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宣部關于開展文娛領域綜合治理的決策部署,堅持正確廣告宣傳導向,規范廣告代言人尤其是明星藝人的商業廣告代言行為,提高代言合法合規意識,有效維護廣告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共中央宣傳部等印發<關于加強明星代言規范管理的意見>的通知》精神,四川省市場監管局就規范廣告代言人尤其是明星藝人商業廣告代言行為作出如下提示:
1.遵守國家有關廣告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遵循行業相關自律從業規范,堅持“正確導向、誠實守信、真實準確、公平競爭”,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2.不得損害國家的尊嚴或利益,泄露國家秘密;不得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違背社會良好風尚;不得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不得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不得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文化遺產保護;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不得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廣告中作推薦、證明,不得在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綜藝節目等形式變相發布的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
4.代言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
5.代言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服務時,不得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6.代言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廣告時,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
7.代言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養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時,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
8.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違背實際體驗感受或違背公眾基本常識作推薦、證明。
9.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商業廣告代言人。
10.不得為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服務進行代言。
11.廣告代言人在商業廣告代言活動中,應根據代言合同約定,展示真實有效的身份,不得以虛構、偽造或無法驗證的虛假身份欺騙消費者,謹慎使用混淆廣告代言人身份的模糊稱謂頭銜。
12.對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商品與服務廣告,及專業性較強、風險較大的領域或行業,廣告代言人應慎重選擇、謹慎代言。
(供稿:四川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