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公 告
2020年第61號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
網上銷售消費品召回監管的公告
為加強網上銷售消費品的安全與召回監管,切實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從事網上銷售消費品活動的生產者及其他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守法經營,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消費品,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消費品。
二、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網上銷售消費品的缺陷信息收集核實和分析處理制度。發現其網上銷售消費品存在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嚴重人身傷害、重大財產損失,或在境外實施召回等情形的,應按《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三、發現網上銷售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消費品,通知其他經營者停止經營,并按《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立即實施召回,不得隱瞞缺陷;其他經營者接到生產者通知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存在缺陷的消費品,并協助生產者實施召回。對未能消除缺陷的消費品,不得再次銷售。
四、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采取多種措施實施動態監測,對市場監管部門已經公開的缺陷消費品信息,建立有效的阻止缺陷消費品繼續在網上銷售的程序。
五、市場監管總局鼓勵從事網上銷售消費品活動的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建立內部消費品安全與召回可追溯機制,完善產品標識、銷售記錄、產品注冊、保修索賠等安全記錄,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六、市場監管總局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便捷的爭議解決與補救機制,及時處理消費者質量安全糾紛。鼓勵開展消費品安全與召回共治自我承諾,履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社會責任,加強與政府部門合作,提升政企共治水平,推動線上零售產業健康發展。
七、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強相關召回監督工作,發現網上銷售消費品的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存在未按《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報告有關信息或召回計劃、不配合缺陷調查、隱瞞缺陷或未按照已公開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等違法行為的,將嚴格依法處理。
市場監管總局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