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對公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壟斷協議行為立案調查,2021年9月對本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現予公告。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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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浙市監案〔2021〕4號
一、當事人情況
當事人:公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82671205242Y;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
住所:浙江省慈溪市觀海衛鎮工業園東區;
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經營范圍:家用電力器具、配電開關控制設備、電線、電纜、五金工具、電工器材、電器配件、接插件、塑料制品、五金配件、電光源、照明燈具、燈用電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加工、研究、開發,市場調研,項目投資,自營和代理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但國家限定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和技術除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根據群眾舉報和市場監管總局交辦,2021年4月30日本機關對當事人涉嫌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行為進行立案調查。期間,進行了現場檢查、詢問調查,提取了相關書證等材料,并多次與當事人溝通,聽取陳述意見。
2021年9月26日,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依據,以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2021年9月27日,當事人向本機關書面告知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三、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經查,當事人自2014年至2020年,在全國范圍內(不含港澳臺地區,下同)在轉換器、墻壁開關插座、LED照明、數碼配件等電源連接和用電延伸性產品銷售渠道與交易相對人(經銷商)達成并實施固定和限定價格的壟斷協議,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一)涉案商品情況。
當事人生產、銷售以轉換器、墻壁開關插座為核心的民用電工產品,注冊商標為“BULL公牛”,主要包括轉換器、墻壁開關插座、LED照明、數碼配件等電源連接和用電延伸性產品,廣泛用于家庭、辦公等用電場合。當事人對上述產品均實行價格管控。
(二)案件涉及地域范圍。
當事人在民用電工領域內推行線下“配送訪銷”的銷售方式,已建立覆蓋全國城鄉、110多萬家終端網點的線下銷售網絡和專業的線上銷售渠道。因此,當事人固定和限定價格壟斷行為涉及的地域范圍為全國。
(三)當事人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了固定和限定價格的壟斷協議。
當事人銷售模式以經銷為主、直銷為輔,并授權經銷商在線上平臺開店銷售;當事人的經銷商3000家左右,均為一級經銷商。線下渠道主要是五金渠道和裝飾渠道,線上渠道包含京東、天貓等平臺。2014年至2020年間,當事人制定含有固定產品轉售價格、限定最低轉售價格內容的《市場運營規范》《經銷商管理規則》《線上市場管理規范》《承諾書》等文件,并通過發布價格政策、與經銷商簽訂經銷合同、承諾書等方式,實現對產品價格的管控。具體如下:
1.簽訂《經銷合同》。《經銷合同》規定,經銷商“認可并遵守雙方約定的市場管理體系”“服從甲方的價格管理和總體市場管理”。當事人的市場管理體系是一套嚴密而龐大的制度體系,包括《經銷商管理規則》《開關插座產品銷售政策》《市場運營規范》《墻開電子商務價格管理體系》《市場管理條例》等。經銷商必須遵守當事人制定的價格管理體系,如“經銷商應嚴格執行在公司備案的或者公司要求的加價率”。
2.發布價格政策。當事人向各經銷商發布調價政策,如“終端零售價,指導價為75折,最低65折,最高85折”;“即日起,G06(白色)終端零售指導價調整為公司價格表的6.5折,終端零售和促銷活動可以按照公司價格表的6.0折成交”;“所有互聯網平臺店鋪銷售的產品價格應以日常零售價為基礎,價格體系按照《互聯網平臺價建議零售價格表》執行”;制定《產品信息及價格發布表》,直接確定產品的終端零售價格。此外還建立QQ、釘釘群等,并在群里發布產品價格表,要求群里的經銷商按照價格表中標識的“銷售價格”進行銷售。
3.簽訂《承諾書》。在簽訂《經銷合同》的同時,經銷商需要簽訂《承諾書》,承諾遵守當事人的價格管控體系,如“經銷的墻壁開關插座全系列產品零售價不低于公司下發價格表6.5折,G09系列產品不低于公司下發價格表5折”;“遵守公司公布的經銷產品建議價格體系(包括但不限于日常零售價、一般活動價、大促價)”等。
(四)當事人實施了固定和限定價格的壟斷協議。
當事人固定和限定價格的行為在線上和線下經銷商均得到了實際執行,當事人還通過強化考核監督、委托中介機構維價、懲罰經銷商等措施,進一步強化固定和限定價格協議的實施。
1.自行監督。當事人通過組建市場督查部,常態化監管產品終端零售價格水平。市場督查部通過分布在各地的辦事處,明察暗訪市場價格,一旦發現經銷商竄貨、低于最低價格銷售等問題,即予以懲處,并接收經銷商之間的舉報,派出督查員實地稽核,核實后進行處理。
2.委托中介監督。經查,當事人先后委托杭州維淘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杭州淘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杭州邦銀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愛德威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任拓數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第三方公司對其經銷商的零售價格水平進行監督,具體包括監督經銷商是否執行其價格政策、是否竄貨銷售等。
3.實施懲處措施。經銷商一旦發生竄貨、低于最低價格銷售等違反當事人的價格政策行為,當事人的督查部門核實后,在B2B系統里發通告,將會以扣分、收取違約金(扣除經銷商返利或者保證金等)、取締經銷資格等方式予以懲處。2020年度線上線下發出違約通告1000多份。
