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實推進企業注銷登記便利化,解決企業退出有關問題,近日,陜西省市場監管局印發《關于持續推進企業注銷登記便利化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了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的適用范圍、登記程序,以及如何化解企業注銷疑難問題、企業注銷行政救濟與司法銜接等方面的新措施,進一步方便企業通過簡易注銷退出。
一、完善企業簡易注銷登記制度
一是拓展簡易注銷適用范圍。將簡易注銷登記適用范圍拓展至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的企業(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下同)。
二是壓縮簡易注銷公告時間。將企業簡易注銷登記公告時間由45天(自然日,下同)壓縮為20天,公告期屆滿后30天內,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
二、規范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程序
一是明確企業簡易注銷流程,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應當先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陜西)主動向社會公告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及全體投資人承諾等信息(強制清算終結和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除外)。公告期內,企業可以主動撤銷簡易注銷公告,撤銷后不能再提交簡易注銷公告,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手續。
二是明確各類企業分支機構申請簡易注銷的材料,只需提交《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單位登記(備案)申請書》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即可,無需公告。
三是明確登記機關對簡易注銷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存在適用簡易注銷程序限制條件或公告期內被提出異議的企業,不予受理,并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請人不符合簡易注銷條件;對不存在適用簡易注銷程序限制條件和公告期內未被提出異議的企業,當場予以受理,并在1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準予簡易注銷登記的決定;對可以補正后受理的情形,登記機關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原則上在股東會決議有效期內完成)。
三、化解企業注銷疑難問題
一是對于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或公司董事長期沖突等導致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判決公司解散的,公司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二是對于公司已出現解散事宜,但負有清算義務的投資人拒不履行清算義務或者因無法取得聯系等情形不能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公司,相關股東或債權人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產的,企業清算組、企業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三是對于非公司制企業,存在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滅失等情況的,可由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組織清算,向登記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上級主管單位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四是解決營業執照、公章遺失問題,企業可以持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自行公示的執照遺失公告,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無需申請補發營業執照。涉及公章遺失的,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或由清算組負責人簽字確認,非公司企業法人由其上級主管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上級主管單位公章進行確認,相關注銷材料可不加蓋公章。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失聯或死亡的,可以由其上級主管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代表代為簽字。
五是因股東(出資人)已注銷卻未清理對外投資,導致被投資企業無法注銷的企業,由被注銷股東(出資人)的上級主管單位依規定辦理相關注銷手續;無主管單位的,由合法的繼受主體依有關規定申請辦理。
四、探索企業注銷行政救濟與司法銜接
一是建立簡易注銷容錯機制。對因經登記機關審查存在“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存在股權被凍結、出質等情形”、“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注銷登記的”等不適用簡易注銷登記程序的,無需撤銷簡易注銷公示,待異常狀態消失后,依程序重新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對于因承諾書文字、形式填寫不規范的,登記機關在企業補正后予以受理簡易注銷申請,無需重新公示。簡易注銷公告期內有相關部門提出異議的,事后相關部門解除了異議事由并提供解除說明的,登記機關可允許企業在公告期屆滿后30日內進行簡易注銷登記申請。對于企業因特殊原因,在簡易注銷公告期屆滿后30日內未能申請注銷登記的,登記機關可適當放寬時間予以登記。
二是探索實施行政救濟制度。對因自然人股東死亡、失聯、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法人股東已解散、已注銷但未清理對外投資,股東不配合履行法定義務,以及企業改制導致企業實際投資人和登記在冊的投資人名稱不一致等不利于市場主體注銷退出的特殊情形,鼓勵通過合法繼受主體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對因部分企業投資人不予配合,怠于履行清算義務,通過行政程序無法解決的情形,引導當事人通過司法訴訟方式,經人民法院完成強制清算或破產清算后,支持清算組、破產管理人憑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或破產管理人決定書及終結強制清算程序或破產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書,直接申請辦理企業注銷登記。(供稿:陜西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