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
第四屆中國質量獎評選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國家國防科工局綜合司,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辦公廳,有關社會團體,有關單位:
為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推動質量強國建設,根據中央批準中國質量獎項目有關要求和《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中辦發〔2018〕69號)規定,市場監管總局決定組織開展第四屆中國質量獎評選表彰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選范圍
第四屆中國質量獎授予為建設質量強國作出突出貢獻,在創新質量管理、提升質量水平等方面具有顯著示范帶動作用的組織和為中國質量發展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第四屆中國質量獎設10個“中國質量獎”名額和90個“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名額。
(一)參評組織范圍。共9類組織,包括制造業、服務業、工程建設行業生產經營組織,國防工業、武器研發制造維修設計單位,醫療機構(僅限醫院科室和專項醫療團隊),教育機構(僅限小學、初中和職業技術學校),一線班組(包括各領域QC小組),其他非營利組織等。鼓勵“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外商、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參評。
(二)參評個人范圍。包括各行業領域一線工作人員,各類組織質量管理人員,質量領域專家學者等。
二、參評條件
(一)組織參評條件。一是基本條件。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近5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二是質量效益顯著。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不斷提升質量效益和核心競爭力。在質量提升方面,實施質量發展戰略,堅持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崇尚誠實守信、持續改進、創新發展、追求卓越的質量文化,不斷加強全面質量管理,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成熟度高,質量水平和管理水平在所屬領域或行業內領先。在創新發展方面,將創新作為提升質量的有效手段,把質量提升作為創新的追求目標,關鍵核心技術自主可控,不斷推動實現技術創新、管理創新、經營創新。在品牌影響方面,重視品牌建設,依靠提升質量來提高市場信譽和社會影響,在本領域或同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具有良好的形象和口碑,質量滿意度高,相關投訴率低,信用記錄良好。在組織效益方面,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核心質量指標、關鍵經濟效益指標居于行業前列,在引領行業進步、帶動區域發展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為推動經濟社會健康發展作出貢獻。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維護公共利益,樹立起對社會負責的良好形象。發揮引領作用,將質量管理的成功經驗和先進方法向產業鏈兩端延伸推廣,帶動提升全產業鏈的質量水平,為推進我國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作出貢獻。三是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具有可示范可推廣性。通過質量管理創新,結合實踐總結提煉出具有中國特色、行業領先、國際先進且具有應用推廣價值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
(二)個人參評條件。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樹立質量第一的強烈意識,長期從事質量管理研究或實踐,具有較高理論水平或豐富實踐經驗,大力弘揚工匠精神、企業家精神,推廣應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和理念,為區域質量、行業質量或組織的質量水平提升作出突出貢獻。一線工作人員要求長期從事一線工作,具有認真嚴謹、一絲不茍、持續改進、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實踐經驗豐富,工作中敢于創新,注重傳幫帶,為所在領域質量水平的提升、工藝技能的改進、解決普遍性和關鍵性的質量難題作出突出貢獻。質量管理人員要求長期從事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實踐經驗,在實踐中實現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創新,并為所在組織和行業提升質量水平,取得較高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作出突出貢獻。質量領域專家學者要求長期從事質量管理理論研究,具有較高的專業素養和理論水平,潛心研究、學有所長、研有所專,在推廣應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和理念、推動質量提升、促進質量強國建設方面取得突出成績,作出突出貢獻。
三、申報渠道
負責受理第四屆中國質量獎參評組織和個人申報材料的單位包括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總局委托的社會團體、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等單位。具體如下:
(一)制造業、服務業、工程建設行業組織,醫院科室和專項醫療團隊等醫療機構,小學、初中和職業技術學校等教育機構,一線班組,其他非營利組織以及個人可以自愿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總局委托的社會團體(名單見附件7)申報。
(二)國防工業、武器研發制造維修設計領域組織和個人須向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申報,有關具體事宜另行通知部署。
四、評選程序
本屆中國質量獎評選程序包括自愿申報、審核推薦、審查受理、材料評審、陳述答辯、現場評審、審議投票、表彰授獎等8個環節,并依次開展。各環節具體要求如下:
