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王梅)12月23日,陜西省市場監管局發布《關于疫情防控相關商品服務價格提醒告誡書》,將對哄抬物價,操縱市場價格等違法行為進行頂格處理。
《告誡書》要求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物資、糧油等居民生活必需品、賓館酒店等行業領域價格監管工作,維護正常市場價格秩序,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告誡書》明確了依法禁止經營者的六類不正當價格行為。
《告誡書》明確,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價格欺詐行為的,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囤積居奇,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的,最高可處300萬元罰款;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最高可處500萬元的罰款。
《告誡書》要求,相關經營者進一步規范自身價格行為。經本次提醒告誡后,對于借疫情防控之機串通漲價、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囤積居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處理,對情節惡劣的典型案件,向社會公開曝光。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疫情防控相關商品服務價格提醒告誡書
相關經營單位:
根據我省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為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物資、糧油等居民生活必需品、賓館酒店等行業領域價格監管工作,維護正常市場價格秩序,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現提醒告誡如下:
一、各相關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陜西省價格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依法合規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眾利益,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做好市場保供穩價工作。
二、各相關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切實加強價格自律,正確行使自主定價權,準確核定生產經營成本并做好記錄,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相關商品,不得擾亂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
三、依法禁止經營者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三)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四)不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價格公示制度,虛構原價、誤導性價格標示、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等;
(五)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四、根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價格欺詐行為的,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囤積居奇,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的,最高可處300萬元的罰款;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最高可處500萬元的罰款。
五、本提醒告誡書發出后,各相關經營者要認真對照要求,積極主動開展自查,進一步規范自身價格行為。經本次提醒告誡后,對于借疫情防控之機串通漲價、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囤積居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處理,對情節惡劣的典型案件,向社會公開曝光。