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國家質檢中心管理,市場監管總局發文了
新政策出臺,大家都很關注
文件明確規范國家質檢中心行為
國家質檢中心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檢驗檢測各項規章制度,堅持依法合規運行,確保國家質檢中心活動的公正性、科學性和權威性;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參加能力驗證活動、上報年度工作總結和社會責任報告。國家質檢中心不得擅自設立分支機構(跨省異地實驗室);不得以國家質檢中心名義開展評比活動或向社會推薦其檢驗的產品,不得對其檢驗的產品通過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不得以國家質檢中心名義承擔商業委托檢驗活動;不得單獨以國家質檢中心名義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不得違規向企業收費。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風險監測、強制性產品認證指定檢測等政府任務的國家質檢中心,應當嚴格遵守有關管理規定和行為規范要求,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保密性。
最近市場監管總局公眾留言再次強調了這一要求!
有關政策已經施行!
問:國家質檢中心報告出具 留言日期:2021-04-26
你好,某獨立法人質檢所內有授權國家質檢中心,以獨立法人名義承攬商業委托業務,客戶要求以國家質檢中心名義出具報告,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質檢中心管理的意見》的要求,“不得單獨以國家質檢中心名義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現能否以“XXX質檢所(國家質檢中心)”名義出具檢測報告,加蓋XXX質檢所資質認定標識章。
回復部門: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 時間:2021-04-29
你好,應當以“XXX質檢所”名義出具檢測報告,加蓋XXX質檢所資質認定標識章和檢驗檢測專用章,可以在檢測報告中體現國家質檢中心名稱。
總局令第39號:《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如何理解適用范圍?
再看看另一條留言答復
問:關于《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39號)的咨詢 留言日期:2021-04-27
您好!
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39號)第六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獨立于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所涉及的利益相關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擾其技術判斷的因素影響,保證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真實、客觀、準確、完整。
我司為上級母公司(100%控股)下屬的獨立法人公司,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39號),我司能否承接母公司的檢測業務,是否屬于利益相關方?
回復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時間:2021-04-30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不適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
來源:總局公眾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