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的解讀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2021年4月2日市場監管總局簽發第四批《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一攬子廢止規章11件,修改規章5件。
一、廢止的11件規章
一是上位法已廢止或者修訂,規章失去相應立法依據或者已涵蓋規章主要內容,需要廢止相應規章的,包括《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藥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復議實施辦法》。
二是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有關許可制度已被取消,相應產品監管工作并入其他制度中一并實施,需要廢止有關規章的,包括《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
三是根據管理工作需要,相關領域已出臺新的規定,現有規章需要廢止的,包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管理辦法》《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暫行)》《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試行)》。
四是按照司法部有關規定,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執法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不再由總局承擔,需要廢止相應規章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管理辦法》《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證件和徽章管理辦法》《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二、修改的5件規章
一是因機構改革,需要對部門名稱作出修改的,包括《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
二是因“放管服”改革或者監管實踐變化,需要刪除規章中已經改革予以取消的制度內容,同時需要修改不符合現實監管要求或者與上位法不一致條款的,包括《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監察規定》《計量授權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