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的通知》,推動食品銷售者全面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示范引領區域食品安全水平整體提升,結合實際,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天津市銷售環節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設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自2021年6月18日起施行。
《天津市銷售環節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設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的管理示范店是指符合該辦法規定的條件并經規定程序認定的以銷售食品為主的超市、商場、食雜店,批發經營者,市場內經營者,銷售特殊食品的藥店等各類食品銷售主體。辦法的制定有利于全面落實銷售環節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建設工作,切實增強食品銷售經營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積極發揮管理示范店示范引領作用,有效提升銷售環節食品安全管理的整體水平。
管理示范店分為市級和區級,均由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申報、培養、檢查和認定頒證。管理示范店建設按照“成熟一家、發展一家”的指導思想,原則上實行每年一認定、每兩年一復查的工作機制,每年10月份集中進行認定、復查。?
申報條件
申報區級管理示范店的,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要求,同時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經營資質
正常經營兩年以上。
兩年內無因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造成的不良經營行為記錄。
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食品經營許可證合法有效且載明的有關內容與實際經營項目相符。
已向社會公開放心食品自我承諾。
經營條件
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所,銷售場所環境干凈整潔。
食品銷售場所布局合理,食品和非食品、生食和熟食、水產品與其他食品等銷售區域分開設置,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標識。
具有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
從業人員管理
食品銷售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禁止從業的情形。
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在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經營人員取得健康證明,無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情況。
經營過程控制
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建立進貨查驗記錄,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學習培訓檔案。
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貯存和銷售食品。
對銷售過程有溫度、濕度要求的食品,有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的設備,并按要求貯存。
經營特殊食品設專柜或專區銷售,并在專柜或專區顯著位置標明“***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
銷售食用農產品的,建立并執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畜禽產品具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從事現場制售經營活動的,操作專間、專用操作場所符合相關要求,餐廚用具按照規范進行清洗消毒。
依法處置不合格食品(食用農產品),如實記錄檢查、處置、銷毀、召回不合格食品(食用農產品)情況,處置過程留有照片、視頻等影像資料,相關記錄建檔保存兩年以上。
設立臨近保質期食品專柜(區)。
經營場所內有協議準入聯合經營的,簽訂協議準入合同,明確規定進場經營者的責任與義務,并建立管理檔案。
張貼并保持上次監督檢查結果記錄。
積極妥善處理消費投訴,不無故拖延或無理拒絕,并有處置記錄。
申報市級管理示范店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符合區級管理示范店條件,且被認定為區級管理示范店滿一年以上的。
認定程序
管理示范店認定程序包括申請(推薦)、實地核查、審核認定、公開公示、公告頒證五個環節。申請區級管理示范店,由申請人向轄區市場監管所提出申請,由轄區市場監管所向市場監管局申報。市級管理示范店,由轄區市場監管局向市市場監管委推薦。
申請區級管理示范店的,需提交《區級銷售環節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申請表》、本單位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區市場監管局向市市場監管委推薦市級管理示范店時,需提交《市級銷售環節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推薦表》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監督管理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各責任網格監管工作人員嚴格履行法定監管職責,采取不定期抽查、集中復查、重點檢查、社會監督等多種方式,及時發現并糾正管理示范店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問題,通過教育培訓、行政約談、提示公告等方式,加強對管理示范店的行政指導工作,不斷提升管理示范店的自律意識與管理水平,確保管理示范店建設整體質量。同時,按照《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管理示范店的信息采集、公示工作,實現信用分類管理。此外,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政策上的支持與優惠,扶持幫助管理示范店經營規模擴大,提升社會對管理示范店的認知程度。
管理示范店名稱、經營場所等重要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轄區市場監管所備案,提供變更的相關材料。轄區市場監管所應當自完成變更備案之日起,按照發生事項變更的管理示范店等級,上報市市場監管委或市場監管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認定部門取消管理示范店稱號:
被新聞媒體曝光有較為嚴重的違法行為且查證屬實的;
因未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受到行政處罰的;
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因經營者自身原因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經營期間連續停業超過6個月或轉讓他人的;
因其他違法行為或原因應予取消的。
抽檢發現不合格食品(食用農產品),但該經營者已履行進貨查驗與記錄義務,該批次食品(食用農產品)相關票證齊全的,不作為取消稱號的條件。被取消稱號的經營者,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或被推薦為管理示范店。(來源:天津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