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監察規定》的解讀
一、修改背景
截至2020年年底,全國大型游樂設施2.48萬臺(套),全國大中型游樂場所超過400家。2019年我國有三家主題公園集團年游客量進入世界前十名。大型游樂設施對促進文化旅游產業發展,提高人民生活幸福感起到了積極作用。
《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監察規定》(總局令第154號)(以下簡稱《規定》)由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13年8月公布,2014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對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各方面進行了詳細要求,對規范行業行為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行業的不斷發展,《規定》中的個別要求已不適應行業發展需求。尤其是近年來,新冠疫情對我國旅游產業造成了巨大沖擊。大型游樂設施行業作為旅游產業的一部分,行業發展也受到了巨大影響。在保證設備使用安全的前提下,需要從法規層面適應行業發展需求,釋放一定行業活力,激發行業發展動力。
二、修改目的
一是與機構改革后的部門名稱保持一致;二是與《特種設備安全法》的相關要求保持一致;三是調整不符合現行監管要求、不適應行業發展的內容。
三、修改主要內容
(一)修改部門名稱。因機構改革,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修改和《特種設備安全法》表述不一致的條款。《規定》的個別條款和《特種設備安全法》部分條款存在不一致,因此對《規定》的個別條款進行修改。一是將第五條中的“并對其制造、安裝、改造、修理質量負責”修改為“并對其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的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性能負責”;二是將第三十五條中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檢驗、檢測”修改為“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三是刪除第三十九條中的“型式試驗”;四是刪除第四十條第(一)項“擅自使用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大型游樂設施的”。
(三)修改不適應現行監管要求和行業發展需求的條款。為了適應“放管服”改革要求和行業發展需要,需要刪除《規定》中已經改革予以取消的制度內容,修改不符合現實監管要求和不適應行業發展的條款。一是刪除《規定》第十六條中的“和安全”“具有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的人數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二是將第三條中的“負責全國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監察工作”修改為“負責全國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監察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總局三定方案保持一致;三是將第十二條中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修改為“主要受力部件合格證明”,同時刪去“型式試驗合格證明”的相關要求;四是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大型游樂設施主要受力部件超過設計使用期限要求,且檢驗或者安全評估后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應當及時進行更換”,以在保證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激發行業發展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