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李嘉)今年以來,貴州省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聚焦重點領域,深化重點治理,強化協同聯動和行刑銜接,持續加大打擊力度,案件查辦數、罰沒金額等大幅上升,“雙打”工作成效顯著。
2021年前三季度,全省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共計立案查辦侵權假冒案件5062件,同比上升32.2%(2020年同期3830件),罰沒金額2475.75萬元,同比上升35.57%(2020年同期1826.23萬元),向司法機關移送案件27件,同比下降10%(2020年同期30件);全省公安機關共計破獲侵權假冒案件147件,同比下降36.36%(2020年同期231件),抓獲犯罪嫌疑人245人,同比下降17.23%(2020年同期296人),涉案金額12820.34萬元,同比上升154%(2020年同期5047.92萬元);全省檢察機關共計批捕侵權假冒相關案件137件,同比上漲25.67%(2020年同期109件),批捕 210人,同比上漲12.3%(2020年同期187人),起訴案件183件,同比上漲20.39%(2020年同期152件),起訴351人,同比上漲27.17%(2020年同期276人);全省審判機關共計受理案件225件,同比上漲2.74%(2020年同期219件),審結案件172件,同比上漲26.47%(2020年同期136件),判決人數266人,同比下降4.32%(2020年同期278人)。
侵權假冒典型案例的發布,一方面是通過案件的查處,有效震懾侵權假冒違法犯罪分子,營造保護知識產權良好社會氛圍;另一方面,實現查處一個案件、示范一類行為、引領一個行業的作用。“以案為鑒,貴州省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鄭重提醒廣大經營者:誠信經營才是人間正道;打擊侵權假冒,我們一直在行動!”貴州省市場監管局執法稽查處處長周立新說。
貴州省“雙打”典型案例
市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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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范桑乾侵犯著作權案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范桑乾通過轉讓取得惠水縣鼎盛好花紅影劇院經營權,因范桑乾系國家工作人員,便讓李倫虎幫其經營管理。經營期間,范桑乾從網上購買相關盜錄設備,傳授李倫虎在影劇院播放影片時錄制電影音頻、視頻的方法。自2019年1月起,范桑乾安排李倫虎盜錄《瘋狂的外星人》《飛馳人生》《過春天》《流浪地球》《地久天長》等數十部電影音頻、視頻。范桑乾收到李倫虎通過騰訊微云傳來的盜錄音頻、視頻后,利用購買的軟件將盜錄的音頻、視頻制成盜版影片,并對盜版影片加蓋水印標記,加密存放在自己的騰訊微云里。范桑乾利用私人影咖不能獲得最新電影播放權的市場需求,將需要盜版影片的私人影咖業主拉至其騰訊微云共享群,通過授以播放權的方式收取費用。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范桑乾通過售賣盜錄電影非法獲利人民幣8.17萬余元。
公訴和判決:2020年6月3日,經惠水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范桑乾被惠水縣公安局執行逮捕。2020年7月22日,惠水縣人民檢察院以范桑乾涉嫌侵犯著作權罪提起公訴。2020年9月1日,惠水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范桑乾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案例二:李應梅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李應梅在遵義市匯川區團澤鎮團澤居合興組經營小吃店,銷售牛肉粉。為增加收入,其在湯料包中加入罌粟殼進行熬煮,作為牛肉粉湯料,銷售牛肉粉。2020年8月6日,被遵義市匯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當場查獲,現場提取牛肉粉湯料。經檢測,李應梅經營的牛肉粉湯料中檢測出罌粟堿、那可丁、嗎啡等非食品原料成分。案發后,李應梅主動到案,如實供述本案事實。
公訴和判決:匯川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李應梅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以李應梅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訴,并提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匯川區法院經審查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李應梅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二、禁止被告人李應梅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三、被告人李應梅支付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0.3萬元。四、被告人李應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市級以上媒體書面賠禮道歉。
案例三:畢節市七星關區小世界書屋銷售非法出版物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七星關區小世界書屋銷售的《贏在課堂.課時作業.三年級數學上: SJ》《小熊專題.高中語文1.現代文閱讀》《豪門風云》《優質課堂名師學案,九年級英語:全一冊(貴州專用)》等5個品種總計522冊的出版物,經畢節市新聞出版局鑒定,屬于非法出版物。
法律依據及處罰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七星關區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旅游局對當事人處罰如下:沒收非法出版物522冊、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1.2萬元。
案例四:黔西南州陳業浩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陳業浩擅自生產銷售力士洗發乳、六神花露水、拉芳洗發露、黑人牙膏等產品。經鑒定,上述產品屬侵權假冒產品,貨值金額共計40.53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黔西南州市場監管局已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
