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市場監管總局對上海國際網球中心有限公司新東亞酒店管理分公司電力價格違法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公開。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0〕35號
當事人:上海國際網球中心有限公司新東亞酒店管理分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045695936217
根據相關線索,本機關于2020年7月28日至29日依法對當事人涉嫌電力價格違法行為開展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詢問筆錄。
2018年至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連續三年提出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自2018年4月起分批實施了一系列降價措施,并要求全面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各省(區、市)發展改革部門相繼出臺文件,降低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
當事人由其總公司上海國際網球中心有限公司向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繳納電費,當事人向新東亞酒店內商戶以后付費的形式收取電費。當事人與商戶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第四條約定:物業管理費支出包括“公共區域及公共設備,如電梯、供水、供電、煤氣系統(商鋪)系統、消防監控系統等之運行費用保養維修費用及年檢費”。
2018年4月至2020年1月,當事人按1.20元/千瓦時向商戶收取電費。2020年5月起,按每月測算的基礎電價+分攤電價為標準收取電費,其中基礎電價是由支付電費賬單總金額除以總用電量,分攤電價依據總表與分表電費的差額按商戶的用電量比例分攤。2020年5月電價標準為1.05元(基礎電價0.71元加分攤電價0.34元),2020年6月為1.152元(基礎電價0.657元加分攤電價0.495元)。自營酒店自2020年5月裝表計量,行政辦公區域自2020年7月裝表計量,與其他商戶按同樣標準收取電費。2020年2月至6月,按95折進行疫情電費優惠,7月向商戶抵扣電費。
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上海市目錄銷售電價多次降低,當事人繳費電價為0.6330~0.8989元/千瓦時,向商戶僅執行95折疫情電價優惠,電價標準為1.09~1.20元/千瓦時,商戶總用電量2490654千瓦時,收取電費2973304.95元。在物業服務費已包含公共設備運行費用的情況下又在電價中重復分攤,共獲取電價差價款1065474.73元。
以上事實,有營業執照、購電支出匯總表、2019年9月電費收繳總匯表、轉供電電價執行情況匯總表、付款通知書、防疫優惠電價退款金額資料、房屋出租轉供電電量統計、商務樓收繳電費匯總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電費賬單、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電費發票、終端用戶電費發票、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2020年12月23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了當事人自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有陳述、申辯,并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向本機關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請求扣減轉供電線損費用。本機關對上述意見進行復核后認為,當事人合同約定物業服務費已包含公共設備運行費用,不予采納扣減線損成本的意見,但可以適當考慮線損客觀存在的事實。按照“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構成電力價格違法行為,電價差價款1065474.73元屬于違法收取費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鑒于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自2020年2月執行95折電費超過應傳導電費,目前已返還違法收取費用1057112.87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關于“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情節和整改退還情況,經研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給予警告,并處罰款53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