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網友在市場監管總局網站公眾留言系統咨詢“39號令中檢測分包的具體事宜”,市場監管總局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給予了答復。
39號令中檢測分包的具體事宜:
問
關于39號令第十條“ 需要分包檢驗檢測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分包給具備相應條件和能力的檢驗檢測機構,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對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以及擬承擔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的同意。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檢驗檢測報告中注明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以及承擔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請問上述條款是允許分包給沒有CMA資質但是有能力和條件的檢驗檢測機構嗎?分包給無CMA資質的機構,還可以加蓋CMA章了嗎?如果分包方沒有CMA或CNAS資質,如何判定具備相應條件和能力?煩請回復,謝謝!
答
您好!留言收悉,針對您的問題,現答復如下:《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需要分包檢驗檢測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分包給具備相應條件和能力的檢驗檢測機構,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對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以及擬承擔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的同意。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檢驗檢測報告中注明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以及承擔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 其中,“條件”是指檢驗檢測資質認定等條件;“能力”是指實際承擔并完成相應檢驗檢測業務的能力。感謝您對市場監管及認可檢測工作的關心與支持!
回復部門: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
時間: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