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2日,市場監管總局對滴滴移動私人有限公司和軟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合營企業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公告。
附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市監處〔2021〕18號(公開版).docx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1〕18號
當事人:滴滴移動私人有限公司(Didi Mobility Pte. Ltd.)
住 所:163 Tras Street, #03-01, Lian Huat Building, Singapore -79024
當事人:軟銀股份有限公司(SoftBank Corp.)
住 所:日本東京都港區東新橋一丁目七番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本機關于2021年1月25日對滴滴移動私人有限公司(Didi Mobility Pte. Ltd.,以下簡稱滴滴移動)與軟銀股份有限公司(SoftBank Corp.,以下簡稱軟銀股份)設立合營企業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滴滴移動與軟銀股份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處罰內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權。滴滴移動與軟銀股份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合營方一:滴滴移動。2016年于新加坡注冊成立,系滴滴集團國際化業務持股主體,最終控制人是(略)。滴滴移動2017年全球營業額為(略)人民幣(幣種下同),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
合營方二:軟銀股份。1986年于日本注冊成立,是東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業務涵蓋電信、互聯網、物聯網等產品和服務。軟銀股份2017年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
(二)交易概況。
本交易系設立合營企業。2018年5月25日,滴滴移動與軟銀股份簽署股東協議,分別出資(略),在日本設立合營企業,滴滴移動和軟銀股份分別持股50%。2018年6月29日,合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
二、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并;(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滴滴移動與軟銀股份設立合營企業,分別持股50%,共同控制合營企業,屬于《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滴滴移動2017年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軟銀股份2017年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于應當申報的情形。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18年6月29日,合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滴滴移動與軟銀股份設立合營企業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根據上述規定,基于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本機關分別給予滴滴移動與軟銀股份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滴滴移動0000002100081661、軟銀股份0000002100081670。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3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