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
《全國計量標準專項監督檢查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中國測試技術研究院,各大區國家計量測試中心,各國家專業計量站,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有關要求,進一步強化計量標準事中事后監管,督促落實獲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單位主體責任,提高計量標準考核工作質量,持續保持獲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計量標準測量能力,保障量值準確可靠。根據《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以及《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等有關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全國計量標準專項監督檢查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1年3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全國計量標準專項監督檢查方案
計量標準作為統一量值的重要依據,是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是國家重要戰略資源。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進一步加強計量標準監督管理,提高計量標準器具核準工作的質量和有效性,持續保持獲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計量標準測量能力,提升量值傳遞溯源的有效性,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計量標準專項監督檢查。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精神,依照《行政許可法》《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以及《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通過監督檢查,以更加嚴格監管措施,提高計量標準考核工作的規范性,深入排查獲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計量標準存在的風險隱患,督促落實獲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單位(以下簡稱建標單位)的主體責任,持續保持獲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計量標準測量能力,提升量值傳遞溯源的有效性,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構建新發展格局提供計量支撐。
二、監督檢查范圍
本次監督檢查范圍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主持考核的計量標準以及計量標準考核工作。在計量標準方面,重點檢查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現場監督抽查建標單位的數量不少于本單位發放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建標單位總數量的20%,抽查建標單位時,每個專業計量領域至少抽取1項計量標準。同時,加大對涉及食品安全、生產安全、生態環境、醫療衛生等方面計量標準的監督檢查力度。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可結合工作實際對抽查數量、抽查類別進行調整細化。
在計量標準考核工作方面,重點檢查《行政許可法》以及計量法律法規、計量標準考核規范等執行情況。上級市場監管部門選取20%左右的下級市場監管部門,對其實施的計量標準考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也可結合工作實際對抽查比例進行調整。
三、法定依據
《行政許可法》《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計量標準考核辦法》《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計量標準考核規范》等。
四、時間安排及主要任務
(一)自查階段(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各建標單位要按照《行政許可法》《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以及《計量標準考核辦法》《計量標準考核規范》等要求,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全面開展自查,重點對計量標準測量能力持續維持和后續管理進行自查,主要包括計量標準器及配套設備、計量標準主要計量特性、環境條件及設施、人員、文件集和計量標準考核的后續管理等方面,對發現的問題和風險隱患要及時逐一落實整改,并采取針對性措施有效預防、降低和消除風險隱患。各建標單位要加強自律管理,確保所保存的計量標準符合相關要求,計量特性與計量標準考核證書技術指標保持一致,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各建標單位應按照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發證單位要求報送自查報告、存在問題和整改報告等有關材料。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行政許可法》以及計量法律法規和計量標準考核規范等要求,對計量標準考核工作全面開展自查,重點對計量標準考核程序、考評方法、考評結果處理以及對獲證計量標準的監督管理等進行自查。下級市場監管部門應按照上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求報送自查報告、存在問題和整改報告等有關材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于2021年5月31日前將本單位計量標準考核工作自查材料報送市場監管總局計量司。
(二)現場監督檢查階段(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制定計量標準現場監督檢查方案,抽取部分計量標準,開展現場監督檢查,督促建標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組建檢查小組,可邀請計量標準考評員作為檢查小組成員,提供技術支持。重點檢查計量標準是否持續滿足原核準條件,計量標準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要求,計量檢定/校準人員的配備和能力是否符合要求,計量標準的更換、封存與撤銷是否履行了相關手續,是否存在《行政許可法》《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以及《計量標準考核辦法》《計量標準考核規范》規定的禁止性行為。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做好監督檢查的現場取證工作,對列入監督檢查清單但未能實施現場監督檢查的,要做好詳細記錄,嚴格跟蹤,并開展后續監督檢查。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應充分利用計量比對、盲樣檢測和測量過程控制等方式,對計量標準進行監督管理。計量標準現場監督檢查表(見附件1)供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參照。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制定計量標準考核工作現場監督檢查方案,抽取20%左右的下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現場監督檢查,做好詳細記錄,做好檢查結果的確認和反饋。計量標準考核工作監督檢查表(見附件2)供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參照。
(三)整改階段(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對監督檢查存在不合格項或者有缺陷項的,被檢查單位要及時整改,并將整改情況按要求報組織檢查的市場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對整改情況予以確認。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整改不合格。
(四)監督檢查結果處理和總結階段(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20日)。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對在計量標準專項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要依照《行政許可法》《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等依法依規及時進行查處。對于達不到原核準條件的計量標準,發證的市場監管部門要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整改并驗收,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對于在計量標準考核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檢查單位要責令被檢查單位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規定時限內整改完成。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根據監督檢查情況進行風險預警,對投訴舉報多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單位,要有針對性地加大監管力度。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實施。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落實屬地責任,結合實際情況制定計量標準專項監督檢查細化工作方案。對計量標準考核行政審批權和監督管理權分開的省份,要加強工作統籌,建立高效協同的計量標準管理工作機制,制定計量標準管理風險監測和預警工作程序,不斷提高計量標準考核工作質量,確保獲證計量標準測量能力水平。要堅持開門搞檢查,暢通投訴舉報途徑,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強化社會共治。
(二)強化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要堅持依法監管、科學公正、風險管理、協同推進的原則,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要求開展專項監督檢查。檢查過程中,檢查人員應當履行監管職責,完整填寫檢查表,并做到全程留痕,切實保障監督檢查的客觀公正。在檢查中發現疑難復雜情況的,要做到一事一報、及時協商。
(三)強化工作紀律。檢查小組要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相關的檢查情況和結果,同時對接觸、了解的信息和資料負有保密責任,不得向任何單位、個人泄露或在報刊、論文中引用發表。現場檢查應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不得由被檢查機構承擔任何費用。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將本地區計量標準專項監督檢查的基本情況、主要做法、典型案例、發現問題以及工作建議等形成報告,連同專項監督檢查統計表(見附件3)于2021年10月20日前報送市場監管總局計量司。涉及案件查處信息抄報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可將計量標準專項監督檢查與其他監督檢查合并實施,具體時間安排可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適時作出調整,具體檢查內容可結合風險防控和具體工作情況進行調整。
附件:1.全國計量標準現場監督檢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