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自浙江省電動自行車領域專項執法行動以來,該省市場監管局積極對接省公安廳交管局、食藥環知總隊開展大要案查處及行刑銜接工作,協調各地市場監管局主動對接公安、消防救援部門,梳理案件線索,排查大要案,同時推動各地開展聯合執法,實現部門共治。
據“浙江市場監管執法在線”統計,截至目前,已查辦電動自行車領域案件257件,罰沒款237余萬元。
11月29日,浙江對外公布第一批電動自行車領域專項執法行動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杭州市蕭山區查處蕭山雅萍電動二輪自行車商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1年9月28日,杭州市蕭山區市場監管局聯合區公安分局依法對杭州蕭山雅萍電動二輪自行車商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進行執法抽檢,檢驗發現上述電動自行車的尺寸限值中鞍座長度、衣架寬度項目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認定為不合格產品。截至案發,當事人共計銷售貨值金額達20萬元。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屬于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因涉案金額較大,已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蕭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二
臺州市查處浙江高羚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臺州市市場監管局通過監督抽查,檢驗發現浙江高羚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型號為TDT1003Z的電動自行車短路保護的項目的檢驗結果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Z377001電動自行車188-2020《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要求,認定為不合格產品。截至案發,當事人涉案貨值金額50400元,違法所得60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屬生產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行為。2021年9月10日,臺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浙江高羚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000元、罰款954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金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查處改裝已登記電動自行車系列案
金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依法在路面對電動自行車進行檢查時,發現少數電動自行車外觀與行駛證、合格證不符。經查明,上述電動自行車系某電動自行車銷售商行等5家銷售單位違法改裝導致。5家銷售單位違反《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屬于改裝拼裝加裝已登記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2021年8月20日至9月14日,金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5家銷售單位作出合計罰款3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嘉興市海鹽縣查處海鹽縣武原街道胖子電動車大賣場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嘉興市海鹽縣市場監管局通過監督抽查,檢驗發現海鹽縣武原街道胖子電動車大賣場銷售的型號為TDR4980Z、TDT053Z的電動自行車的尺寸限值、蓄電池防篡改等項目的檢驗結果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認定為不合格產品。截至案發,當事人涉案貨值金額8580元。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屬于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行為。2021年11月8日,海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海鹽縣武原街道胖子電動車大賣場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5輛、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杭州市濱江區查處濱江區漸亮電動車商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杭州市濱江區市場監管局通過監督抽查,檢驗發現濱江區漸亮電動車商行銷售的型號為TDT3167Z、TDT3163-1Z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尺寸限值”項目的檢驗結果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認定為不合格產品。截至案發,當事人涉案貨值金額2.2萬元。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屬于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行為。2021年10月20日,杭州市濱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濱江區漸亮電動車商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8輛、罰款44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杭州市蕭山區查處杭州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1年10月14日,杭州市蕭山區市場監管局聯合區公安分局依法對當事人銷售的型號為TDT2138Z、TDT2132Z、TDT3174Z的電動自行車進行執法抽檢,檢驗發現上述電動自行車的尺寸限值(鞍座長度)項目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認定為不合格產品。截至案發,當事人涉案貨值金額達15萬元。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屬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因涉案金額較大,已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蕭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七
寧波市海曙區查處寧波云瑪電動科技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寧波市海曙區市場監管局通過監督抽查,檢驗發現寧波云瑪電動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的型號為TDT2118Z、TDR3159Z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尺寸限值”等項目的檢驗結果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認定為不合格產品。截至案發,當事人涉案貨值金額14693元,違法所得1050元。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屬于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行為。2021年9月6日,寧波市海曙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寧波云瑪電動科技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50元、罰款14693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杭州市西湖區消防救援大隊查處孔某違規給電動自行車充電案
2021年10月5日,杭州市西湖區消防救援大隊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孔某在西湖區象山大廈1號樓(高層民用建筑)1層大廳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經執法人員指出后仍拒不改正。孔某的行為違反《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相關規定,西湖區消防救援大隊依法對孔某作出罰款6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
金華市金東區查處金東區可人電動車商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金華市金東區市場監管局通過監督抽查,檢驗發現金東區可人電動車商行銷售的TDR2423Z等5個型號的電動自行車的尺寸限值項目的檢驗結果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認定為不合格產品,截至案發,當事人涉案貨值金額10760元。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屬于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行為。2021年9月6日,金華市金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金東區可人電動車商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11輛、罰款1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
寧波市鎮海區查處殷某無照經營電動自行車案
寧波市鎮海區市場監管局通過監督抽查,發現殷某無合法有效營業執照從事電動自行車經營活動。同時,檢驗發現殷某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的“尺寸限值”項目的檢驗結果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認定為不合格產品。截至案發,當事人涉案貨值金額30800元,違法所得450元。該行為違反《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屬于無照經營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行為。2021年9月16日,寧波市鎮海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殷某無照經營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19輛、沒收違法所得450元,并處罰款66600元的行政處罰。
下一步,省市場監管局將進一步強化對基層辦案統一指導,下發《電動自行車認證監管執法指南》,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釋疑,同時針對個別疑難案件進行專門指導、實地了解,幫助基層解決執法中的法律適用及技術應用等問題。(來源:浙江市場監管矩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