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有效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過重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示全省各廣告經營單位、各類媒介及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在制作、發布校外培訓廣告時,應注意如下事項:
一、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在主流媒體、新媒體、公共場所、居民區各類廣告牌和網絡平臺等刊登、播發校外培訓廣告。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提供設計、代理、制作、發布服務。
二、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變相發布廣告。
三、不得制作、發布利用假名師、專家、教授、學者、受益者等名義、形象的廣告。不得發布含有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的廣告內容。
四、教育培訓廣告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不得在設計、制作、發布的廣告中使用共青團、少先隊、婦聯、工會、殘聯、紅十字會等機構的標志標識。
五、不得制作、發布含有各種超標超前培訓、夸大培訓效果、誤導公眾教育觀念、制造家長焦慮的校外培訓廣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中,插入網絡游戲鏈接,不得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信息。
六、不得制作、發布含有提供境外教育課程的校外培訓廣告或者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廣告。
七、不得含有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內容;不得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不得含有其他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優秀傳統文化、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的內容。
八、不得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供稿:甘肅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