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優化營商環境,日前,江西省南昌市市場監管局出臺,《南昌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第一版)》。
《免罰清單》綜合考慮了南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參考了上海、天津、重慶等地的相關經驗。《免罰清單》體現了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明確了市場主體證照管理、廣告、電子商務、商標、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產品質量、特種設備、計量、工業產品許可、認證、價格等領域的30項不予處罰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的出臺將有利于市場主體及時糾錯,放下包袱,輕松上陣,感受到政府的溫情和執法的溫度,為各類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初創企業提供更加寬容的制度環境,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免罰清單》明確,下列輕微違法行為當事人已自行糾正或在市場監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處罰。
一、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但立案調查前已提交營業執照申請材料并受理的。
二、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立案調查前已提交許可申請材料并受理的,但生產經營嬰幼兒輔助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除外。
三、個體工商戶變更不屬于依法須取得行政許可的登記事項,未辦理變更登記,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四、未經登記擅自從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生產經營活動的,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五、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產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目錄產品的,企業未在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以及被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或標注不全,但被委托企業取得該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六、廣告中使用 “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絕對化用語,但發布在廣告主自有經營場所或者自有新媒體(自建網站、微信公眾號等)上,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七、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廣告引證內容真實準確合法有據,但未在廣告中表明出處,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八、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但具備合法有效專利證明,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九、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未標注“廣告”字樣,但能使消費者辨明為廣告,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十、發布醫療廣告、農藥廣告、獸藥廣告已取得廣告批準文號但未標明,或已取得新的審查批準文號但未及時更新標注,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十一、廣告發布單位不按規定報送《廣告業統計報表》,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十二、馳名商標所有人在自有經營場所和自有新媒體(自建網站、微信公眾號等)突出使用“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廣告宣傳,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十三、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沒有違法經營額或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下的,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十四、商標印制檔案及商標標識出入庫臺賬未按要求存檔備查,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十五、電子商務經營者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十六、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未按規定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十七、電子商務經營者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十八、限期使用的產品,未在顯著位置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或者標注不清晰的,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十九、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二十、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二十一、個體工商戶不按照規定場所從事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經營活動,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二十二、 藥品標簽或者說明書印制時發生失誤,不產生誤導,不影響用藥安全,且沒有主觀故意的。
二十三、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購銷記錄有一般性的失誤、個別項目記錄不全的,但索證索票齊全、不影響追溯的。
二十四、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首次未按照要求提交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報告的。
二十五、醫療器械經營、使用單位購銷醫療器械,購銷記錄有一般性的失誤、個別項目記錄不全的,但索證索票齊全、不影響追溯的。
二十六、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誤導消費者交易,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二十七、商品交易市場的經營管理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未審驗場內經營者經營證照的,但掌握了經營者其他信息和聯系方式的,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二十八、電梯維保單位進行電梯維保時,維保記錄中電梯管理人員未簽字確認(僅限一次),或者對電梯的基本情況和技術參數等信息填寫不全,且屬于首次被發現的。
二十九、采用開架柜臺等自選方式售貨的超市、藥店等經營者,在售商品眾多,個別商品貨簽不對位的;
三十、經營者未按規定明碼標價,首次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售商品種類多、數量大的超市、藥店等經營者,個別商品因工作疏忽未及時明碼標價的;
(2)菜市場、農貿市場、土產雜貨店等經營者銷售商品時采取口頭協商議價方式進行銷售,未明碼標價,但不影響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不引起消費者誤解的;
(3)違反明碼標價規定,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進行明碼標價,例如標價方式不規范、不醒目,標價內容不完整等,但不影響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不引起消費者誤解的。
【特別提醒】
免處罰≠免責
對適用《免罰清單》的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南昌市市場監管局對違法主體通過責令改正、行政告誡、行政約談、行政指導等柔性措施進行糾正教育,同時加強“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促進各類市場主體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供稿:江西省南昌市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