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網友在市場監管總局網站公眾留言系統咨詢“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中心的蓋章”的相關問題,市場監管總局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給予了答復。
1.國家質檢中心的蓋章問題
問:
您好,某獨立法人質檢所內有授權國家質檢中心,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質檢中心管理的意見》的要求,“不得單獨以國家質檢中心名義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現能否在出具的報告中質檢所和國家質檢中心同時出現,然后蓋章用“國家質檢中心的檢驗章”。
答:
關于國家質檢中心的報告出具事宜,現階段無需馬上變更,具體要求將于近期公開發布,請留意關注。
回復部門: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
時間:2021-05-18
2.關于總局39號令中“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校準的儀器、設備、設施”規定的相關問題
問:
請問:《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13條第1款第2項“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校準的儀器、設備、設施的”中的“未經檢定”,是否包括“超過檢定有效期”的行為?如果使用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未經檢定或校準,執法部門應依據《計量法》對機構處罰,還是依據該《辦法》對機構處罰?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周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僅對“使用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未經檢定或校準”的監督管理,不屬于《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調整范疇。
回復部門: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
時間:2021-05-24
3.關于總局39號令相關規定的咨詢
問:
總局第39號令《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即將于6月1日施行,該《辦法》第26條規定,違反第13、14條規定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請問:違反本《辦法》第13條第1款第2項“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校準的儀器、設備、設施”的行為,是應該按照《計量法實施細則》給予處罰,還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3萬元處罰?
答:
留言所咨詢事項,《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已作出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規對撤銷、吊銷、取消檢驗檢測資質或者證書等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
回復部門: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
時間:2021-05-21
4.咨詢兩個問題
問:
1.國務院令第39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條中 認證機構、檢查結構和實驗室的概念和區別是什么?2、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于2020年11月5日召開新聞發布會中提到認證檢驗機構由過去的6家增加到了35家,這35家的具體名稱是什么?
答:
關于問題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所指認證機構是依法取得資質,對產品、服務和管理體系是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獨立進行合格評定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證明機構;檢查機構是從事與認證有關的產品設計、產品、服務過程或者生產加工場所的核查,并確定其符合要求的技術機構;實驗室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對象進行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關于問題二:請向相關召開新聞發布會的部門咨詢。
回復部門: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
時間: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