(五)當事人上述行為排除、限制了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018年11月,當事人的轉換器產品(移動插座)被工信部和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確定為制造業單項冠軍產品。2019年、2020年,當事人的轉換器、墻壁開關插座產品在天貓市場線上銷售排名均為第一,轉換器產品天貓市場占有率分別為65.27%和62.4%,墻壁開關插座產品天貓市場占有率分別為28.06%和30.7%。鑒于當事人產品的市場優勢地位,經銷商對其重點產品具有一定依賴性。當事人固定和限定價格的行為,排除、限制了相關產品在經銷商之間的競爭和在零售終端的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舉報人舉報材料和市場監管總局交辦函件,證明該案件的來源;
2.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股東持股情況說明書、2019年和2020年年度報告,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和涉案商品、案件涉及地域以及2020年度銷售額;
3.2020年6月18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的現場檢查筆錄,2020年11月26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的現場檢查筆錄,2020年11月26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對寧波公牛電工銷售有限公司的現場檢查筆錄,2020年11月26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對上海公牛電器有限公司的現場檢查筆錄,證明反壟斷執法機構對當事人開展了反壟斷調查;
4.當事人提供的《市場運營規范》《經銷商管理規則》《線上市場管理規范》《承諾書》《2020年線上經銷商商業政策》《2020年公牛線上市場管理規范》《2020年聯合營銷中心線上市場銷售管理政策》《2020年關于經銷商參與維權的商業政策》《2020電商渠道產品售后服務政策》《2020裝飾渠道市場運營規范》《2020裝飾渠道經銷商管理規則》《2020裝飾渠道產品銷售政策》《2020五金渠道商業政策》《2020五金渠道市場管理條例》等公司內部文件,證明當事人制定有關價格政策的事實;
5.當事人全資子公司寧波公牛電工銷售有限公司與線上經銷商簽訂的經銷合同7份以及經銷商承諾書,證明當事人與經銷商達成固定和限定價格的壟斷協議;
6.當事人法定代表人阮立平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達成并實施了固定和限定價格的壟斷行為;
7.當事人法務部法務專員虞瑛瑛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制定營銷制度、督查經銷商、實施違約懲處的事實;
8.當事人電商營銷總監盧毛毛及其下屬吳昊詢問筆錄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線上銷售有關情況以及違反公司銷售價格對經銷商的處理情況;
9.當事人海外法律事務專員王琨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盧毛毛及其下屬吳昊的相關身份;
10.當事人財務部負責人朱福縣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對經銷商進行業績考核,制定產品出廠價、指導價等價格,以及扣除經銷商有關違約罰款等事實;
11.當事人全資子公司寧波公牛電工銷售有限公司市場督查部高祥洪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對經銷商價格違約進行督查的事實;
12.當事人全資子公司寧波公牛電器有限公司督查部主管潘繼紅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與經銷商簽訂經銷協議包含《市場運營管理規范》《承諾書》等9個附件,并對經銷商價格違約進行督查的事實;
13.當事人全資子公司寧波公牛電器有限公司經銷商發展部經理沈科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與經銷商簽訂經銷協議包含《市場運營管理規范》《承諾書》等9個附件,并約定保證金的事實;
14.當事人部分經銷商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對經銷商銷售價格進行固定、限定以及督查、懲處價格違約的事實;
15.當事人提供各地辦事處2014—2020年查處的屬地經銷商“竄貨”“價格違規”等違約事項的統計分析文件和有關懲處記錄,證明當事人實施了固定和限定價格的壟斷協議的事實;
16.寧波公牛電工銷售有限公司與線上經銷商廣州儀樂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北京飛連欣商貿有限公司、湖南省慧申建材有限公司、西安森上電器有限公司、北京市花園北商貿有限公司等5家企業所簽訂的完整經銷合同復印件,整套合同包括經銷合同、商業政策、廉政共建協議、渠道產品售后服務政策、經銷商參與維權的商業政策、線上市場管理規范、電商渠道市場經營補充政策、銷售企業承諾書以及銷售企業市場違約處理通報(包括跨平臺竄貨、指導價違約、低價銷售、違規添加優惠券),證明當事人與經銷商達成并實施了固定和限定價格的壟斷協議的事實;
17.當事人線上銷售產品的品種和各品種價格目錄,包括市場零售價和批發價,證明當事人固定和限定產品價格的事實。
四、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的規定,構成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接受調查時能積極配合,深刻認識壟斷行為的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和第四十九條“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的規定,本機關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2020年度中國境內銷售額98.27億元3%的罰款,計2.9481億元(大寫:貳億玖仟肆佰捌拾壹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浙江省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本行政處罰信息。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7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