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市場監管總局對上海強生物業有限公司電力價格違法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公開。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0〕36號
當事人:上海強生物業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01132309587G
根據相關線索,本機關于2020年8月12日至14日依法對當事人涉嫌電力價格違法行為開展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詢問筆錄。
2018年至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連續三年提出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自2018年4月起分批實施了一系列降價措施,并要求全面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各省(區、市)發展改革部門相繼出臺文件,降低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
當事人向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繳納電費,對久事商務、強生、久強、南泰大廈和九江大樓共5幢大樓的商戶收取電費。當事人與商戶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管理服務的內容包括公共區域設備設施管理、運作及維修養護。本合同履行期間,遇政府有關部門調整公共事業費及其他費用收費標準(包括水費、電費),甲方承租房屋內發生的相關費用的收費標準也作相應調整。當事人部分辦公區域有分表但未抄表。
2018年4月至2020年5月,除強生大廈的某公司執行峰平谷電價外,當事人對其他商戶按單一制電價標準收取:久事商務大廈1.30~1.40元/千瓦時;強生大廈1.30元/千瓦時;久強大廈1.30元/千瓦時;九江大樓1.10~1.45元/千瓦時;南泰大廈1.30元/千瓦時,上述電價中包含公共區域設施設備分攤費用。2020年2月至5月,久事商務、強生、南泰大廈和九江大樓對商戶電費進行95折優惠。基于整改的考慮,6月起5幢大樓暫停收取電費。
2018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間,上海市目錄銷售電價多次降低,當事人每月平均購進電價為0.6037~1.3648元/千瓦時,僅對部分商戶執行95折電價未及時調低電價,電價標準為1.235~1.45元/千瓦時,在物業管理服務費已包括公共區域設施管理運作費用的情況下又在電價中重復分攤,商戶總用電量11585089.72 千瓦時,共獲取電價差價款5494483.26元。
以上事實,有營業執照、公司情況簡介、轉供電收入支出差額表、轉供電電價執行情況匯總表、明細賬、發票、轉供電電價執行情況匯總表、明細賬、繳費通知單、銷售發票、疫情期間5%電價優惠執行情況統計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2020年12月23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了當事人自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有陳述、申辯,并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向本機關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認為確實存在違法事實,且積極整改,提出了兩點申辯意見:一是請求扣減轉供電線損費用;二是集團公司其他分公司的電量即內部電量約占18%,請求予以扣減。本機關對上述意見進行復核后認為,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物業管理服務費已包括公共區域設施管理運作費用,不予采納扣減線損成本的意見,但可以適當考慮線損客觀存在的事實,以及內部電量的外部危害性較輕的因素。按照“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構成電力價格違法行為,電價差價款5494483.26元屬于違法收取費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鑒于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自2020年2月起執行95折電費超過應傳導電費,出于整改考慮自2020年6月暫停收取電費,目前已返還或抵扣違法收取費用5489483.43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關于“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情節和整改退還情況,經研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20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