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上海市辦理了首例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進行行政拘留的案件。
罰款27.6萬元,行政拘留5天
2021年4月,鄒某購進走私的牛肉200余公斤,存放于本市泰和路一冷庫內,尚未對外銷售即被查獲。市場監管部門立案調查后,依據《食品安全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整改,沒收涉案牛肉,并處罰款27.6萬元。
雖然本案尚未構成犯罪,涉案牛肉經檢驗亦未發現有毒有害物質,但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牛肉的行為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七種情形之一,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等規定,對當事人因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牛肉的違法行為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落實行政拘留處罰銜接,確保“處罰到人”
本案是《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全市首起食品安全領域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案件。
今年8月,上海市食藥安辦、市人民檢察院、市市場監管局、市農業農村委、市公安局聯合制定印發了《上海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行政執法與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處罰銜接工作指南》。這是全國首個專門關于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行政執法與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處罰銜接工作的系統性工作指南。該《指南》旨在解決《食品安全法》相關條款在實踐中各方認識不一、部門間銜接不暢、可操作性差等難題,對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等進行規范,有力保證“處罰到人”。
進一步明確案件多向移送的工作程序
《指南》明確了適用行政拘留規定應當同時具備的三個條件:
一是違法行為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七種情形;
二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具有“情節嚴重”的情形,且達到可以吊銷許可證的程度;
三是尚不構成犯罪或者立案偵查后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市場監管部門、農業農村部門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對認定適用行政拘留的情形的,向公安機關書面移交案件,由公安機關進行后續辦理。
公安機關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經審查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予以行政拘留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不需要予以行政拘留但依法應當追究其他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及有關材料移送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
進一步健全協作配合的工作保障體系
規定提前介入、會商和聯合辦案制度。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在日常工作中遇有現場查獲的涉案貨值金額或者案件其他情節明顯符合行政拘留要求等情形,或者經研判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領域涉嫌嚴重違法行為,需要開展前期聯合調查的,可以商請對方提前介入或者進行會商。
規定行政復議、訴訟的配合制度。當事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的,案件移送部門應當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應訴相關工作。
進一步形成相互制約的法律監督制度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時,應同時抄送同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接到案件后,認為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退回案件移送部門,并同時抄送同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不予行政拘留、刑事立案決定的,書面通知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同時,抄送同級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公安機關辦理食品安全違法案件,依法實施法律監督。
對于公安機關逾期未作處理或未移交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案件,以及對不予行政拘留等決定有異議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建議同級檢察機關予以法律監督或者由檢察機關主動進行法律監督。檢察機關發現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不依法移送涉嫌違法案件線索的,應當及時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協商,并可以派員調閱、查詢有關案卷材料。對于滿足案件移送要求的,應當提出建議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檢察意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檢察意見之日起3日內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將執行情況通知檢察機關。
(供稿:上海市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