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進入暑假,校外培訓機構紛紛推出各種各樣的促銷廣告。不少機構為了引人注意,虛構原價、打虛假折扣。“原價10000+ 現價1000+”乍一看折扣力度真大,其實10000元的原價根本不存在!這樣的“雷”你踩過嗎?
為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暑期班”的市場秩序,聚焦民生熱點,維護學生及家長權益,自4月起,浙江金華市市場監管局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整治,重點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截至目前,已累計立案4起,均已調查終結。
案件詳情
婺城區一家教育培訓有限公司銷售“初升高暑期銜接班班課”時,打出“1380元/四科,原價10280元/四科”的促銷活動,但原價10280元/四科在促銷前未實際成交過。
婺城區某教育培訓中心有限公司在微信公眾號以促銷方式推廣銷售“2021中考志愿填報講座”,其發布的鏈接網頁顯示:“原價1980元2021中考志愿填報講座送暑假新高一數學銜接班,五人團報限定199元”,所標示的“原價”,在該公司從未實際交易過。
開發區一家教育培訓有限公司銷售“1-4年級:語文/數學/英語三科,6年級:語文/數學/英語/科學四科”暑假班時,打出“原價4200”的促銷活動,原價4200未實際成交。
北京某教育培訓有限公司金華分公司銷售“2022年浙江省雙考線下方法精講班走讀”時,打出“原價6800,優惠價3800”,住宿:“原價8360,優惠價5360”;銷售“2022年國考線下刷題班走讀”時,標出“原價6000,優惠價4800”,“住宿原價9250,優惠價7400”,標出的4個原價價格均未實際成交。
案情分析
以上4家公司的行為均為虛構原價,屬于“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它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為,金華市市場監管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它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以上4家公司依法進行處罰。
希望各校外培訓機構引以為戒,合法合規經營,這封《提醒告誡函》請收好!
各校外培訓機構:
為規范全市校外培訓機構收費行為,維護校外培訓機構市場秩序,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法律法規,提醒告誡如下:
一、嚴格遵守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遵守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綜合考慮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切實加強價格自律,做到依法經營、誠信經營,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二、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在辦學場所的醒目位置依法依規公示收費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退費辦法等。公示牌的內容不得漏標、錯標、模糊不清。收費標準變動時,應及時變更公示內容,收費公示的內容要與實際相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或加價收取任何費用。
三、嚴禁虛假宣傳。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虛構教師資質、虛構執教履歷、虛構背景榮譽、夸大培訓效果、夸大機構實力,不得虛構課程報名人數、虛構用戶評價,不得實施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四、規范價格促銷行為。
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應當真實準確,清晰醒目的標示活動信息。
(一)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的,應當顯著標明條件。開展限時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的,應當顯著標明期限。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通過店堂告示等方式公開折價計算的具體辦法。
(二)采取饋贈物品或者服務等方式開展促銷活動,如果饋贈物品或者服務標示價格(或者價值)的,所標示的價格(或者價值)應當真實明確。
(三)采用與其他培訓機構進行價格比較的方式開展促銷活動,應當準確標明被比較價格的含義,且能夠證明標示的被比較價格真實有依據。
(四)促銷活動中的原價,應當是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促銷活動中標示的打折前價格或者通過實際成交價及折扣幅度計算出的打折前價格不得高于原價。
(五)對未銷售過的課程開展促銷活動,不得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誤導消費者認為該課程在本經營場所已有成交記錄。
五、相關法律責任。
(一)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三)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自本《提醒告誡函》發布之日起,各校外培訓機構應對本單位的培訓情況進行自查自糾,切實規范經營行為。對經提醒告誡仍不整改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公開曝光典型案例。歡迎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各界加強監督,若發現相關違法行為,請保存好相關證據并及時撥打12315或者88900000熱線投訴舉報。
金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來源:金華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