案例五:貴州天瀑龍泉生態科技有限公司特殊標志侵權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貴州天瀑龍泉生態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生產的“佰露云”牌瓶裝飲用水標簽上印有“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字樣,擅自使用與“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慶祝活動”特殊標志近似文字、圖形,其行為屬于特殊標志侵權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情況:依據《特殊標志管理條例》,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慶祝活動標識特殊標志予以核準登記。根據《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關嶺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標簽上印有“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字樣的“佰露云”牌瓶裝飲用水2043瓶,罰款0.7萬元人民幣。
案例六:王錫梅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王錫梅副食店銷售的一品紅花郞酒150件(24瓶/件)和小郞酒5件(24瓶/件),經鑒定屬侵權產品。
法律依據及處罰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黔東南州從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侵權產品,罰款2萬元。
案例七:劉忠貴、鄭軍祥、陳剛、陳小飛、張建東、張伍瓊、陳葉飛、胡再聘、周清政、王華容、蒲青瓊、陳舉、陳敏假冒注冊商標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劉忠貴、鄭軍祥、陳剛、陳小飛、張建東、張伍瓊、陳葉飛、胡再聘、周清政、王華容、蒲青瓊、陳舉、陳敏未經權利人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公安機關分別于2019年3月查獲假酒1993件(6瓶裝,500ml/瓶,飛天牌,帶杯),共11958 瓶,非法經營數額1792.5萬元。2019年4月查獲包裝工具、大量包裝材料以及已包裝好的假冒貴州茅臺酒2576件,共15456瓶,非法經營數額2316.85萬元。非法經營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公訴及判決:從江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劉忠貴等12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提出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處刑罰,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從江縣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判決:1、被告人劉忠貴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100萬元。2、被告人鄭軍祥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3、被告人陳剛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4、被告人陳小飛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5、被告人張建東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6、被告人陳葉飛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7、被告人胡再聘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8、被告人周清政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9、被告人陳舉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10、被告人張伍瓊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11、被告人王華容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12、被告人蒲青瓊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13、被告人陳敏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14、扣押在案的贓物和作案工具,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案例八:貴州鑫強環保燃料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貴州鑫強環保燃料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95#高清潔醇醚燃料、M100車用甲醇燃料,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經查,2021年1月21日至2月9日期間,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的95#高清潔醇醚燃料2562升,銷售不合格的M100車用甲醇燃料13660升,貨值金額1.11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銅仁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的95#燃料和M100燃料,并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沒收不合格的產品;罰款14.47萬元;沒收違法所得0.77萬元。以上罰沒款共計15.24萬元。
案例九:龍本華侵犯他人著作權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龍本華未經著作權人貴州廣播電視臺許可,從2020年3月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復制、傳播由著作權人原創發布在“動靜貴州”微信公眾號上的《“陽光校園·空中黔課”下周課表新鮮出爐!快看你們年級有什么課?》等24篇新聞作品,累計獲得0.12萬元的流量收入。
法律依據及處罰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貴州省版權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如下:沒收非法經營額0.12萬元;罰款0.5萬元。
案例十:遵義市三湘書社未經許可發行著作權人作品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遵義市三湘書社銷售的《新華字典》《現代漢語詞典》《古代漢語詞典》《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牛津中階英漢雙解詞典》共1412冊,經權利人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鑒定為侵權出版物。
法律依據及處罰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實施條例》的規定,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沒收侵權圖書共1412冊;罰款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