(一)自愿申報。符合條件的組織和個人自愿申報,如實填寫申報材料(見附件1至6)。申報組織應當在本組織內部進行公示。申報組織為有關單位的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的,由有關單位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出具申報意見。申報個人由所在單位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出具申報推薦意見。上述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申報組織和個人通過相應的申報渠道提交申報材料(整理成冊的紙質材料一式三份,Word電子版材料一份)。申報材料電子版可從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網站(http://www.samr.gov.cn/zlfzj/)下載。
(二)審核推薦。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總局委托的社會團體等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等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在本省份或本行業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組織和個人,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所在省份質量強省(區、市)工作領導小組出具推薦意見。對公示無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有關社會團體出具審核和推薦意見。申報材料及審核推薦意見請于5月31日前提交至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中國質量獎評選表彰委員會秘書處)。
(三)審查受理。組織有關專家對參評組織和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征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后,形成中國質量獎受理名單,向社會公示。形式審查和征求意見過程中需要參評組織或個人進一步補充參評資料或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的,參評組織或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相關材料。對未通過審查和公示的申報組織及個人,退回申報材料并說明理由。
(四)材料評審。組織有關專家組成若干材料評審組,按照評審規則對通過形式審查和公示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評審打分。對參評組織的評審重點圍繞質量、創新、品牌、效益等四個方面開展,對參評個人的評審重點圍繞能力水平、貢獻影響等方面開展。評審分委員會參考材料評審打分情況,集體研究并投票提出第四屆中國質量獎和提名獎候選名單,經評選表彰委員會審核后,向社會公示。
(五)陳述答辯。對經公示無異議的中國質量獎候選組織,召開陳述答辯會,通過與候選組織主要負責人交流、溝通,進一步了解和評議候選組織的經營理念、運營情況、質量管理情況、質量文化內涵、未來發展戰略等。
(六)現場評審。對通過陳述答辯的中國質量獎候選組織和經公示無異議的中國質量獎候選個人,組織專家成立現場評審組,對候選組織進行實地審核,對候選個人進行實地了解。對候選組織重點審核申報材料中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進一步實地了解候選組織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的具體內容和實踐情況,以及其創新性、獨特性和可推廣價值,與候選組織進一步總結提煉其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
(七)審議投票。由第四屆中國質量獎評選表彰委員會全體委員集體審議前期形式審查、材料評審、陳述答辯、現場評審結果等并集體投票,按照評選和投票規則產生第四屆中國質量獎及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建議名單,并通過報紙、網絡等向社會公示。
(八)表彰授獎。中國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獲獎組織和個人由市場監管總局發布表彰決定,召開表彰大會,頒發證書、獎牌或獎章。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宣傳推廣。中國質量獎是國家在質量管理領域的最高榮譽。要廣泛宣傳,通過組織開展和積極參與中國質量獎評選活動,樹立質量標桿,弘揚工匠精神,推廣科學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新,激勵和引導全社會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共同建設質量強國。
(二)廣泛開展動員。要積極動員各地區各領域質量管理有特色、質量提升有成效的優秀組織和有典范作用的個人參評中國質量獎。積極引導“獨角獸”“小巨人”企業以及新興產業中的優秀中小企業參評,樹立中小企業質量發展標桿,促進廣大中小企業走“專精特新”發展之路。積極引導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參評,促進質量管理交流互鑒和質量合作發展。積極引導以質量提升服務疫情防控、保障產業鏈供應鏈穩定的先進典型組織和個人參評。
(三)嚴格審查把關。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第四屆中國質量獎初審工作,科學組織、嚴格把關,對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核,組織開展社會公示并調查處理有關異議,廣泛聽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各方面意見,確保遴選推薦出代表本地區、本行業質量管理最高水平的組織和個人參加第四屆中國質量獎評選。
(四)嚴守工作紀律。參與中國質量獎評選工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始終堅守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恪守工作紀律,嚴格遵照程序開展工作,不得增加基層負擔。中國質量獎監督分委員會將對評選開展全方位全過程監督。嚴禁借評選之機牟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參評對象收費或變相收費、搭車收費。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借中國質量獎評選等名義開展創獎咨詢、培訓等有償服務和經營活動。
聯 系 人: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 張儉 蔡煜剛
電 話:010-82262033、82260622
傳 真:010-82260120
郵 箱:zgzlj@samr.gov.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
郵 編:100088
附件:
1.中國質量獎(制造業、服務業、工程建設行業組織)申報表.doc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