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 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督促遼寧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生產企業和目錄產品銷售企業落實產品質量安全責任,保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目錄產品質量安全,依據《產品質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通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制度,省市場監管局梳理提煉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生產者、目錄產品銷售者的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要點及相關內容,制作了《遼寧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市場主體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指南》。
據了解,全省市場監管系統將結合監管工作實際和獲證企業自我承諾等工作,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相關市場主體責任開展廣泛宣傳和培訓,指導市場主體對照《指南》相關內容開展自查,進一步引導其守法經營、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不斷提升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水平。
附:遼寧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市場主體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指南
遼寧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市場主體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指南
項目 | 內容 | 適用對象 | 依據 | |
1.總體要求 | 要點 |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 生產企業 | 1.《產品質量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二十六條 2.《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五條 3.《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六條 |
相關內容 | 1. 生產者依照《產品質量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2. 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3.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應當遵守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4. 國家對生產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5. 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 6. 取得生產許可的企業應當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合格,并持續保持取得生產許可的規定條件。 | |||
2.主體資格 | 要點 | 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按照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在有效期內開展生產活動。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 | 1.《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 2.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3.《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通則》第五條、第九條 |
相關內容 | 1.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包括生產地址遷移、生產線新建或者重大技術改造)的,企業應當自變化事項發生后1個月內向企業所在地實施許可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2.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住所或者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而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未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自變化事項發生后1個月內向企業所在地實施許可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3. 企業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不超過1年向實施許可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4.不得偽造、變造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許可證證書和生產許可證標志。 5. 企業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6. 企業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同一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許可證。 7. 企業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 |||
3.產品質量安全
| 要點 | 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 | 1.《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 2.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五十四條 3.《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通則》第四十條 4.《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
相關內容 | 1.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2.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3. 企業應當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合格。 4.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到期復查仍不合格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5. 企業應當在產品或者其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根據產品特點難以標注的裸裝產品,可以不予標注。 6. 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 |||
4.制度管理 | 要點 | 建立并落實保障產品質量安全的各項管理制度。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 | 1. 《產品質量法》第三條 2.《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九條 3.《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
相關內容 | 1. 生產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2.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3. 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4. 對不合格品的控制和處置作出明確規定。 5. 制定了原材料評價規定。 | |||
5.人員管理 | 要點 | 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負責。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 | 1.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九條 2.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
相關內容 | 1. 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2.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 檢驗人員能夠進行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檢驗人員能夠規范操作,其操作符合檢驗規程,并正確作出判斷。 4. 對每一關鍵工序、質量控制點、特殊過程實際生產操作情況,操作工人能夠規范操作,其操作符合技術工藝文件的規定。 | |||
6. 場所 及設施設備
| 要點 | 場所及設施設備應符合相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和有關標準要求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 | 1.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九條 2.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
相關內容 | 1.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2. 具備滿足其生產、檢驗所需的工作場所和設施,并運行正常。 3. 企業生產設備具有相應產品《細則》的規定、與其生產產品、生產工藝及生產方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并運行正常。 4. 企業檢驗設備具有相應產品《細則》的規定、與其生產產品、生產工藝及生產方式相適應的檢驗儀器設備,并運行正常。 | |||
7.過程控制 | 要點 | 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相關要求,如實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生產、成品出廠等環節涉及的主體信息及其證明文件、合格證明文件,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運行數據等,確保產品質量可追溯。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
相關內容 | 1. 進貨檢驗:采購主要原材料按規定進行檢驗,檢驗記錄應完整、規范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2. 生產記錄:應對關鍵工序生產過程進行如實的記錄。 3. 成品出廠前按相關標準進行出廠檢驗,檢驗記錄應完整、規范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 |||
8.委托生產 | 要點 | 委托生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目錄產品的,應當審查受托方資質,對委托生產的產品質量的安全負責。 | 生產企業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七條 |
相關內容 | 1.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被委托企業應當取得與委托加工產品相應的生產許可。 2.應當簽訂協議,明確生產產品的相關要求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對委托生產者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委托生產的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3.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應當在產品或者其包裝、說明書上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以及被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 |||
9.禁止生產的產品 | 要點 | 不得生產《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生產的產品。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 |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
相關內容 | 1. 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2. 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3. 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4. 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 |||
10.進貨查驗和禁止銷售的產品 | 要點 | 查驗并留存生產者的許可證和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建立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所采購產品的信息。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目錄產品銷售企業 | 1.《產品質量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2.《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十四條 |
相關內容 | 1. 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2. 銷售者依照《產品質量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3.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 5. 銷售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應當查驗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6. 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7. 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8. 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9. 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10.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 |||
11.配合檢查 | 要點 | 應當主動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委托技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約談、質量幫扶、事故調查等工作。 |
生產者和 銷售者
| 1.《產品質量法》第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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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內容 | 1. 對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生產者、銷售者不得拒絕。 2. 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
(供稿:遼寧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