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
國市監注發〔202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根據《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有關規定,結合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情況,市場監管總局調整形成了《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2021年)》《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2021年)》。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2021年).docx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3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2021年)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部門 | 設定依據 |
1 | 證券公司設立審批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2 | 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核發 | 國家煙草專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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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核發 | 國家煙草專賣局或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
4 | 營利性民辦學校 (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辦學許可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5 | 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20〕12號) 《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
6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7 |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 | 省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8 | 民用槍支(彈藥)制造、配售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省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9 | 制造、銷售弩或營業性射擊場開設 弩射項目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號) |
10 | 保安服務許可證核發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
11 | 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征信業管理條例》 |
12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 許可審批 |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 《關于進一步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的意見》(廣發外字〔2002〕254號) |
13 | 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審批 | 國家新聞出版署 | 《出版管理條例》 |
14 | 設立出版單位審批 | 國家新聞出版署 | 《出版管理條例》 |
15 | 境外出版機構在境內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 國家新聞出版署 國務院新聞辦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
16 | 境外電影機構在華設立辦事機構 審批 | 國家電影局 國務院新聞辦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
17 | 境外廣播電視機構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審批 |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國務院新聞辦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
18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 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19 |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 部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20 |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
21 |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
22 | 外國銀行代表處設立審批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
23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
24 |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 審批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 |
25 | 融資擔保公司設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3號) |
26 | 外國證券類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核準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
27 | 設立期貨專門結算機構審批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
28 | 設立期貨交易場所審批 | 國務院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
29 | 證券交易所設立審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審批 | 國務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30 | 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設立審批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31 |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 |
32 |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 審批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
33 |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 國家郵政局或省級郵政管理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
34 |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許可 | 省、市、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35 | 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審批 | 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省級人民政府 |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 |
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2021年)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部門 | 設定依據 |
1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2 | 保安服務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 |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
3 |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許可 | 省、市、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4 |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和 變更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直銷管理條例》 |
5 |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 | 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
6 | 個人征信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合并或者分立、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出資額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征信業管理條例》 |
7 | 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業務范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國家新聞出版署 | 《出版管理條例》 |
8 | 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變更名稱、業務范圍、資本結構、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國家新聞出版署 | 《出版管理條例》 |
9 |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審批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
10 |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審批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
11 | 外資銀行變更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變更機構名稱、營業場所或者辦公場所、調整業務范圍、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東持股比例、修改章程以及終結審批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
12 | 外國銀行代表處變更及終止審批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
13 | 融資擔保公司變更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
14 |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解散審批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15 | 證券公司變更業務范圍、變更主要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合并、分立、停業、解散、破產審批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
16 | 證券金融公司解散審批 | 國務院 |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
17 | 期貨公司境內及境外期貨經紀業務、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許可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 機構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18 | 期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產、變更業務范圍、變更注冊資本且調整股權結構、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化審批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 機構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19 | 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名稱變更核準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
20 | 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審批 | 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省級人民政府 |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 |
21 | 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審批 | 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 |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 |
22 | 保險公司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撤銷分支機構、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及保險公司終止(解散、破產)審批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23 | 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審批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24 |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終止(解散、破產和分支機構撤銷)審批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25 | 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審批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26 |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
27 | 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分立、合并、撤銷的審批 | 國家煙草專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
28 | 營利性民辦學校(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 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分立,合并,終止(根據人社部意見修改)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29 | 金融控股公司變更名稱、住所、注冊資本、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資控股其他金融機構,增加或者減少對所控股金融機構的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導致控制權變更或者喪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產審批 | 中國人民銀行 | 《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20〕12號) 《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
注:以上前置審批事項,涉及企業登記事項的,憑審批文件辦理變更、注銷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