信好友購得侵權假冒商品,進行二次銷售,但因為不能提供進貨合同、發票和供貨商營業執照等進貨憑證,依然能認定該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辦案機關以事實為依據,定性準確,打擊有力,營造了良好的線上經營環境。該案給通過微信交易的商戶敲響了警鐘:微信平臺不是法外之地,不論是通過朋友圈、私信、微信群出售商品,也需要辦理相關證照、建立健全商品進貨查驗貨制度、合法合規經營,通過微信渠道購買侵權假冒商品進行二次銷售也要負法律責任。
【案例九】
賀州市八步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瘦身公式”“美人計”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19年5月5日,賀州市八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浙江美人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投訴,對賀州市八步區東寧街39號的“賀州市八步嬌點美內衣超市”進行檢查,發現店內銷售標注“”“美人計”“瘦身公式”標識的2個型號共32件(套)塑身衣。經查,當事人李XX于2019年4月21日以電話訂購微信支付的方式,在南寧某商行購進標注“”“美人計”“瘦身公式”標識的塑身衣2個型號共32件(套)在其店內銷售,未能提供進貨合同、發票和供貨商營業執照等進貨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計算,違法經營額合計14656元。經浙江美人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鑒定,確認上述塑身衣系假冒浙江美人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當事人銷售假冒“”“美人計”“瘦身公式”商標商品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賀州市八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該案的處罰建議對于同類案件具有參考價值。一是本案采用集體論證方式,對處罰額度進行討論,罰款數額的確定、事實查明具有針對性,適用法律準確,當事人未銷售侵權商品,參考投訴人以市場統一零售價格計算本案違法經營額,為辦理此類案件提供借鑒。二是堅持了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原則,既有力打擊了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維護了知識產權專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又提高了市場主體誠信守法意識,寬嚴相濟,達到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的目的。
【案例十】
來賓市興賓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Panasonic”和“松下電器”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
2019年5月16日,來賓市興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松下電器(中國)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授權委托的廣州偉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的投訴,對來賓市興賓區澤華電器經營部進行檢查,現場發現一批臺標注“Panasonic”標識的燃氣快速熱水器。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4月從某推銷人員處以送貨上門的方式購進55臺標注有“Panasonic”標識的燃氣快速熱水器進行銷售,無法提供進貨票據及供貨人員聯系方式,貨值10060元。經商標權利人對上述涉案熱水器進行了鑒定,確認上述商品系假冒松下電器產業株式會社“Panasonic”注冊商標的商品。辦案機關認為,當事人銷售的標注“Panasonic”標識的燃氣快速熱水器侵犯了松下電器產業株式會社“Panasonic”注冊商標專用權,當事人的銷售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來賓市興賓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啟示】
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外商企業商標專用權的案例。執法機關在確定處罰數額時充分考慮該案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從已銷售的侵權產品數量、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價格、消費者的常識判斷、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等方面綜合判斷侵權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該案定性準確,證據確鑿充分,處理思路清晰、邏輯嚴謹、論證充分,處罰結果與行為過錯及社會危害程度成比例相適應,既強化了知識產權保護,維護了外商企業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營造了良好的營商環境。
(供稿: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